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民间借贷认定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一、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案例]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
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二、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
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
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小额与大额借款划定的标准
民间借贷小额与大额借款划定的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间借贷是指私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通常是因为借款人无法从银行等正规的渠道获得贷款而选择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较高,风险也比较大,因此需要制订一些标准来区分小额和大额借款,以便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小额借款和大额借款应该根据具体的数额来划分。
一般来说,小额借贷指的是借款金额在几千至几万元之间,大额借贷则是指借款金额在数十万元以上。
这个划分标准既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也要考虑到借贷市场的规模和特点。
对于小额借款和大额借款应该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于小额借款,可以采取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利率等方式来吸引借款人,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对于大额借款,则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核程序,可能还需要抵押物或担保人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针对小额借款和大额借款,还需要加强借贷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情况,确保借款人不会出现逾期或违约的情况。
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督,确保它们依法合规经营,不搞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小额借款和大额借款的宣传和指导。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引导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避免陷入债务陷阱。
还可以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制订小额借贷和大额借贷的划定标准,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借款人和借贷机构搭建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借贷环境。
【这是一个网友编辑的作文,以供参考】第二篇示例: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借贷行为,是指个人、家庭或小微企业之间进行的非正规金融交易。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借款的人往往会选择与熟人、朋友或亲戚进行民间借贷,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交易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和灾区,以及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群体中频繁出现。
与此同时,大额现金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但是,在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争议。
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一、举证责任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主张其权益,被告需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2. 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交易中,举证责任应当落实到肯定或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上。
如果是原告主张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那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额现金;如果被告否定自己已经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那么,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大额现金。
3. 多数人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且无第三方证人,这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数人证据的证明方式,即需要交易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因此,对于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需要特别关注。
1. 支付现金应当留有证据在民间借贷交易中,支付现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现金交易涉及现金的流转,不易留下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进行现金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留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2. 借贷关系成立时,贷款人应当交付现金在民间借贷交易中,贷款人应当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向借款人交付贷款,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等。
如果贷款人选择采取现金交付方式,那么,贷款人应当确保交付时有证据,如收据、收条等。
否则,在后期如果发生交易纠纷,贷款人难以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现金。
3. 借款人应当在收到现金后查验并证明收到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款人应当及时查验收到的现金并证明收到。
【法律】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注意要点)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注意要点)案情简要被告沙某、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条,借条上分别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上述四笔借款,原告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沙某、赵某提供借款。
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沙某、赵某经结账后,被告沙某、赵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12万元,由之前的四份借条和部分现金组成。
结账当天,原告将之前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条销毁。
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沙某、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12万元及从2015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双方诉辩原告诉称, 2015年1月20日的112万,是前面四张借条的80万元,又借了30万元现金,是1月20日当天给的,还有2万元是之前的利息。
两被告辩称,2015年1月20日,在原告胁迫恐吓写下112万元的借条,不知道这112万元的借条是如何组成的。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沙某、赵某对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认为系受原告的胁迫所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沙某、赵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故对被告此辩,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20日结账当天,被告又向其借款30万元现金,虽然被告不予认可,但见证人朱某、张某均陈述在当天现场有现金,且原告对于2015年1月20日的借条数额的陈述能合理解释2015年1月20日结算当天存在现金给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中亦表明在借款当天存在现金交付。
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20日,被告沙某、赵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存在。
遂判决支持原告对该份借条的诉讼请求。
后被告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举证责任分配,对原告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并依法改判。
孟庆志、曲淑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庆志、曲淑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庆志;曲淑鑫【当事人】孟庆志曲淑鑫【当事人-个人】孟庆志曲淑鑫【代理律师/律所】张志福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孙洪亮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福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孙洪亮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福孙洪亮王秀娜【代理律所】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孟庆志【被告】曲淑鑫【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孟庆志与被上诉人曲淑鑫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孟庆志确曾持曲淑鑫的身份证原件到莱西人社局咨询曲淑鑫办理社保事宜(该局工作人员曲某在一审法院的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办理社保必须是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而曲淑鑫在该局留存的身份证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与本案10万元借条中的身份证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高度一致,因曲淑鑫与孟庆志之子孟薇曾系恋爱关系,不排除孟庆志曾持有曲淑鑫签名捺印的、复印有曲淑鑫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的纸张的可能性;其次,关于借条的出具过程,孟庆志在一审中陈述,系其先打款,后由曲淑鑫出具借条,但在本案二审中孟庆志又称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孟庆志与被上诉人曲淑鑫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要比正规的银行审核的宽松一些,所以有些人在银行借贷没有通过以后可能就会转而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
可单在民间借贷的这一块当事人能够选择的渠道就非常多了,因此在民间借贷存在着一定的行业乱象,利息过高是比较普遍的。
很多人都是签了合同以后才回头考虑,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一、民间借贷合法最高利息多少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注意事项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
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2、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有准确答案了!
