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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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文物保护的理念

摘要文物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在文物保护与修复方面,我国从未停止探索的脚步。我国的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立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特色,借鉴了西方完整的科学体系和方法,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理念与方法,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中,保护并体现文物完整的价值是最高准则,应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与落实。

关键词文物保护理念;最小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

我国拥有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传统,创造了不计其数的艺术珍宝,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物和历史珍宝,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文物保护理念,采取科学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方法。我国的文化背景有别于西方,因此在文化保护方面,不能够完全参照西方的理念与方法,而应当取其精华,并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社会背景等,探索与创建相关的文物保护修复理念与技术。

1 保护并体现文物的完整价值为核心

文物是“有形”的,是一种实物,但是这个实物却具有“无形”的价值内涵。举一个简单的例子:1978年在湖北随州曾侯乙墓发掘出土的青铜编钟的外形反映了它“有形”的艺术造型,同时这套钟也具有极为先进的声学结构,而西方一直到16世纪才出现半音阶,到18世纪钢琴上才出现5个八度,因此曾侯乙编钟的存在说明了当时中国的音乐水平十分高超,此外,这套编钟还体现了很高的冶金铸造水平,因此一套编钟同时体现了当时的声乐水平、艺术水平、社会文化水平等,这些形成了文物“无形”的价值内涵。文物是文物价值信息的承载实体,如果载体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其价值内涵也将难以找寻,因此文化保护并不单单是保护文物实体,更是保护文化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渐渐消失,由于文物的价值是一定的,只能够损耗却不会增加,因此保护和体现文化价值的完整性十分困难,对残损的文物进行修复,就是为了保护实体的完整性,进而体现出实体的价值,所以文化保护理念的核心应当是保护和体现文物的完整价值,只有对文物的价值有了充分的认知,才能够做好文化保护工作。

2 文化保护的“原真性”理念

我国的古代建筑运用了大量的彩画,这也形成了典型的中国特色,但是我国对建筑彩画的保護以及修复却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很多西方文化保护专家认为这一做法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但我国则认为修补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体现文物价值,这种争论并不仅仅是文化保护方法争论,更是一种东西方文物保护理念的碰撞。彩画是我国古建筑的一部分,主要起着保护建筑构件以及装饰的作用,同时不同的彩画还可以体现出古建筑的功能和等级,因此古建筑彩画并不是艺术家创造出来的独立的艺术品,而是根据要求进行绘制的,如果古建筑上的彩画出现了损坏或者缺失,古建筑的价值就无法体现,因此补画、补描甚至

是重画是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但是在补画时必须尊重原作,不搞“创造性”复原,必须符合古建筑的功能、等级等价值体现。

3 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在保护以及体现文化价值的指导思想下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工作中要尽量避免对文物的价值造成损伤,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了“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文物保护原则[1]。文化的“原状”并不单单是指文物的外观形貌,而是文物一切的原始信息,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仅不能够改变文物的外观形貌,也不能够改变文物反映出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发展等历史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文物的分析、检测技术日益提升,这有助于更好地揭示文物更深层次的价值,也有助于全面反映文物的原状。在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对于具有科技冶金史价值的铁器的保护就不能够采用热膨胀原理去锈和高温还原处理方法,虽然这些处理方法有利于文物的长期保存,也可以保持文物良好的外观效果,但是经过处理之后,文物的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因此损失了文物对社会发展、冶金技术等信息的反映,所以这种做法实际上改变了文物的“原状”,也损害了文物固有的价值体现。

4 最小干预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文物创造了良好的保存环境,采取了科学有效地管理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对文物的干预,这是因为任何的干预措施都可能会对文物以及文物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因此只有在文物处于濒危或者无法保存的状态下,才能够进行文物抢救,采取修复和保护处理等干预措施。文物保护中的“最小干预原则”要求文化保护工作者在能够采取干预措施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最为可靠的处理方法,使文物能够长久保存下去,同时尽量减少对文物实体和其固有价值的损害,保持文物的原真性。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文物认识的逐渐深化,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定会越做越好。

5 可识别性原则[2]

文物保护与修复中使用的一切添加材料都不是来自文物的原材料,进行保护与修复的主要目的是有效地保护文物原始材料和原始工艺所固有的一切历史信息,因此在文物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并不需要过多地强调文物的原始工艺和原始材料。文物保护与修复中使用的保护材料并不需要有耐损、耐压、耐老化等特性,但是材料一定不能够对文物实体以及文物的原材料造成损伤,不能够影响人们对文物原始材料和原始工艺所固有的价值信息的研究。文物保护理念中的“可识别性”原则对于不同的文物应当有不同的要求,例如陶器碎片只要黏合起来,并用石膏弥补残缺就可以体现其价值,对于艺术品,修整、复原、补缺之后应当尽量与原真部分和谐一致才能够体现艺术的美感,体现它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识别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以假乱真,避免对正常的学术研究产生干扰,我国很多文物修复专家认为,“不可识别”基本是不可能的,借助于感觉器官以及众多的仪器设备,再“完美”的仿制或者修复都可以鉴别出来。过度强调视觉上的“可识别”原

则很难把握尺寸,这实际上不利于体现文物价值完整性的内涵,一些保护单位对缺失的文物制作部分复制品的做法是可取的,例如在一座陵园中,当很多部分遭受创伤或者缺失,已经影响到陵园的整体外观以及陵寝制度的体现时,适当做一些有科学依据的复原可以更好地展示陵园遗址以及陵寝制度。

结语

我国的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与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借鉴了西方较为先进和完善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方法,也针对我国的文化背景进行了探索与改建。在我国,保护并体现文物完整的价值是文化保护的最高准则,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最小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等。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也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陆寿麟.我国文物保护理念的探索[J].东南文化.2012(2):6-9.

[2] 颜燕萍.文物保护的理念与对策研究[M].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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