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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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地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安全性能,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二、绿地卫生1.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植物造型美观,避免植物生长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

3.定期清理植物病虫害,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4.及时清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造成的破坏,尽快恢复绿地原貌。

三、植物养护1.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等工作,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植物养护措施,保证植物四季常绿、生长旺盛。

3.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生长,保持城市绿地的历史文化价值。

4.鼓励采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植物养护方法,提高植物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四、设施维护1.对绿地的给水、排水、照明、栏杆、座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使用。

2.设置和维护好绿地的指示牌、宣传牌等辅助设施,方便市民游览和使用。

3.对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市民安全使用。

五、安全防范1.在绿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事项。

2.加强绿地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火源和危险物品进入绿地,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大型活动和集会等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市民安全游览和使用绿地。

六、档案管理1.建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档案,记录绿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养护管理等信息。

2.对绿地的日常巡查、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等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3.对绿地内的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等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4.对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探索绿化养护作业市场管理新机制,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规范养护作业,全面提高绿化养护作业水平,促进本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着眼发展,提升水平。

通过培育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升绿化养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明确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养护招投标、市场管理、作业监管等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落实,逐步到位。

(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管。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养护,做到专业指导和属地化管理结合,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力度。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职责)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修改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承发包监督及养护企业诚信记录管理等。

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市绿化指导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督查、技术指导,会同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建立和维护全市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等。

其中,涉及公园的养护质量巡督查等工作由上海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区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养护合同规约履行并开展养护质量巡查。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1982-12-3执行日期:1982-1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园林绿地的管理第四章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第五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石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绿化养护水平,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城区绿地实施社会化养护管理。

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凡2003年(含)后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各类新建公园绿地、河系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项目的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局对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考核。

第四条市园林局结合国家、省、市各级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办法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职能,专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养护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城区园林绿地养护企业。

第六条为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护单位管理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

在养护管理考核中,对于诚实守信,养护成果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管护效果较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绿化养护市场。

第二章招投标第七条园林绿地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扩建绿化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合同养护期满并整改合格后;(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委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财政、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城市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具体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参加城市绿化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绿化养护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绿化养护需要.第十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2年。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杭财基[2011]1049号)为加强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提高绿地景观,创建生态、优美的城市绿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是指:由财政出资养护管理的公园、道路、河道绿地,主次干道两侧经改造后对外开放纳入财政养护范围的其他公共绿地。

1、2008年前的存量绿地养护经费按照财预[2008]1364号《关于下达2008年各区绿化养护经费的通知》文件明确的“列入市与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事项”规定执行.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杭州市主城区新建的增量公共绿地(含标准型借地绿化)养护经费按原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的原则,市级按市需承担的养护面积,结合市场养护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按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费标准》承担65%的养护经费、公园型借地绿化按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费标准》中三级绿地养护费标准承担50%的养护经费;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养护经费采用定额补助形式.上述经费列入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区财政需承担的绿地养护经费应足额到位.3、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杭州市主城区新建的增量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招投标确定的养护费用,按1:1的比例承担;西湖风景名胜区增量公共绿地养护经费采用定额补助形式进行专项补助。

新增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拨付,每年由市园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情况对各城区新增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按招投标确定的经费进行核定,未经招投标的市财政将不予支付养护经费,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用。

拨付给各区财政局,次年列入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4、由市财政承担的市7管河道两岸公共绿地的养护经费.按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核定后予以拨付。

5无物业管理小区及屋顶绿化参照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养护经费经招投标或签定专门的养护合同,由园文局检查考评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区财政应同比例配套。

