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2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航空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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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关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 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两类,即 功能论和空间论。
(一)功能论
这种学说认为,围绕地球的只有一个天空, 它逐渐消溶在宇宙之中;既不需要,也难以 划定两个空间。若以人造卫星绕地球运行的 最低轨道划界,但掌握的技术不同,人造卫 星运行的轨道的高度亦有不同。因此,功能 论主张,不必人为地划定界限,而只要区分 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与此相适应,划分为 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即是说,航空活动受 主权支配,航天活动则自由飞行。
5.以赤道国家上空的静止轨道为界
主张位于他们(巴西、哥伦比亚、刚果、 印度尼西亚等)领土之上的地球静止轨 道(离地面35871公里)各属于他们的 主权范围。
航空航天飞机出现后,既包括 航空活动,又包括航天活动,又如 何定性?航空航天飞机的活动及其 有关问题将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如此种种,都会出现很多新问题要 研究。因此,有人主张放弃空气空 间和外层空间划界问题的讨论,而 应该创立新的航空航天法一并解决。
2.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律 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 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国干涉。
必须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 行法律和规章;必须遵守该国关于入境、放 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等项的法律和 规章。
3.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3.卡曼管辖线
根据物理学家冯·卡曼计算,以飞行 得以进行的条件作为考虑的基础,离心 力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高度离地面 约为83公里。这一界限称为卡曼管辖线。 因此主张以此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的界限。但各地大气层条件有较大差异, 因而影响卡曼线的稳定性,也就难以此 标准划界。
4.人造地球卫星轨道最低点说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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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528f884258fafab069dc02b8.png)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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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 国家可以依属地原则对本国和外国航空器上的犯罪、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行
走进课堂
• 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 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其中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支持 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 。这些措施为陕西建设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空枢纽带来新机遇。
•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 出,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 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 场。
实训活动 4.1
• 实训任务: 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知识比较抽象,谈一谈你对空气空间相关 理论的理解。
• 实训目的: 通过讨论,了解对空气空间划分的依据,掌握当前理论界公认的空 气空间主权论。
• 实训方式: 小组讨论法 • 实训评价:师生共同参与评价
第四章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领空及领空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及范围
(二)垂直边界
• 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外层空间,亦称“太空”、“宇宙空间”,是 航天器的活动领域。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 1919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 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没有对领空 的上空高度问题作出规定。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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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空气空间概述 (一)空气空间的含义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 运行的活动场所。 ——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国家领空)。 ——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公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绝对自由论—— 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海洋比拟论——“无害通过权” 国家主权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919年《巴黎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二、领空概述
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 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 三、领空的范围界定
(一)平面边界 (二)垂直边界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支配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七航权:完全的国外载运权 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载运权 第九航权:完全的国内载运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四)外国航空器的入侵与拦截
1.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2.外国航空器的拦截
第二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 案例引入: • 大韩航空公司KE007航班被武力击落事件 • 评析: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或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都不得进入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航空自由——“航权”
法律依据: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定期国际航班五种空中自由,即五 种“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货权 第五航权:中停点权、以远权或前站权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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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周菲菲 开课院系: 国际贸易系
1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航空自由或权利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
空中航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 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 第一: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活动的场所,行业用语:“空域”。 第二: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 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人员称为航空人员。 第四: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是指机场,空 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还包括电信,气象服务等。
中间需要在韩国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在该机场上下旅客和货物。 此时就要和韩国签订技术经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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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第三航权是指某国或地区 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运
载旅客、货物和邮件至另
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也被 称为目的地下客权。
【例】北京一首尔,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 货物可在首尔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 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 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 运到另一国家。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 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 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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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 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 25 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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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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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一般认为,100~110公里高度(以不靠空气作依 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轨道最底点作标准)为界, 似乎较有说服力,比较合情合理。
功能论 空间论
领空主权权利的体现: (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二)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 (三)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四)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简称ADIZ),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 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 供条件。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 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 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 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 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 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 区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Air Law)实行领空主 权制度; ——外层空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 探索,不受任一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的制度。(宇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1957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没 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 就确定了对空气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 的无限延伸。
