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DOC8)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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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论文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所得税比较分析[论文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新的所得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做好新旧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和列报的衔接以及准确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财政部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表现为:(一)计税差异的不同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如:流动资产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对此项应收账款不需要再纳税,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0。
再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预收利息,由于税法规定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0,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如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广告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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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举例
A公司会计处理: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 1700 累计折旧 2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 贷:固定资产 8000 营业外收入 12000 3700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 1700
A公司的相关税费:
按照会计准则,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 值和相关税费。
实际上,相关税费应该区分是出售库存商品发生的,还是购买 固定资产发生的。 出售存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该冲减存货处置损益;购买固定资 产的相关税费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在所得税方面,也应该认同上述处理方法。 存货的处置损益应该扣除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
公允价值处理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什么是商业实质?关联方关系对商业实质的影响?
公允价值和企业个体价值的区别; 商业实质就是互惠交易。也就是双方都认为自己获 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个体价值不同。 个体价值体现为:未来现金流以及现值 按照账面价值处理。不满足上述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 换出资产相当于出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 税所得; 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相关税费确定。 其中,出售换出资产形成的损益,按照出售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账面价 值为基础计算。
新会计和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举例
A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B公司设备,具有商业实质;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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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酝酿多时的新会计准则终于在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会计准则因时而变,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更高期盼,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的趋同进程迈上了新台阶。
就内在的参照和衔接而言,除了关联方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等问题,其它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诸多方面基本吻合。
为实现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资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
对于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推行,有评论说是实现难度最大的革新项目之一。
有鉴于此,以所得税会计为核心,对新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作出相应的判断。
一、关于所得税会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是我国会计改革路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税准则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税准则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所得税准则,引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处理方法。
这是一次所得税会计革命性的变革.(一)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1.我国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
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新旧所得税准则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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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准则比较分析税制改革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
自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
随着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及财务会计独立性的加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不断完善,所得税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之间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不断增多。
财政部为了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于1994年6月29日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在产生了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以后,可以分别选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取代了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
同时,此准则的实施也将对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所得税及其特点(一)所得税及其性质界定。
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所得税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属于一种费用。
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1、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2、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新会计准则最新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doc 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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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前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财政部还印发了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报约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磊专题撰写了一组文章,供读者在学习中参考。
目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1)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 (5)新税法与新准则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 (9)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 (13)新税法和新准则关于计税基础与会计计量的差异 (18)新税法和新准则存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1)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29)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33)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38)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2)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5)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51)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54)或有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57)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59)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 (64)预计负债及其他负债的计税基础 (67)暂时性差异几种类型的分析与比较 (7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75)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79)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82)生物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85)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88)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94)借款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99)外币折算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03)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05)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07)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12)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15)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26)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3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税务处理差异 (141)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45)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150)套期保值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163)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66)原保险合同成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69)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71)再保险合同分入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74)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76)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8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84)关联方披露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 (186)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DO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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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DOC 8)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简介: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前我国没有所得税会计准则,只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企业在会计实践中主要是按照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所得税计算方法、账户设置、会计确认及计量等方面的对比,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析并对有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条企业会计准则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并对计量、列报做出了新的规定。
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FRS 12),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关于会计术语的比较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就包括了时间性差异的情况。
在会计实务中存在大量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的例子:(1)某些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于其初始确认的计税基础;(2)资产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或减值,会计予以确认,但计税不做调整;(3)企业合并时按购入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税法按其账面价值计税;(4)报告货币是功能货币,国外业务产生的纳税影响汇兑损益,造成国外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间的差异。
