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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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病人可先行县外就诊,但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由乡(镇)卫生院转往县级医院治疗需要护送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转诊。
县医院要成立转诊专门组织,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诊治的参合患者进行会诊。确需转诊转院的,填写《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专门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县合医局批准登记备案。
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标准等按《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
参合农民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县外务工参合者,因病需在当地就医应履行告知手续。患者应选择当地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并在住院治疗期间5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所在地乡(镇)合医办。乡(镇)合医办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合医局,同时将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预交款凭证报至县合医局备案,否则不予报销。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须携带:(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费用一日清单;(4)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复印件;(5)参合患者或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合医办先行审核,再由乡(镇)合医办到县合医局办理结算兑付手续。县合医局将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与经治医疗机构予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偿并视情节轻重将取消该户参合资格。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文件
枞合医〔2007〕5号
关于印发《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
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合医办、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抄报:县卫生局
枞阳县新型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就医
补偿比例按照县级以上医院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本办法由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文章引用自:
第四条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患者医疗终结后,转诊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直接兑付补偿费用;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时携带:(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费用一日清单;(4)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合医办审核登记。由乡(镇)合医办报县合医局审核后兑付补偿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合作医疗诊治中转诊转院及在外就医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和《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参合农民原则上必须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条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医院诊治者,原则上须经县医院出具转诊申请并报县合医局批准,特殊情况下县合医局可以受理转诊申请。
第三条参合患者因病情需要,由乡(镇)卫生院转往县级医院治疗需要护送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转诊。
县医院要成立转诊专门组织,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诊治的参合患者进行会诊。确需转诊转院的,填写《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专门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县合医局批准登记备案。
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标准等按《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
参合农民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县外务工参合者,因病需在当地就医应履行告知手续。患者应选择当地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并在住院治疗期间5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所在地乡(镇)合医办。乡(镇)合医办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合医局,同时将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预交款凭证报至县合医局备案,否则不予报销。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须携带:(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费用一日清单;(4)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复印件;(5)参合患者或户主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合医办先行审核,再由乡(镇)合医办到县合医局办理结算兑付手续。县合医局将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与经治医疗机构予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偿并视情节轻重将取消该户参合资格。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文件
枞合医〔2007〕5号
关于印发《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
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合医办、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抄报:县卫生局
枞阳县新型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和在外就医
补偿比例按照县级以上医院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本办法由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文章引用自:
第四条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患者医疗终结后,转诊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直接兑付补偿费用;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时携带:(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费用一日清单;(4)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合医办审核登记。由乡(镇)合医办报县合医局审核后兑付补偿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合作医疗诊治中转诊转院及在外就医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和《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参合农民原则上必须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条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医院诊治者,原则上须经县医院出具转诊申请并报县合医局批准,特殊情况下县合医局可以受理转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