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有准确答案了!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经常有不少当事⼈咨询这个问题。
严格来说,⾼利贷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在民间借贷中,⼀般是指出借⼈与借款⼈约定的利率相对较⾼,因此形成了习惯性的名称。
出借⼈为了⾃⾝的经济利益,除了约定正常的利息外,往往在出借款项时,还会与借款⼈约定,如果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除了要⽀付正常的利息之外,还应当⽀付⼀定⽐例违约⾦或者利滚利,⼀旦借款⼈⽆⼒偿还本⾦,构成违约的,按约定的违约⾦⽐例或利滚利⽅式来计算,借款⼈很可能陷⼊债务的深渊,最终借款⼈根本⽆⼒还清借款。
如果⼀定要给⾼利贷划条红线,笔者认为,对于超过法律限制利率的利息,可以称为⾼利贷最为合适。
⾼利贷违法吗?当然不违法,很多当事⼈认为,⾼利贷违法,其实这是误解。
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怎么办?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与借款⼈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限制的,将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和违法,是不能划等号的。
那么,哪些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呢?2015年9⽉,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中合法年利率上限,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在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同时规定了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从第⼆⼗六条法律条⽂的意思解读,合法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不超过年利率24%,但后⾯⼜规定了,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效,看起来上限应当是不过年利率36%,真的是这样的吗?当然不是这样的,其实很多⼈对年利率24%与36%如何正确使⽤,并分不太清楚,在民间借贷中,年利率上限是24%,还是36%,在使⽤上是有条件的。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通常由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
一般来说,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标准是根据
借款金额的大小来界定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民间借贷的定
义标准可能不同,一般来说,借款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比如说一定
的货币金额或者是相对于借款人收入的比例)的民间借贷纠纷会被
认定为大额民间借贷纠纷。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一般将借款金额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或者人民币十
万元以上的借贷纠纷认定为大额民间借贷纠纷。
其次,从金融角度来看,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也与金
融机构的监管相关。
金融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界定大额民间借贷。
这些标准可能涉及到借款
人的资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从社会角度来看,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也与社
会风险和社会稳定相关。
一般来说,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会对社会秩
序和经济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界定标准也需要考虑社会稳定的
因素。
综上所述,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涉及法律、金融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大额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成⽴要件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对⾃然⼈借款,既可以采取书⾯形式,也可以采取⼝头约定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然⼈之间、⾃然⼈与法⼈(包括其他组织)之间,⼀⽅将⼀定数量的⾦钱转移给另⼀⽅,另⼀⽅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付利息的民事法律⾏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不仅要有当事⼈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先要看当事⼈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情况。
对于⼩额借款,出借⼈具有⽀付借款能⼒的,如果当事⼈主张是现⾦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提供借据的,⼀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对于⼤额借款,涉及⼏⼗万甚⾄⼏百万的⾦额,当事⼈也主张是现⾦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的经济实⼒、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证⾔等来判断当事⼈的主张是否能够成⽴,仅凭借条并不⾜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利率较高等因素,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迅速,成为了许多人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
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并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风险问题,尤其是以高回报为噱头的大额借贷。
为了防范风险、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有必要制定一份关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一、借贷金额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首先要明确借贷金额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借贷金额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可以被视为大额借贷。
在某个地区贷款的平均金额为10万元,那么借贷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以被视为大额借贷。
二、回报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其次要明确回报率的范围。
回报率是指借款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的利息收益或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回报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可以被视为大额回报。
在某个地区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10%,那么回报率超过20%的可以被视为大额回报。
三、借贷期限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还应考虑借贷期限对回报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借贷期限较短的借款人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同样的回报率,在较短的借贷期限内获得,可以被视为大额回报。
在某个地区贷款的平均期限为1年,那么在半年或更短时间内获得相同回报的可以被视为大额回报。
四、风险评估在界定标准中,应将风险评估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
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如果借贷方式本身存在较高的风险,即使回报率没有超过一般水平,也应被视为大额回报。
五、监管要求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避免借贷市场乱象,制定关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还需要考虑监管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机构)需要遵守相关金融监管政策,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
在界定标准中,应要求借款方和出借方都要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应包括借贷金额、回报率、借贷期限、风险评估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考虑。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额现⾦交付如何认定当我们在店铺、购房置业⼜或是炒股的时候,就会有可能进⾏⼤额现⾦交付借贷。
那么,民间借贷⼤额现⾦交付如何认定?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间借贷⼤额现⾦交付如何认定民间借贷⼤额现⾦交付的认定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出借⼈对⼤额现⾦交付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度盖然性”标准以及对于⼤额现⾦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陈述审慎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出借⼈⾏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条为借贷双⽅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的初步证据效⼒,但在借款⼈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的抗辩,且⼈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
本案中,原告对于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借条,对于⾦钱的给付只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对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的抗辩构成合理抗辩,法院对本案中的借贷事实是否发⽣产⽣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原告需要进⼀步提供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
