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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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
(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
(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企业备案程序:(一)登录陕西建设网(),进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在线填报本企业和分支机构信息并发送上报。
(二)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陕备案证》:
1、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诚信证明;
5、企业获奖证书,专利、专有技术证书原件、复印件;
6.企业法人授权认定的该企业入陕备案负责人有关资料:
①入陕备案负责人的总院(总公司)法人授权任命书,要有法人签字及总院(总公司)行政公章;
②入陕备案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7.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简历,在陕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复印件及清单;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
七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企业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入陕备案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九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程序:(一)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陕西建设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发送上报,备案人员须是承担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所有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设计、校对)。
(二)在线打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表》)。
(三)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项目备案:
1、《单项工程备案表》(一式三份);
2、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3.《入陕备案证》原件;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6、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无须提供);
7、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单项工程保险或企业年度保险均可)。
第十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办理项目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将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4、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5、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总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
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编制虚假勘察报告;
9、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10、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2、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