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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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2010年“渭南

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最后,网络舆论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利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地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利的运行,以防止权利滥用。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利。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论将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存在着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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