原告未能进⼀步补强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出借⼈对⼤额现⾦交付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度盖然性”标准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提供的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当事⼈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所主张事实⽽提供的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三、对于⼤额现⾦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陈述审慎认定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额现⾦⽀付必须通过银⾏转账的形式进⾏。
因此在出借⼈持有借条并主张⼤额现⾦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际发⽣存在较⼤难度。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认定标准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认定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民间进行借贷交易,尤其是涉及到大额现金的交易。
然而,随着金融风险的增加和金融秩序的混乱,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首先,认定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
在进行大额现金交易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主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以确保其真实身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身份造假等不当行为,也可以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交易金额和期限其次,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认定还应考虑到交易金额和期限。
一般来说,大额现金交易的金额通常较高,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大额交易。
同时,交易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通常大额交易的期限较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三、交易方式和流程此外,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认定还应包括交易方式和流程。
在现代社会,人们进行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线上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
因此,在认定交易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交易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核实,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合同和协议最后,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还应包括合同和协议的签订情况。
在任何一笔交易中,合同和协议都是保障双方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认定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和协议的签订情况,确保其合法有效,并对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进行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只有在充分了解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金额和期限、交易方式和流程、以及合同和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认定这类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对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2期:以案说法仅凭借条无法当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附各地司法政策
仅凭借条无法当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附各地司法政策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从一件40万元借贷纠纷裁判实例展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
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
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
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提交借据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和借款现金交付,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交借款交付的有效证据,原告本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系建筑承包商。
被告王某,系建筑承包商。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40万元。
”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
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
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8.33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5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
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摘要:1.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2.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3.合规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4.案例分析:辽宁省委巡视组原组长李超的民间借贷问题5.结论:正确认识民间借贷,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高利贷正文: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种借贷形式灵活多样,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高利贷、借贷纠纷等。
二、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
但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或等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这个利率是被法律认可的。
三、合规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合规金融借贷是指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
与民间借贷相比,金融借贷的出借方是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持牌金融机构,具有严格的监管和制度约束。
而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资金来源和借贷行为相对较为复杂。
四、案例分析:辽宁省委巡视组原组长李超的民间借贷问题据报道,辽宁省委巡视组原组长李超因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而被公诉。
这个案例表明,民间借贷虽然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如果涉及违法行为,将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五、结论:正确认识民间借贷,遵守法律规定,远离高利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人们需要正确认识民间借贷,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涉及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亲属之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
亲属之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认定【案情概要】原告樊某系被告申某的奶奶。
2016年12月30日,樊某与丈夫申某某通过女儿分三笔转账13万元、现金5万元给孙女申某用于购车。
2018年、2019年樊某夫妻再次陆续通过女儿转账40万给孙女申某用于购房。
2021年年底樊某丈夫申某某去世。
樊某与自己的儿子也即申某的父亲因爷爷申某某的抚恤金的分配使用发生矛盾。
2022年87岁的奶奶樊某将亲孙女申某告上法庭,认为之前多次转账给孙女的钱系借给孙女的,现在要求归还之前给付孙女申某的转账合计58万元。
【分歧意见】关于58万元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问题。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被告之间为直系亲属,双方之间赠与或借款的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抗辩上述款项系原告夫妻赠与被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在双方不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应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账系基于双方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赠与等关系时,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最后,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如果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 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那么这些转账可能不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 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比如借条、聊天记录等,那么这些转账可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总之,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是否可 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需要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存在 借款的合意、转账的性质和用途 符合借款的要求、金额的大小和 频率也符合借款的特点、并且有 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那么这些转账可以被认定为民间 借贷。否则,这些转账不能被认 定为民间借贷
在实践中,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 性质,往往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 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建议在 恋爱期间尽量避免进行大额或频 繁的转账,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 纷和法律风险。同时,如果出现 了纠纷或争议,建议及时寻求法 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能 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目录
