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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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党支部工作细则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务工作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党支部设置
第一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项目经理部等基层单位,两级机关的部、处、室,都应当建立党支部。
建立党支部应由公司或相当于公司的党委批准。
第二条党支部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上级党委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
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成员少可以兼任。
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1名书记,必要时也可设1名副书记或1名支部干事。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支部委员会要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委批准或确定,其他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在特殊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也可由上级党委指定。
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补选的支委应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条党支部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的比例,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0%。
候选人应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
第四条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管理党员
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长必须由党小组会推荐产生,正式党员担任。
第二章党支部职能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是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单位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单位建设和改革的方向;保障单位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监督单位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监督单位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基层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党员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2)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发动党员,依靠群众,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使企业永远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6)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协调好行政领导与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组织之间的关系,保证党、政、工、团以施工生产为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工作。
(7)负责职工培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机关党支部在机关(单位)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协助本部门负责人确保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1)抓好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2)对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
法及思想作风等进行监督。
(3)教育党员和群众热爱本职,精通业务,面向基层,完成任务等。
(4)对本部门人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5)关心本部门人员的生活福利,协助有关部门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6)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
(7)教育本部门人员保守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8)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七条凡应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凡应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问题,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是: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单位生产经营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三)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工会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纪律检查、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政治经济案件的处理。
第九条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主要问题是:
(一)发展规划、奋斗目标和重大任务部署;
(二)承揽任务、劳务队选用、大宗材料加工定货等重大经营决策;
(三)财务预决算和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
(四)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
(五)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党支部参与重要问题决策的形式是党政联席会。
第十条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
党支部会议由书记主持,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
支委会决定问题,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支委参加。
没有设立支委会的,须经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问题,一般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的,可由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支部党政联席会的决定,要向党员和职工传达,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政联席会,由行政主官主持,议题由行政主官和书记商议后提出。
设支委会的,支委均应参加党政联席会;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
第四章党支部书记职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应由两年以上党龄、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党员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六会”本领:会做党务工作;会讲党课;会依靠组织制度管理和监督党员;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会管理施工生产。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党支部和上级党委负责。
根据上级指示和支部工作情况,召开支部会议讨论工作;及时检查支部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结支部工作,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经常与支委谈心,协调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严于律己,廉洁勤政,带头执行支部决议,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为完成以施工生产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第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本
单位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去,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加强对工会和团支部工作的领导,协调好行政负责人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和组织职工正确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班长”,是单位的政治主官,是承包集体的主要成员,对完成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与行政主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党支部书记与行政主官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书记在保证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与行政主官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单位的全面建设。
行政主官应经常主动地与书记通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经费开支书记享有与行政主官联签的权力。
第五章支部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组织委员的职责: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监督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或批评党员的建议;拟制发展党员计划,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组织进行党员鉴定、登记和统计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宣传委员的职责:提出党内教育的意见,拟订党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做好施工生产中的宣传鼓动工作;组织党员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决议,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协调、指导工会、团支部搞好教育和文化工作。
第十九条保卫委员的职责:调查了解单位驻地政治和社会治安情况,做好保卫工作;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好预防违法
犯罪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和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了解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纪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一条青年委员的职责:青年委员通常担任共青团支部书记,负责围绕党支部的中心任务,开展团支部工作,使团支部成为党支部的得力助手;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团支部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组织开展拥政爱民和共建方面的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组织支援地方工农业生产和抢险救灾工作;做好驻地和工地现场周围群众工作,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方面的情况,提出做好群众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三条会议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党课制度。
组织党员上党课全年不少于三次。
第二十五条报告工作制度。
书记必须坚持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支委会自身建设和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行政主官必须坚持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单位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命令、指
示和支部的决议等重要问题,以及支委会成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互相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不断提高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党员汇报制度。
