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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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次修订

日前,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30号令公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空管单位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空管规则》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空管规则》(CCAR-93TM)自1990年颁布实施,在本次修订前已进行过四次修订,《空管规则》的修订完善,促进了行业的安全水平,提升了空管运行效率。空管相关领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为适应空管工作的需要,同时引领空管行业的未来发展,根据民航空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及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的修订情况,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并吸收有关行业意见后,结合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规章修订送审稿。2017年9月20日,《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经交通运输部第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篇章结构的调整

《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对规章的篇章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具体内容从宏观到细节、从管理到技术、从普遍适用到特殊要求的结构布局更加清晰。篇章的分布与国际民航组织及主要民航发达国家相应规则的结构更为接近,便于与国际规则的对比和借鉴。

(二)管制服务机构的管理

现行《空管规则》主要规范了管制员的工作,对于管制单位的相关要求较少。此次修订重点研究确定了管制单位的设立、管制单位运行、运行手册、应急计划、运行记录等方面要求。例如:对管制单位实施缩小跑道运行间隔、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雷达管制等条件进行了规范。

(三)管制运行的管理

《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借鉴引用国际民航界先进的运行标准、程序等实践成果,对我国相关管制运行规范进行了优化,以促进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升。同时对运行变更和实验运行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了运行变更和实验运行的条件和申请、批复程序,以支持空管新技术、新运行方式的应用和发展,相关内容主要有:间隔标准的降低、目视进近、全天候运行的管制服务等。

(四)管制员岗位工作管理

为了防止管制员疲劳上岗,影响飞行安全,《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对管制员岗位工作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管制员岗位工作时间的规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考了民航其他岗位工作时间的要求,借鉴了欧美国家空管规则或管制员协会协议中对管制员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人为因素相关的不安全事件,同时维护管制员休息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中新增了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要求,明确了服务单位、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优先级、服务的阶段、服务程序等,使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更为全面。

(六)通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理

《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梳理、纳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通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方面的规定,便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理解、执行。此外,还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

(七)与相关专业的衔接

《空管规则》涉及的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广泛,例如:飞行标准、机场运行、不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搜寻与援救等诸多方面。《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将有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使《空管规则》与民航有关规章、规定相衔接一致。

《空管规则》第五次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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