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是一种常见的行为。然而,这些转账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如果双方 明确约定转账为借款,并且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和利息等约定,那么这些转账可 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是,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只是因为感情关 系而进行转账,那么这些转账不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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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在恋爱期间避免可能产 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尽量 避免进行大额或频繁的转账,并 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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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民间借贷是指以个人或小规模资金为基础,依法自愿进行的借贷活动。
与银行、金融机构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服务相比,民间借贷通常采取非传统的方式,如个人之间的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通常具有灵活性和高风险。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可能涉及高额利率回报,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监管关注。
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的高额回报进行了界定和限制。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来确定民间借贷中的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1. 利率上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借款人免受高利率的剥削,设立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一般来说,超过法定上限的利率被视为高额回报。
例如,中国法律规定,个人借贷活动的年化利率上限为24%,超过此限制被认为是高利贷。
2. 利差:利差是指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之间的差异。
较高的利差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也可能被视为高额回报。
监管机构可能根据比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来界定利差的标准。
3. 借贷金额:在确定民间借贷中的大额回报时,借贷金额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通常来说,借贷金额越高,相应的利率回报也可能越高。
因此,监管机构可能考虑借贷金额的大小来界定高额利率回报的标准。
4. 综合成本率:除了利率之外,借款人还需要考虑其他费用和成本,如手续费、保证金等。
综合成本率是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总费用与借款金额的比例。
过高的综合成本率也可能被视为高额回报。
5. 谈判力和信息不对称: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谈判力和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对借款人不利的条件。
监管机构可能对借贷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查,并界定高额回报的标准。
6. 社会舆论和公众利益:民间借贷的高额回报往往会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
监管机构可能会考虑社会舆论和公众利益,以确定是否存在高额回报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标准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法律、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郑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法官会议纪要〔2019〕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精神,市中院专业法官会议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本纪要,请参照执行。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1)货币借贷纠纷。
(2)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2.立案时,立案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分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不予受理。
(2)被告属市处非办认定的高风险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到相关工作组进行债权申报。
(3)原告涉嫌职业放贷的,立案部门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
3.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对外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起诉要求进行清理清退的,告知当事人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4.出借人身份审查。
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应审查其年龄、职业、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既往诉讼、借款次数等;出借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审查借款人与该单位、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出借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
赵海超、李清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海超、李清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5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红军毛国强缪明【审理法官】夏红军毛国强缪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海超;李清奎【当事人】赵海超李清奎【当事人-个人】赵海超李清奎【代理律师/律所】陈守祥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守祥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守祥王慧【代理律所】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海超【被告】李清奎【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海超述称与被上诉人李清奎并非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只是李清奎向案外人孙彦涛投资300万元的居间人,因李清奎与孙彦涛并不熟悉,才通过上诉人转款。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海超述称与被上诉人李清奎并非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只是李清奎向案外人孙彦涛投资300万元的居间人,因李清奎与孙彦涛并不熟悉,才通过上诉人转款。
同时述称,借条是被上诉人在没能及时拿回投资款的情况下,强迫上诉人在其拟好的借条上按的手印,签字也并非上诉人本人签署。
因李清奎已与孙彦涛就退还款事宜已达成协议,故案涉款项的大部分也均是由孙彦涛退还的。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从《借条》内容上看,借款本金30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如此大额借款,借条中却对借款利息、保证责任等内容不作出约定,有违正常大额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也不合常理;特别是上诉人赵海超还否认借条是其本人签字,只认可手印是其所按。
如果上诉人陈述属实,《借条》形成的过程也与通常由借款人在借条上同时签字盖章的惯常做法相悖,极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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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额民间借贷认定【案情概要】原告刘某诉称借款2170万元给东升公司、徐某(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122张借条为据,借条均载明:“今向刘某借款现金×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时,应于归还本金当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商业经营性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借款人在借期内定期向刘某出具《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应于同年7月19日前还清借款。
东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诺书》,承诺就占用资金给刘某造成的投资损失,另支付补偿款253万元。
2017年7月19日,约定还款期限届至,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复印借条原件时,徐某将封存借条原件的档案袋扔出窗外,后无法找到。
刘某因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还本付息。
被告东升公司、徐某共同答辩称:案涉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刘某主张的借条金额均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诉讼)滚动计算而来的高额利息,因另案诉讼查封东升公司的土地、设备,其于无奈之下被迫签订系列书面文件,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刘某就该节事实仅作口头陈述,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实。
据其陈述,其在另案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将2170万元出借给东升公司、徐某,案涉金额较大且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该行为本身与常理不符。
刘某起诉主张业已发生的借款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仅凭《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主张权利依据不足。
