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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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对外融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上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对外融资产品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对外融资产品偿付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