6、绿化养护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厦门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暂行一、总则厦门市城市绿地的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城市绿地共分为四级,分别是特级绿地、一级绿地、二级绿地和其他绿地;各等级绿地按相应确定的养护单价进行养护经费管理;二、城市绿地等级确定原则市级城市绿地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占50%、养护管理的精细要求占30%及养护难度占20%进行确定;区域性城市绿地则根据所处位置区域内的重要程度、绿地历史文化背景占50%和养护管理的精细要求占50%进行确定;三、绿地等级划分厦门市已建城市绿地均可按绿地等级确定原则进行等级确定,新建绿地可根据建设投资情况及预期目标暂定等级进行养护管理,待目标养护期完后再申报相应等级进行确定;1、特级绿地: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黄土不露天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高的城市门户广场绿地、街头公共绿地、道路与交通岛绿地、公园主景点及周边绿地、重要绿地等;一般要求每5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2、一级绿地: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的绿地,主要为景观要求较高的城市主干道绿地含边侧绿地、中分带、边分带、行道树、高架道路配套绿化等、公园主游览道路周边绿地等;一般要求每6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3、二级绿地:指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不明显的绿地,主要为城市次干道绿地,以行道树为主含少量边侧绿地,公园其他配套设施周边绿地和生产绿地等;一般要求每9000平方米绿地配养护人员一名;4、其他绿地:以上绿地以外相对较次要的绿地,主要指小巷行道树、城乡结合部道路绿地、公园配套山体绿化、防护绿地等;四、特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一景观效果绿量充足,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枝干健壮,外观丰满、整洁、美观、叶色浓绿、花繁叶茂;无枯枝断枝;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1、乔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上缘线和下缘线整齐划一,修剪适度,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死树缺株,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行道树树穴无黄土裸露,补植苗木与原有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10%,且有三级或以上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2、灌木:生长旺盛,花繁叶茂,修剪工艺精细,具有立体感、艺术感,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3、地栽花卉:生长旺盛,花繁叶茂,色彩艳丽,图案新颖美观,具有引人注目的立体感、艺术感;随缺随补,超出30%的地栽花卉处于凋谢期必须更换,除消毒整地时间外,无空置现象;4、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3%,草坪四季常绿、平整、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100%;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5、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优良,水量适度;须及时清除杂物,定期每月清洗水池,控制好水的深度,管好水闸开关,节约用水;水生植物配植合理,生长旺盛,无病叶、枯叶;6、环境卫生: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烟头、纸屑等,无石头砖块景石除外,无干枯枝叶;保洁时间为6:00-18:006-10月延长至21:00;7、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上报并及时修复;8、设施维护:绿地上的设施完好率达100%;护树架、护栏、水电等若有损坏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时限3天修好;9、街头游园维护:游园内亭廊、雕塑等构建物外观整洁无招贴刻画;围栏、标牌无破损、无招贴刻画;园路铺装无积水、无淤泥,如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儿童游乐设施等保持正常使用,如出现破损,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设立警示提醒标志,并尽快修复;五、一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一景观效果绿量充足,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枝干健壮,外观丰满、整洁、美观、叶色浓绿、花繁叶茂;无枯枝断枝;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1、乔木:生长旺盛,枝干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上缘线和下缘线整齐划一,修剪适度,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行道树树穴无黄土裸露,缺株率控制在2%以下,补植苗木与原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20%,且有二级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2、灌木:生长旺盛,花繁叶茂,修剪工艺精细,具有立体感、艺术感,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3、地栽花卉:生长旺盛,花繁叶茂,色彩艳丽,超出50%的地栽花卉处于凋谢期必须更换,除消毒整地时间外,花坛无空置现象;4、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5%,草坪四季常绿、平整、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98%以上;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8%以内;5、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节约用水;水生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叶、枯叶;6、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塑料袋、烟壳等,无石头砖块景石除外,无干枯枝叶;实行10小时8:00—18:00巡扫保洁;7、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8、设施维护:设施完好率达95%;若有损坏,护树架、竹篱、水电设施、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时限3天内修好;六、二级绿地等级管理标准一景观效果植物配置较合理,裸露地不明显,植物生长良好,枝干健壮,整洁美观、叶色正常;无明显枯枝断枝;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1、乔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明显倾斜5度以内,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树穴无杂物垃圾;行道树缺株率控制在3%以内,补植苗木与原行道树平均胸径差不超过20%,且有二级分枝分枝长不小于平均胸径的3-4倍,切口平整;2、灌木:生长旺盛,修剪及时,工艺精细,造型美观;灌木无残缺,绿篱无断层,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3、草坪地被:生长旺盛,无厚重粉尘覆盖,整洁美观,杂草率低于8%,草坪四季常绿,较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无裸露地,覆盖率达95%以上,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内;4、水池与水生植物: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正常,无异味,水量适度;节约用水;水生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叶、枯叶;5、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无土头砖石;8小时巡扫;6、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7、设施维护:设施完好率达90%;若有损坏,护树架、竹篱、水电设施、当日修好,其他设施按整改要求3天时限修好;七、其他绿地等级管理标准一景观效果植物配置简约自然,植物自然生长,生长势正常;二内容物及其管养要求1、乔木:生长良好,树形美观;修剪适度,干直冠美,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2、灌木:生长良好,造型美观;灌木无明显残缺,绿篱无较大断层,灌木丛中无明显垃圾,无厚重粉尘覆盖;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3、地被:生长良好,整洁美观;目的草坪地被无明显被侵现象,四季常绿,较平整,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4、环境卫生:绿地清洁,无枯死株、垃圾杂物,无土头砖石,定期巡扫;5、绿地维护:绿地不被侵占,保持完整,花草树木不受破坏,无乱摆摊、乱停放;加强日巡查,发现未经审批侵占绿地的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6、设施维护:设施完好率达85%;若有损坏,应在整改要求时限3天内修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苏府[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巩固“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景观和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城市森林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一)公共投资建设绿地。