二、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在进行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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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长期投资账面值为10800万,确认营业外收入1800万 。 税法: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按投资方支付的各项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9000万,营业外收入1800纳税调减。 续上例:B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24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 决议分配其中的1000万。2009年B企业因持有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800万,除该事
税法上正常损耗备案扣除;其它损失审批扣除; 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会计:按所有应收款的折现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按全部 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总的应收款减去主营业务收 入的差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后在应收款期限内冲 减财务费用. 税法: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
第二部分:资产类会计科目会税差异
一、存货 (二)存货会计与税法差异实例 例一:2006年7月,甲公司库存A机器5台,每台成本5000 元,年末每台可变现净值为3500元;2007年末每台可变现 净值为3800元,2007年末每台可变现净值为2008年甲公司 将库存的5台机器全部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售出。 2006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500元=(5000-3500)×5
三、固定资产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有: 2、后续计量方面有五: (1)折旧范围: 会计:未使用、不需用设备需提折旧;税法:不认可折旧 。 (2)折旧年限 会计:按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折旧;但安全生产设备根据财 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其折旧是一次摊销。
税法:按最低20、10、5、4(运输)、3(电子)、2(软件)年摊销 。 (3)残值率: 会计:企业根据情况自定,可以变化;税法:企业自定但不可变化。 (4)折旧方法: 会计: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一般直线法,特别设备审批可加速。 (5)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根据固定资产条件,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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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一切能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 当记入收入总额
5、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 的,都允许扣除。
2、折旧方法的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会计: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例:购入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净残值0,5 年折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价值: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条件: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
p.282例7
(二)持有期间的差异
1、成本法核算差异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 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 分。
3、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税法遵循实际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对企业 未经主管部门核定而计提的准备金,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P.270 计提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的结论
(三)处置的差异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
资产毁损: 会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补 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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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共193页。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 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售后回购
《企业会计准则》:1.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第十页,共193页。
3、售后回购业务
新准则:销售实质仍保留了所得权风险,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 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 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 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差异分析:对于不征税收入,会计与税法将形成永久性差异,即企业 应当就不征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可能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 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的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 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 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 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金的,则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6、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 于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 当期收入。
50%。
第七页,共193页。
关于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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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 得税会计 准则在 引入资产计税 基础 、 负债计税基 础和暂 时性差异概 念的前提 下 , 明确 了暂时 性差 异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延 递 面 价值 与税法 计税 基础 的 差异 为暂 时性 差
如企业合 并 中的公 允价值 调整后 , 合并公 所 得税 负债的确认 和计 量。 被 资产或 负债 的账 司的资产或 负债在 会计上按 公允价 值入账 ,
>>财税经贸 E CON OMI C
_。 L 。 。
关于我国新 帽 骊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文
南码 删A 号— — 所 得税 》 为例 , 比分析 了我 国新 旧所得 税 会计准 则 中在 所得税 会 计的核 算 方法 等方 面发 生的 主要 变化 。 对
关键 词 : 会计 准则 暂 时性差 异 资产 负债表债 务 法
会计有递 延法和债务 法的选 择。 递延法把本
期 由于暂 时性 差异 而产 生的 影响纳 税 的金
异 比较 中至 关重要 的一个 概念 。( 业会计 企
其他 暂时性差异项 目。
准则第 侣 号—所得 税》 中规定 : “ 资产 的计 对 时间性差异 的会 计处理 , 允许采 用应付 税 税 基础是 指企业收 回资产账 面价值过 程中 。 款法和 纳税影 响会 计法 。其中 , 纳税 影 响会 计 算应 纳税 所得 额时按 照税 法 规定 可 以 自 计 法又可分 为递延法和债务 法。 而新准则 针 应税 经济利益 中抵 扣的金额 ” 对 于负债 , 。 新 对 暂时 性差异 的会计 处理 ,是这 样规定 的 准则也就 其计税基础做 出规定: “ 负债 的计 税 “ 资产 负债表 日,对于递 延所得 税资 产和递 基础 是指 负债 的账 面价值 减 去未 来期 间 计 延所 得税 负债 , 当依 据税 法规 定 , 照预 应 按 算应 纳税所 得 额时按 照税 法规 定 可予 抵 扣 期 收回该 资产 或清 偿该 负债 期 间的 适用 税 的金额 ” 类似 的阐释在 旧准则 中并未 出现 。 。 率计量 。适用税率 发生 变化的 , 应对 已确 认 有了计税 基础 的概念 , 新准则可 以顺理成 章 的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和递 税所 得税 负债 进 行 地 运用资产负债表观 处理所得税 。 计税基 础 重新计量 , 除直接在 权益 中确 认 的交易或者 的提 出是整个税收处理 体系运转 的前提 。 事 项产 生 的递 延所得 税资 产 和递 延所 得税
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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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会计处理差异1.会计政策选择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对于同一笔交易或事件,企业可以在多种会计政策之间进行选择。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在确认营业收入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要以成交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合同金额为准。
这就导致了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重要事项披露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例如,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等。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重要事项披露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企业需要对进一步审计所得税风险进行披露。
这就导致了关于重要事项披露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会计确认差异1.收入确认时机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根据交易和事项的实质确定收入确认时机,并将其与时间控制点相匹配。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时机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企业应以交易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基础确定收入确认时机。
这就导致了关于收入确认时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费用确认时机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根据费用是否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以及能否可靠计量来确定费用确认时机。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费用确认时机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企业应按照费用发生的时间来确认费用。
这就导致了关于费用确认时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会计测量差异1.资产负债表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按照实际控制权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分类,即按照行为权确定权,而非按照法律形式确定。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分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企业应按照确认的交易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
这就导致了关于资产负债表分类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准备金和准备金撤销处理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情况计提准备金,并在准备金撤销时将其计入损益。
而新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准备金和准备金撤销处理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准备金,并在准备金撤销时将其纳入所得税费用。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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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版)政府补助的总体原则是涉及资产直接转 移的政府补助纳入本准则范围,即企业从政府直接取 得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方式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但也存在个别例外情况:个别减免税需要按照政府补 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 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照 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分析及纳税处理
一、税会差异产生原因
一个小故事: 一元硬币有正反两面,正面看到的是一元,反面看到
的是国徽,但无论从正面看还是反面看,看到的都是 同一枚硬币 税法和会计也一样,由于目标和方式的不同,会计看 到的是一元钱的正面,税法看到的是一元钱的反面, 但看到的都是同一笔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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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后于会计确认收入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6〕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 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 税”科目。
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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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1. 新的所得税准则影响了纳税人的收入:新的所得税准则增加了不同收入水平的收入税率,使得高收入者支付更多的所得税。
2. 新的所得税准则对小企业有利:新的所得税准则将小企业的所得税从25%降低到20%,从而降低了小企业的成本。
3. 新的所得税准则改变了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准则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或削减,使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
4. 新的所得税准则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新的所得税准则通过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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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首先,在原则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在核算和计算上的侧重点不同。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侧重于企业的所得和利润的计算,并对利润进行税金的计算和申报;而新会计准则主要侧重于企业的会计记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对各类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规范。
