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郑政文[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指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特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通常涉及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业保险返还政策中的返还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积累的失业保险金可以返还给失业人员。
具体来说,就是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基金办理相应的手续,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
返还的金额通常是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增加了他们再就业的积极性。
其次,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还涉及职业培训补贴。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职场的变化和需求。
根据返还政策,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这些补贴通常可以用于支付职业培训的费用、教材费用、交通费用等。
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资质认证,就有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这样的政策不仅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还促进了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和薪资提升。
此外,创业补贴也是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一项内容。
对于一些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例如,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创业补贴资金,用于创办自己的企业或个体经营。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创业来实现自主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创业补贴通常需要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商业计划书、经营规划、市场分析等,以证明创业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等都是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内容。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和信心,也有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3•【文号】财社[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
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快速性增长,失业问题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再就业,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就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措施展开阐述,从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支持、失业救济和公共就业机会提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提供职业培训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各国都重视提供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制定,包括开设技能培训班、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
通过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提高就业技能,增加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创业支持为了帮助那些具备创业潜质和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创业支持可以包括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等。
政府还可以建立创业孵化器,为失业人员提供场地和资源,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三、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可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经济困难时期。
失业救济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失业津贴,以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失业救济还可以配备一定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四、公共就业机会提供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就业机会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公共就业机会可以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等领域,为失业人员提供暂时的就业机会。
公共就业机会不仅可以缓解失业压力,还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五、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
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平台,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招聘信息和就业政策信息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职业介绍和人才输送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六、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政府可以鼓励与产业结合的创新就业模式,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这些创新就业模式可以包括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产业等。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提供灵活的工作机会,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2023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进一步改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成为社会热议的议题。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和政策调控,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稳定就业,降低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就业环境的需求。
首先,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更加突出对企业稳定就业的支持。
政府将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不减岗、不停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调剂制度,对因市场变化等原因暂时性失业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渡过就业困难期,尽快实现再就业。
其次,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更加注重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关爱。
政府将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支持力度,包括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通过各种方式提供就业岗位的信息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就业稳定。
此外,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更加注重对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推动和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革,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政府将通过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发展新兴行业、推广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激励,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最后,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更加注重对跨地区就业的支持和引导。
政府将加大对人才流动的支持力度,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资源共享和流动,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就业均衡发展。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企业开展灵活就业和远程劳动,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创造更加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综上所述,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进一步提升政府对就业的支持力度,更加注重对企业稳定就业、就业困难群体、新兴行业和新技术、跨地区就业的支持和引导,为促进就业的稳定和增长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
再就业扶持政策
再就业扶持政策一、税收扶持政策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利用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政策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外,只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个体经营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销的商品被抽检质量时,免收抽检费用;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生产和经营的名优商品予以重点保护,纳入全省打假维权网络。
三、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8)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失业满一年领取保险补贴的政策
北京市失业满一年领取保险补贴的政策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的政策,“北京市失业职工一年以
上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补贴。
具体政策如下:
1. 失业期限:失业满一年方可申请领取补贴。
2. 补贴金额:领取补贴的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单位缴存失业
保险费的1.2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3. 补贴期限:失业满一年后,每月领取补贴12个月。
4. 条件限制:补贴领取期间,申请人应积极参加政府扶持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就业促进政策,同时每年按时参加失业职工再就业年度登记。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将停止领取补贴。
5. 申请程序:失业满一年后,申请人须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办理申请。
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细节可能会有变化,请申请人在办理时咨询当地劳动保障局或就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政策信息。
”。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即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大集体、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失地无业农民。
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即退出现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
(A)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企业收回《劳动手册》。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领取失业保险后再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领取失业保险后再就业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器”。
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社会,促进就业,推动转型,提速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失业保险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在全市综合改革和转型发展中的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失业保险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独特功能,在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在临汾纺织厂等五户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为1.2万余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各类补助金共计1.4亿元,有效的保障了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2021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及时向困难企业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3000余万元,帮扶困难企业不裁员、不减薪,稳定就业局势,维持基本运营,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
2021年以来,先后对各类参保单位职工100余万人次和3.9万名失业人员进行了培训,不仅提升了在岗职工的技能素质,而且为企业转型发展储备了大批技术人才,同时也使大量的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目前,我市要实现率先转型、全力跨越,建设文明开放、富裕和谐新临汾的宏伟目标,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提升在岗职工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转型跨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1.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各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未参保和参保未缴费的单位必须于20XX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10日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20240号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20240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失业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重新就业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和挑战。
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其中之一就是提供灵活就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保险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促进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提供的经济支持。
该政策旨在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降低失业人员在从事灵活就业时的经济压力,提高其再就业的信心和积极性。
然而,灵活就业保险补贴并不是一项普适性的政策。
通常,政府会设定一定的条件和门槛,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该政策。
例如,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技能,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社会保险缴纳要求。
在中国,20240号文件是关于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重要政策。
该政策明确规定了享受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根据该政策,失业人员可以获得最高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一年。
20240号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政策可以降低失业人员的经济压力,提高其从事灵活就业的积极性。
其次,灵活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临时工、个体户等,这些形式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最后,政策的实施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
当然,灵活就业保险补贴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例如,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和风险,同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
此外,由于灵活就业的形式多样,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也较大。
未来,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让更多的失业人员了解和享受该政策的好处。
此外,政府还应积极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总之,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保险补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6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1 —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2 —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 为限; 大于上述扣 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扣减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
对 2 0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 05
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0 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 , 2 0 年 1 1日 0 0 从 06 月 起 元, 可上下浮动 2 % , 0 由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
置的人员 , 有条件的地 区也可纳 人 《 再就业
发放 范围 , 具体办法 由省级人 民政 2 .独立核算 、 产权清晰并 逐步实行产 优惠证 》
权 主体 多元 化 ; 府制定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
工 总 数 3 % 以上 ( 3 %)从 事 工 程 总承 包 营业 税 “ 0 含 0 , 服务业 ” 目规 定经 营活 动 的企业 。 税 以外 的建 筑企 业 吸纳 原企 业 富余 人员 达 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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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以及 销售 不动 产 、 让 土地 使用 权 , 转 服务 型 的 ,主要 向 主办 国有企 业提 供 配套 产 品或 劳
企 业 中 的广 告业 、 拿 、 摩 、 吧 , 筑业 中 务服 务 ,在工 商行 政机 关 登记 注册 为 集体 所 桑 按 氧 建 从事 工 程 总 承包 的 除外 ) ,凡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有制 的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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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政 府根 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在 此 幅度 内 执行 。
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并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
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可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可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我市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帮工,均可在就业期间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一、法律依据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2、《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5号)二、哪些灵活就业岗位可以获得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须是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怎样办理申请灵活就业补贴手续●个人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1、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2、社会保险缴费清单;3、自雇型服务的提供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4、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拨付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的,报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复核。
复核通过的,将补贴拨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同时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贴获得批准后,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出的证明和失业证,到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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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再就业补贴与相关政策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失业再就业补贴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根据现行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另外,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同时,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
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再就业相关规定
1、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