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形式,可以单独向党小组长或支部书记口头汇报、书面汇报,也可召开小组会集体汇报。
第二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七一”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评议。
评议内容:党员的思想、作风、模范作用、工作实绩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评议的方法是: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党员自我评价,其他党员评议;组织非党员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支委会对党员作出鉴定评语;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综合讲评。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对组织生活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认真登记。
第七章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条党支部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的计划,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后执行。
发展新党员数量,每年要控制在非党员职工的3%以内。
第三十一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分工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
正式列为发展对象,一般要经过团支部推荐、党小组提名、支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同时还要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发展对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实绩。
考察情况要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同时,要
协助党务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结果要得出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政审材料,待批准其入党后,连同《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对列为当年计划的发展对象,上级党委或党务部门要对他们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三十三条吸收新党员一定要经过支委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
审批前,党务部门或党委成员应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凡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不能批准其入党。
第三十四条对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期满,要按期办转正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延长不超过一年的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章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党员教育的主要目标: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党员的政策水平;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的活动能力。
第三十六条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和“三讲”要求,党的建设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封建迷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经常性的现实思想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育。
第三十七条党员教育的主要方法:由总公司党委规定每个年度的教育内容,各单位党委安排教育计划,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党支部要经常了解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定期分析党员中的思想问题,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第三十八条党支部要教育和监督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
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切实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十九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要弄清错误事实,听取本人申辩,支委会研究处理意见,支部大会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
同时,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九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思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企业、热爱本职的教育;保证本单位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本单位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本单位的内部团结;保证本单位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一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原则: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发扬民主与正确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身教与言教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围绕中心任务,渗透各个环节;强化系统灌输,注意“精”和“管用”;深入调查研究,摸准思想脉搏;抓两头带中间,抓中间促两头;把握心理规律,真情感动人心;书记以身作则,班子率先垂范;抓好队伍骨干,创造良好环境;开展多样活动,寓教于乐之中。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应分析一次人员的思想状况。
正副书记每年应同本单位职工每人谈心一次。
特别要注意职工
业余时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违法乱纪苗头,严防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十章创先评优活动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应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小组长、优秀纪检干部、优秀纪检联络员”活动,每年“七一”评选表彰一次。
先进党支部、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纪检干部由总公司党委评选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小组长、优秀纪检联络员由公司或相当于公司的党委评选表彰。
第四十五条先进党支部的条件是: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模范作用好;党内生活健全;党风端正;单位施工生产和工作成绩显著。
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完成任务圆满;组织观念牢固;作风纪律严格;联系群众密切。
模范党支部书记的条件是:所在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本人具备优秀共产党员条件。
优秀纪检干部的条件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于律己,模范执行规定;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政治敏锐,熟悉政策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优秀党小组长的条件是:执行支部决议坚决;小组学习、生活、会议制度落实;小组党员模范作用好;本人具备优秀共产党员条件。
优秀纪检联络员的条件是:学习刻苦,信仰坚定;收集信息,及时反映;执纪严明,不徇私情;热爱本职,思想稳定;模范带头,廉洁勤政。
先进党支部、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小组长、优秀纪检联络员评选比例均控制在10%左右。
被评
为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小组长、优秀纪检联络员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填写《奖励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党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指接转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党籍管理、建立台帐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接转组织关系。
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由党支部书记出具证明,本人到上级党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按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及时到所去单位报到。
短期出国人员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上级党务部门保存。
证明党员身份。
对临时外出往返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党员,应由党支部介绍其到上级党务部门办理党员证明信件,到所在单位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十八条收缴管理党费。
收缴党费的标准是: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之月起交纳党费。
党员一次自愿交纳千元以上党费的,应全部转交党中央。
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党费的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
党员要坚持自己交纳党费,无特殊情况不准代交。
临时外出、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费仍应交纳给本单位的党组织。
党支部对党
员交纳的党费应逐月如数上交财务部门,并定期向党员公布,严禁挪用、贪污党费的行为,如有发现,必须从严处理。
第四十九条党籍管理。
党籍是指申请入党者被批准后取得的党员资格,是党员履行入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
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算有了党籍。
党员患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员对待,保留其党籍。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该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被劝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给予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国出境,在其准假期间,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党支部。
超假未归的,党支部应将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到上级党务部门保存备查。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按自行脱党处理。
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若信仰宗教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第五十条外用人员党员管理。
对外用人员中的党员,党支部要责成他们开据《党员证明信》,凭《党员证明信》,编入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要建立外用人员党员花名册,并报上级党务部门备案。
年度放假或解除聘用时,给他们写出书面鉴定。
第五十一条党支部工作台帐。
党支部要按照质量贯标“写我要做的,做我所写的,”及“没有记录等于没有发生”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台帐。
主要台帐有三本六盒,即: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党支部开展教育、活动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本;党支部工作档案资料盒;党支部规章制度资料盒;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资料盒;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资料盒;人员奖惩情况资料盒;计划生育工
作资料盒。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总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原定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