其次,在计算方法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在计算过程中的要素和规则存在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所得和利润的计算主要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主要依据是会计平衡表、利润表等。
此外,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要求扣除一些特定的费用或项目,而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或方法来计算利润。
再次,在信用抵扣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信用抵扣政策也存在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信用抵扣时,可能会涉及到适用税率、减免政策等方面的规定;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税前利润计算时,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对企业的税前利润进行减免或调整。
最后,在申报和披露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申报和披露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税金申报、清算等有详细的规定;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也有详细的要求,包括报表格式、披露项目等。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规范,分别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角度对企业的所得和利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两者在原则、计算方法、信用抵扣等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在遵循这两套规范时需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和调整。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和掌握新企
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于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旧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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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先的以利润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要紧变化原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应对税款法和纳税阻碍会计法两种,(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表法。
旧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刻上存在差异称为时刻性差异,采纳应对税款法时将时刻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纳利润表法时将时刻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阻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截了当反映对以后的阻碍,不处理非时刻性差异的临时性差异。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临时性差异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第一依照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基础确定的临时性差异运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调整依照税法运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运算公式为:当前所得税费用=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原利润表债务法与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紧区别如下:(一)计税差异的不同旧准则以利润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刻上的不一致。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临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亏损处理的不同我国现行税法承诺企业亏损向后递延补偿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补偿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以后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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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DOC8)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解析简介: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前我国没有所得税会计准则,只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企业在会计实践中主要是按照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所得税计算方法、账户设置、会计确认及计量等方面的对比,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析并对有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条企业会计准则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并对计量、列报做出了新的规定。
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FRS 12),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关于会计术语的比较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需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在新准则中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评估增值5万,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扣税金额。
从上述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到,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是按照收入费用观定义的,反映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定义的,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止的累计差异金额。
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由于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出发考虑确认由于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而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就包括了时间性差异的情况。
在会计实务中存在大量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的例子:(1)某些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余额不同于其初始确认的计税基础;(2)资产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或减值,会计予以确认,但计税不做调整;(3)企业合并时按购入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税法按其账面价值计税;(4)报告货币是功能货币,国外业务产生的纳税影响汇兑损益,造成国外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间的差异。
二、关于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的比较在进行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旧制度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之间进行选择。
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核算基本相同,仅在出现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需按新税率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而递延法下则无需调整。
而在新准则里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将不再适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均建立在业主权益理论的基础上,但前者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损益表进行的,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
两种核算方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是一样的,均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得出,不同之处在于损益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账户是从收益、费用和损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上述项目时的全部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定的。
在损益表债务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则是先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期初期末余额倒算出所得税费用。
具体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关于会计科目设置及确认的比较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只设有“递延税款”一个科目来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内容。
贷方记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借方记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该科目的余额是贷方与借方相抵后的净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也无法反映出非时间性暂时差异的纳税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可抵减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已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已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
这两个科目核算的性质、内容很清楚,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新准则中规定只要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可能取得”,就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制度中对于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规定得更为谨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四、关于计量的比较(一)适用税率在旧制度下,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开征新税的情况下,将由此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
但在新准则里要区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收益表上还是在权益中确认的。
对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它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事项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因此,由税率变化带来的纳税影响计入权益,不能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另外,在旧制度中没有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税率做规定,但在新准则中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这里的“适用税率”不是即期的而是将来期间的,也即意味着与将来期间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产生的纳税影响也反映在了此科目中。
但新准则没有对预期税率的确认做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谨慎起见,如果预期收回资产清偿负债年度的税率尚未正式公布,则应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
(二)递延税款折现在旧制度中没对递延税款项是否可以折现的问题做出规定,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三)减值准备旧制度没能涉及对递延税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
新准则中提到:“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但新准则中也没有对所谓的“很可能”做进一步的解释,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对该项会计处理也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可设置“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并将其产生的影响记入所得税费用。
五、关于列报与披露的比较旧制度中仅对递延税款和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中的列报项目有明确规定,未要求对所得税费用及相关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新准则明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也提出了对所得税费用及暂时性差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要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理解企业所得税的经济价值,即可以反映出资产或负债带来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这种方法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企业会计信息,比如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延期纳税实际上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所以如果一家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有较大的余额,则反映了其税收筹划的成功。
我国制定的新所得税准则主要参考依据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整个准则的设计更多地体现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关注。
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仅有少数企业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不同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用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通过所得税费用能够获取的会计信息也非常有限。
新所得税准则只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一种方式,这将有利于对企业税务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