由公共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社区游园、道路、城市生态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或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租赁等形式(土地权属、性质不变)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绿地。

社会单位在各类建设中配套建设的附属绿地或由社会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的各类绿地由社会单位(个人)负责管护。

(三)其他投资建设绿地。

由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联建或社会单位建设后移交给政府的城市园林绿地,按建设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管护责任。

二、实施分级管护(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的性质、位置和景观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地管护划分为一级管护和二级管护。

其中,城市公园绿地、城市主干道两侧及转盘(节点)等重要位置的绿地按照一级要求管护,其余绿地按照二级要求管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益政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4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划,制定相应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委员会主管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负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绿地认养的原则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1 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提高绿地养护水平,巩固绿化成果,提升景观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城市绿地主要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

1.3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根据景观要求及管养难易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4 城市绿地养护本着规范、节约、长效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绿地养护实行招投标,不断加大城市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的力度。

1.5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辖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6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及考核督查工作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负责。

二、养护标准2.1 养护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乔木、灌木、球类植物、绿篱、竹类、水生植物、地被及攀缘植物、草坪、花坛花卉、园林设施。

2.2 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修剪、剥芽、病虫害防治、松土、施肥、浇水、除草、排水、刷白、树穴切边、死树枯枝清除、绿地保洁、防风防寒(冻)及设施维护等。

2.3 养护管理标准2.3.1 根据绿化设计意图,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的植物景观。

2.3.2 在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和有整体观赏效果。

2.3.3 树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死枝、伤损枝;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删;植物无死株。

2.3.4 无缠绕性、攀缘性杂草,植物长势优良。

2.3.5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无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及时保洁。

2.3.6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的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徐州市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运行体制,提升我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区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等。

第三条徐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统一的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考核办法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公共绿地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区公共绿地分级和管理职责划分第五条市区公共绿地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实行三级养护管理。

(一)一级(甲类)绿地,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具有示范作用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一级(乙类)绿地,主要包括: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日人流量1万人以上,建有雕塑、景墙等文化和亮化设施的开放式公园、广场、风景区绿地和市区主干道及两侧街头绿地、城市出入口道路绿地。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本站推荐]》第一篇: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本站推荐]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x]43号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自202x年6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城区绿化办。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

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其他绿地和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是全市城区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养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和考核第五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绿地,通过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评定养护质量和等级、核定养护经费,为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

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象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向该绿地所属城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建议中止养护合同。

第七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文局组织、市绿管站和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各城区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定期检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徐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树木不同的生长需要和特定要求,及时采取施肥、修剪、防如绿地的清扫保洁等园务的管理工作等。