该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释明,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用以补证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本案中,122张借条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额借款均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另案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刘某承认借条金额中还存在将利息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况。
因此,仅凭借条或借款人徐某丢弃借条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出借人已将217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同时,刘某在东升公司、徐某未归还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继续出借大额款项,行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条所载本金数额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
刘某提交的《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虽形式完备,但该两份证据中的结算数额系依据借条数额计算而来,并不能证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实。
因此,出借人应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其具有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的情形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的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刘某提交的银行提现凭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出借大额款项的支付能力。
其次,经审查,刘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系两份借款协议,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条方式形成,应认定两案所涉借款法律关系彼此独立。
再次,银行提现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向东升公司、徐某交付借款,仅能证明刘某在当日支取现金,对于款项支取后的去向,还应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
此时借条的性质类似于“收条”,如出借人支取款项的时间、金额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时间、借条所载金额均能一一对应,则能形成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刘某在支取现金后,将该笔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张借条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
该约定利率为借期内利率,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偿还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时间应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即2017年7月20日。
第四,《承诺书》未记载253万元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对约定补偿款253万元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承诺的对于逾期偿还借款所承担的违约金。
本案中,刘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已经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东升公司、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871.5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二是有组织的借贷,包括合会、标会、地下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
近年来,民间借贷融资总量不断上升、单笔发生额不断扩大,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各地法院,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大量疑难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决,特别是针对该类案件具有的隐蔽型较强的特点,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甄别。
主要体现为:主体隐蔽,即以自然人出面诉讼,以私人借贷形式掩盖有组织借贷;约定内容隐蔽,隐性利率大量存在、利息预先计入本金,还有以假买卖掩盖真借贷的情形等。
由于协议起草多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参与,书面文件格式齐备、约定内容规范,审查难度较大。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与困惑就本案的审理而言,至少带来以下问题的思考。
问题一:借条具有何种程度的证据效力。
一般而言,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且已以借条等书面方式确认收到款项,即应认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借款人应对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按承诺还本付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出借人不仅提交了借条,还提交了结算协议、保证还款承诺书、结算协议书等大量书面证据,为何法院未直接判决借款人按约归还本息?问题二:在出借人主张出借款项全部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不能提交汇款凭证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审查,以及如何审查确认借款交付事实?问题三:在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以四倍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另外支付补偿款、律师费用、综合管理费等以加大对逾期还款的惩罚力度时,法院应否予以支持?问题四: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形下,刑民交织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如发现符合非法集体资犯罪特征、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二、对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审查的思路与步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在存疑案件中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传统民间借贷的主体均为个人且通常彼此熟识,借款习惯为小额现金当场交付,因此“钱据两讫”即告交易完成。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在借款人一方为企业的民间借贷中,通常涉及大额款项的交付,在此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要求,对主张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我国尚未有类似于国外现金交易法的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大额款项支付必须以银行走账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
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出现制式性借条,借条均由出借人事先统一印制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不能随意更改借条的内容,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即可。
制式借条的用词造句一般都很严谨,本金、利息的表述均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此外,出借人还与借款人之间定期结算,签订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用以佐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一旦出借人以借条为据要求还款,借款人以借条本金包含隐性高息抗辩时,法院很难查证出借本金的实际数额。
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以本案为例,至少存在以下引致合理怀疑的事实:其一,122张借条所载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额借款均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另案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刘某亦承认借条金额中还存在将利息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况。
其二,出借人在借款人未归还另案大额借款的情形下,继续出借大额款项给同一借款人,其行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款人所称借条所载本金数额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
因此,在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事实时,应认定此时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
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
(二)出借人负有补强款项来源、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借条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在对借款事实发生合理怀疑时,出借人应首先举证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
本案中,二审法院释明要求出借人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以合理解释前述可疑事实。
本案中,出借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依其证明目的分为两类:其一,能够证明借款现金交付的证据。
包括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以及银行取现标识说明,用以证明出借款项提取的时间、方式。
因出借人称其交付大额现金均为独来独往,与借款人均为单独接触,因此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前述取款证据均为间接证据。
经审查,其中:1、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107份,均由提现银行盖章确认。
时间、金额与借条内容完全吻合的共有66笔,金额合计839.54万元;时间、金额略有误差的共有11笔,金额合计253.77万元;以上提现凭证金额合计1093.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