3.领空: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 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9c79ccc69dc5022aaea00bc.png)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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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 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 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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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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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 律后果。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 国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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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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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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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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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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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 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 ,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 可以飞越的。
民航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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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中交通规则(Air Traffic Rules)
1、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2、国内规则应尽可能的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3、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4、国家发布关于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规章,应注 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ADIZ)
全称: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概念: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 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设置的。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禁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 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在非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公共, 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 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 生效。 生效。”
(一)禁区(Prohibited Area) 禁区( )
概念: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 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空域。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 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 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群岛海岛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Passage):指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
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 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行使正 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单元二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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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
种权利主要体现为:
• 1、自保权 • 2、管辖权 • 3、管理权 • 4、支配权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 划分的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可以限制或禁止
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空内的某些地区上
空飞行。
•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定义及这些区域的
法空中交通规则
(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三)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制度,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
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 间。
领陆、领空、领水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
空间。
对领空范围、功能的理解 高度上限
航空与航天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五、民航安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特征:安全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但无处罚权。
对安检部门权力的理解:是企业不是执法机关。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 规范性、强制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三)安检法规的作用: 1、法律规范作用 2、业务指导作用
3、惩罚约束作用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领空管理
• 1、为什么要形成领空管理制度? • 2、什么是领空管理?
• 拦截,是国家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但拦截措施不
得滥用。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2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18464deb0717fd5360cdcff.png)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2 领空管理制度2.3 国际空中航行2.4 领空主权的保护2.1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二、领空的概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四、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一、空气空间1.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2.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3.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4.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5.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二、领空的概念1.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3.领空的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4.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空防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间:根据空间法(Space Law)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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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期航班飞行规则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水平边界和垂直边界 理论主张: 1、功能论 2、空间论
适用:人造卫星轨道最接近地面的距离为限,海 拔100公里以上的空间被视为外层空间。
二、领空的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的争论: 1、绝对自由论 2、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海洋比拟论 4、国家主权论 5、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19年,第一部国际航空公约《巴黎公约》:“各国对 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论正式确立
争议焦点:美方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滥用飞越自由,是造成此次撞机 事件的主要原因。美方辩称4月1日的撞机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的 美国飞机享有飞越自由。中方认为,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 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根据现 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 规则的约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 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 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 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根据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除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外,还享有该公约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 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 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 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 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 国际法上的权利。 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 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 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美国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但中方认为海洋法公约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 则,即使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受到这些规则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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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 领空管理:俗称空域管理,包括空域划分、 飞行管理以及入 境和放行的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第七十条: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 第七十一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 要以及公众的利益,是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 • 第七十二条: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制定。(军事高度)
