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型、股权置换型与债权债务承担型的税负比较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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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二:

现金支付型、股权置换型与债权债务承担型的税负比较

——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

1、甲集团

甲集团的全称为重庆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为1.45亿元.1997年3月,公司更名为“重庆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中成药、西药、保健药品、医疗包装制品。公司于1997年11月18日首次发行股票5000万股(其中有500万股为职工内部股),发行价格为7元,共筹资3.5亿元。1998年4月集团出资1.026亿元,从重庆国有资产管理局受让了丁中药公司的4337.93万股的国家股,占丁公司总股本的68.44%。目前集团还拥有九家中药工业企业、12家医药商业企业、10家工业销售公司,并建立了重庆市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独立核算单位43家,成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多元化的中国最大的中成药企业集团。

2、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国民党卫生署某中央制药厂。1965年正式定名为乙制药三厂,1992年5月,由乙制药三厂改制为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1993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大型医药制剂企业、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片剂、水针剂、粉针剂、输液剂、冻干剂、酊水剂以及麻醉药品。

3、丙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丙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是重庆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资产重组、资本运作,所属子公司的改革、改制、改组,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总资产80亿元,净资产12亿元。

(二)问题提出

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并够,以便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医药行业的竞争力。甲集团在中药领域有良好的优势,但是在化学制药领域的介入比较少,而乙药业在化学制药领域的良好基础正好可以对甲医药集团互补和强强联合的并购协同效应。甲集团在生产冻干制剂、粉针制剂、大输液制剂没有任何优势,它急需要一家在西药制剂上有优势的制药企业。乙药业正好在这些方面占有优势,如现代化的西药制药车间、符合GMP标准的生产车间等,因此,甲集团并购乙药业符合其现代制药企业发展的战略。其次,乙药业的资产质量比较好,作为我国大型医药制剂企业和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多品种的西药制剂和优秀的品牌。再次,同一地区的制药企业并购,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优惠

的税收政策的扶持。

公司间的并购行为存在多种操作模式。可以凭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票以达到控股或参股的目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即丙将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与甲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进行交换),或并购企业以承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条件的并购方式。各种模式承担的税负不同,公司拟选取一种模式以求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

二、案例解析

(一)筹划思路与方法

1、并购模式的选择:

(1)现金支付型

并购活动中采用的方法是以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而后取消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或者是以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票以达到控股或参股的目的。

以现金支付为主的并购方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行、成本较低而且易于谈判或直接通过证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弱点则是并购企业需要巨大的现金量,如果企业是以借贷资金并购则会因为资金成本高而导致并购活动的风险过大,同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会受到我国证券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制约,这样往往会被他人抬高股价从而使得企业收购成本过高。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以全部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政策依据: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应该就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所谓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2)股权置换型

指并购双方以直接交换股票的方式,使得原本不存在资产关系的企业以相互持股的方式达到联合或合并的模式。其主要优点是企业间通过股权置换,其实施操作简单,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低;其弱点则是股权置换后两个企业相互持股而不是控股的方式,所以两个企业仍然保持原有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运作方式,企业内部的整合所花费时间和成本会在未来有所增加。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以股权投资的收益与股权投资成本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置换后被合并企业不用就其获得的股权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没有获得除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所以也就不用为其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也不用为此支付相应的税金。【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1998]97 号《企业改组改制中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

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3)债权债务承担型

所谓的债权债务承担型是指并购企业以承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条件的并购方式,这种并购方式又被称为零付款收购。当并购企业以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为条件接受其全部资产与经营权,被并购企业主体资格自行消失,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或者是并购企业以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部分债权债务,以提供技术和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并购企业的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但是被并购企业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只是部分有偿合并。通过这种债权债务承担型并购则并购企业在不需要或很少的付款情况下即可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第四条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以上三种股权转让模式,都必须按照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三种模式都应该依法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令[1988]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因购买、继承、赠与所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00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模式的设计与操作:

通过以上对并购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几种模式应承担的不同税负。甲集团如果选择股权置换方式和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便可以得到所得税上的减免。所以公司拟采用其中一种进行并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选择以下两个途径其中一种来减轻该药业集团的并购所产生税收负担:

方案一:股权置换型

操作步骤:

(1)甲集团与丁集团进行股权置换。丁集团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与甲集团持有的自身股票互换。互换后,甲集团获得乙公司的股票,丁集团获得相同金额的甲集团股票。

(2)股权置换后,甲集团拥有乙公司股票的股权份额超过丁集团,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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