根据一年中四季特色的不同,112 月及次年 1、2 月份、气温普遍在 0 度以下,树木进入休眠期。

23、4、5、6 月份, 3-4 月份大地回春,各种树木陆续发芽,展叶开始生长; 5-6 月份气温迅速上升,树木进入生长期。

37、 8、 9 月份,气候高温多雨,正是树木生长的旺盛时期。

410、11 月份,气温回落,落叶树疏叶、树木准备进入休眠期。

〔1〕整形、修剪:各种树木除常绿树木和一些冬季不宜修剪的树木,应在休眠期作一次修剪。

〔2〕防治虫病:用挖蛹虫,刮树皮等方法泯灭各种越冬虫〔3〕积肥、积雪:利用冬闲时期应大搞积肥;下雪后,及时堆雪于树根处,以增加土壤水封,堆安全越冬和次年生长大有好处,假设雪量较大,积压枝头,应即将组织人员对枝头积雪进行敲打,保证树体不受损坏。

〔二〕管理〔1〕维护巡查:加强对各路段、公园、小游园树木的看管保护,以减少人为的破坏。

〔2〕检修机械:冬季时期要抽空把一年内树木养护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用的机械、车辆、工具检修、保养完备,以便来年使用。

〔1〕修剪、除草:在冬季整形修剪的根抵上进行复剪,并适时进行剥芽、去蘖;对影响绿地景观的杂草、稗草人工去除。

〔2〕施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树木进行施肥〔有机肥〕,以改善土壤的营养条件,保证树木的生长需要。

〔3〕病虫防治:春天树木病虫害的特征不是很明显,主要是花卉病虫害防治,此阶段可以利用人工捕打诱杀及喷药对刺蛾、虫瘿、蚜虫、白粉病、花叶病、溃疡病、锈病进行去除。

〔二〕管理〔1〕撤除防寒物:防止包裹物滋生病虫、裹紧后影响树木〔2〕补植缺株:对于冬天的死苗、缺苗进行补植。

〔3〕维护巡查。

〔1〕修剪、中耕:雨季前,将过于高大的树冠,适时疏稀、截短,可增强抗风能力,配合架空线修剪;中耕除草。

〔2〕施肥:除氮费外,根据需要追施磷、钾肥料。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引言:城市绿地是城市的宝贵资源,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和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青岛市制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绿地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绿地质量,增强绿地功能,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一、绿地分类和建设要求:1.公园绿地:包括市区公园和社区公园,要布局合理,设计独特,可提供居民休闲和娱乐场所。

绿地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休息亭、儿童娱乐设施等,保证公园绿地功能的正常运行。

2.街头绿地:沿街设立的小型绿地,包括绿化带、花坛、景观墙等,要注重美观与实用兼顾,绿化面积应足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座椅、广告牌和垃圾桶等,提供便利与舒适的环境。

3.景观广场:包括大型广场和小型庭院,要保证广场环境整洁、无噪音,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合理设置景观石块、花坛等,为市民提供愉悦的休闲空间。

二、绿地养护管理要求:1.绿化管理:绿地养护管理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嫁接和补植等工作,确保树木的健康生长。

同时,要定期除草、修剪草坪,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水体管理:对于绿地中的湖泊、喷泉和溪流等水体,要保证水质清洁,定期清理水池和喷泉,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同时,要注重水源的节约利用,合理规划水源供应。

3.设施设备管理:绿地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打扫座椅、洗手间等公共设施,并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4.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爱护绿地,增加对绿地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设置标牌、展板等宣传物品,普及绿地养护知识,提高市民对绿地养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5.环境监测:建立绿地养护管理的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绿地的空气质量、土壤质量和水质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绿地养护管理机制:1.绿地管理机构:成立绿地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绿地规划、养护、维护等工作。

机构要设立明确、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绿地养护管理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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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园林部门景点门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绿化养护资金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会同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和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测算总量等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管绿地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以拨付。

第六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培育绿地养护管理市场。

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城市绿地管养队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

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沿主次干道的市管绿地内的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支付;绿地养护管理用水的水费参照居民水标准执行;市管绿地内的公共厕所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项工作列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签订绿地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九条各县级市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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