领空管理制度包括:
一、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二、空中交通规则(空中规则)
三、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四、防空识别区
一、 禁区、 限制区和危险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规定:“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 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 “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或为公共,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 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 (一) 禁区(Prohibited Area) • 概念: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空域。 • 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 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概念: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 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 禁区与限制区: • 符合限制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可以例外。 • 一般地说,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的空间,同时还有时限的要求。 见《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条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非经一国许可,在该国 领空不得载运军火或作战物资 2. 缔约各国为了公共秩序和安全,除上一条所列 物品外,保留管制或禁止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载 运其他物品的权利(第35 条)
温故知新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 的国籍标志和_________ (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二、 空中交通规则(空中规则)
(一)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我国的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民航法第76条) (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国 际公约第12条) (三)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国际公约第 12条) (四)国家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应注意保障 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二单元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温故知新
1、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判断 1、民用航空器不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管辖,只受国 际航空法约束。( ) 2、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我国领空,根 据主权原则应立刻将其击落。( ) 3、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由民航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 性文件、民航行业规章等共同组成。( ) 4.民用航空法可以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 ( )平时法
危险区(Danger Area)
概念: 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 定空域。 •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 • 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国家领空之内,危险区则可扩 伸到邻近的公海上空,危险区必须有时限要求。
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设置,应该遵循国际航空法 规定的要求:
1、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 的阻碍。 2、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当予以公布,尽速 通知其他各缔约国际国际民航组织。 3、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的飞行的民用 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一国关 于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令, 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
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公海自由: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 其主权之下。 2、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 国,其中“航空器飞跃自由” 3、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 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海洋公约》)有关规定 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跃的自 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跃自由” 和“在公海上空飞跃自由”理解上有很多不同
三、 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制定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是国家行使主权,管理 领空的重要措施和法律保障,包括航空器出入境的放行规定 和航空器所载旅客、机组、货物和其他物件出入境的放行规 定。(公约第11、13、14、16条) (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81条、第174条、第76条第 一款 (二)旅客、机组、货物和其他物件出入境的放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03条、第179条、第180条
一、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国际民航法规第20条)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第8、9、10、12、13、14条)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第10、16条)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航空器(国际民航法规第4条)
应携带必备的文件航空文件
•(二)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 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 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 里。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与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 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 享有专属管辖权。
温故知新(多选)
1、航空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A.维护领空主权 B.确保飞行安全 C.促进航空运行畅通 D.保护民用航空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下列属于航空法的渊源的是( )。 A.多边国际公约 B.双边协定 C.国内法和法院判例 D.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3、民航法的特征有( )。 A、国际性 B、独立性 C、综合性D、平时性
温故知新(单选)
1、我国航空法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 ) A、执行军事飞行的航空器 B、执行警察飞行的航空器 C、担任航空运输任务的航空器 D、导弹、气垫船等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适用于( )。 A、民用航空器 B、国家航空器 C、军用航空器 D、警用航空器 3.以下航空活动中属于通用航空的是:( ) A.包机运输 B.海关缉私 C.急救飞行 D.追捕逃犯 4、被誉为第一部“航空法”的是 ( )。 A、1929年《华沙公约》 B、1784年巴黎发布的治安法令 C、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D、1902年《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 空气空间(Air Space) :通常称为“空域”,是航空器运 行的活动场所。
现代航空法规定,在空气空间实行领空制度, 每一个国家 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为各国 国内法所肯定, 而且为国际条约所承认,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 原则。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 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四、 防空识别区(ADIZ)
概念: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 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 防安全的需要设置的。 凡进入“防空识别区”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 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 1950年,51年,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建立防空识别区、 向太平洋大西洋延伸几百海里。在国际上有争议。
作业
1、简述领空制度和领空主权原则 2、领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温故知新
1、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正确的是( )。 A、民用航空器可以不进行国籍登记而投入运行 B、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 C、民用航空器国籍不能超过两个 D、外国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不能申请我国国籍
2、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A、公务航空活动 B、追捕逃犯的航空活动 C、军用航空运输 D、民用航空活动
关于“无害通过”
• 领空:没有无害通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 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 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海上空。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款。
1. 航空器登记证 2. 航空器适航证 3. 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执照 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台 6. 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 航空器载有旅客 7. 货物舱单和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 (第29 条)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领土的概念
领土
领陆
领水
领空
领土
1、 领陆: 指一个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 2、 领水: 指一个国家疆界之内的水域包 括内水和领海) ; 3、 领空: 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 空间。
领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 关于领空的高度问题 1、空间论 • 空气存在说;凡有空气的地方就是“空气空间”。不现实。 • 航空器升限说;凡航空器能上升的最高高度。过低(30-40公里) • 有效控制高度说;主权范围可有效控制的高度。(纵容强权政 治) • 引力平衡说;没有实际意义(327000公里的6倍) • 卡曼管辖线说;距离地面约83公里 • 人造卫星最低点说;在海拔约100公里以上的空间为外太空 • 中介空间说;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间设立,宽度 约50公里 2、功能论: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航空活动受主权支配,航天活 动自由飞行。
判断: 1、由于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 的”和“排他的”,因而一国领空主权可以 向外层空间无限延伸。( ) 2、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我国 领空,根据主权原则应立刻将其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