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航员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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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引航员法律地位
摘要:引航员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航运大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引航业当前与未来的发展,在港口和航运事业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引航员法律制度是海商法领域一个非常边缘的学科分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引航员法律制度的研究均不多见,全面的研究更是没有。
我国法律将引航分为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本文就将简要阐述我国引航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关键词:引航员;强制引航;非强制引航;
引航员法律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一个非常边缘的学科分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均不多见,全面的研究更是没有。
然而,引航员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航运大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引航业当前与未来的发展,在港口和航运事业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7世纪以前的引航只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当地居民的个人行为,只是当地居民,通常是熟悉地方水情、水路的渔民的一项副业,以帮助过往的船只进出港口航道,并适当的收取引领报酬,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逐步认识到引航的意义和内在涵义,不断地调整规范,经历了由个人自由行为到有组织的行为再到由政府主管部门加以严格控制和规范的过程,各国引航制度日益完善。
我国从2006年2月份开始,半年内完成将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现阶段由于与引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和不明确,导致引航员法律地位不
明确,下面将就引航员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引航员的定义
(一)引航员的职业定义
引航员是指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培训,通过政府主管机关的严格考核,获得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士。
他们在指定的水域登船,为船舶指引航向,向船长提出有关航行问题的建议和忠告,把船舶安全的引进,带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水域法定的专业引航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
(二)引航员的法律定义
引航员, 俗称领港员、引水员,是在特定或约定的航区、航段内从事引领船舶的专业航海人员。
引航员代表国家行使引航权,提供引航服务,保证船舶安全地进出港口和港口内移泊及特殊情况下的海上航行。
二、引航员的种类
(一)按引航性质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引航的性质来对引航员进行
分类。
比如英美国家,将引航分为强制引航和雇佣引航,因此引航员被分为强制引航员和雇佣引航员;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引水法》把引航分为强制引航和自由引航,因此将引航员分为强制引航员和自由引航员。
(二)按引航水域分
引航员按引航水域可分港口引航员、内河引航员和沿海引航员三种。
在中国,海港引航员习称领港,长江引航员习称领江。
船舶在港区、内河、沿岸航行,为了避免发生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要求驾驶人员能及时控制船位和进行避让。
因此引航员必须对所在水域的地理特点、航道、水深、水流、航标设置和当地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并具有熟练的船舶驾驶操纵技术。
港口引航员还必须掌握靠离码头难度较高的操纵技术。
国家对引航员分等级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其在某水域引航的证书。
大多数国家从有经验的船长中选拔和培训引航员。
各国引航员组织有的为官方组织,有的为民间组织。
官方组织一般隶属于港口管理部门,民间组织必须得到航运主管机关的认可。
三、引航员的法律地位
引航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引航中引航员与船长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雇佣关系,而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事实关系。
在引航过程中,只有明确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协作,确保船舶和港口的航运安全。
(一)引航员为船东或船长的雇佣人员
这一观点也是有分歧的,关键问题在于引航员是受雇于谁。
部分学者主张引航员是船东的雇佣人员,引航员如同船长、船员和船东的其他受雇人员一样,受船东的雇佣而为其工作,协助船长、船员安全的驾驶和操纵船舶①。
另一部分则认为引航员是船长的雇佣人
员,是船长雇佣引航员来协助其进行驾驶和操纵船舶进出港口等作业的。
这两种观点总的说来都认为引航员和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引航员是受雇人的身份。
(二)强制引航与非强制引航区别论
有的观点认为引航员的身份应该视引航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非强制引航的情况下,此观点赞成引航员的受雇人身份,认为船长或船东按需要主动雇佣引航员为船舶领航,两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
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即为保证航行安全,港口当局要求在本国特定的水域内强制实行的引航,在这种情况下,引航员不再是受雇人的身份了,也就不存在引航员受雇人的法律地位;再者,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履行国家行政职权,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因此引航员在引航作业中的身份是行政主体的身份②。
(三)我国引航员法律地位问题
要确定引航员的法律地位, 首先可以先确定引航员和船方的法
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关于引航员的规定在2001 年10月12日出台的《引规》中,关于引航员的规定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由此确定引航员与船方的关系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要素来看,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有的情况下主体的身份能确定其参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别是在一些对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如行政人员在以行政人员的身份行为时, 其参加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
为行政法律关系。
而引航员在引航作业中,不论其是在强制引航还是在非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代表的是国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引航机构的名义进行的,由此可看出引航员引航作业时是在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行使的是国家赋予其的引航权,是代表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与船方的关系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港口法》第39条规定: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在交通部制定的船舶引航规定中将船舶分为应当申请引航和可以根椐需要申请
引航两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
这两种情况下,引航员的法律地位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
在非强制引航情况下,引航员与船舶所有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一方提供引航技术服务;另一方购买技术服务,支付引航费。
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在强制引航情况下,引航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 引航员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为其提供引航技术服务;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授权于引航机构行使引航权,这种引航权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行政权力,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引航员由引航机构指派,肩负着维护家主权,保障港口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 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既是船长的顾问,也是船舶操纵的监督者。
对于被引船舶违反法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航员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劝告
和警告,并向相应主管机关汇报。
如果引航员任由被引船舶违反法律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而不作为,则是一种失职,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注释:
①郁正芳:《谈船长与引航员》,载于《世界海运》1995年
②张欣:《论强制引航员的责任主体》,在于《珠江水运》,2005年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5。
【3】乔归民:《船长与引航员关系的法律分析》,中国航海,2007。
【4】霍普金斯著;张永坚,司玉琢译:《船长业务与法律》,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史倩倩性别:女,1989年9月出生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