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专利权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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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国家授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其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1发明

2008年12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做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创造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2.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

实用

新型

外观

新型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失新颖

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

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

其内容的

(3)实用性实用型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而不能是纯理论的。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产生积极效果,而只要求将来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

3.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4.1.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专利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5.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5.1.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5.1.2 说明书及其摘要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5.1.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2.专利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

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5.3.专利审批制度

5.3.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5.3.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5.3.3专利权的授予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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