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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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平等

[摘要]民族平等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首先指各民族政治

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其实质是指在消灭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基础上消灭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在发展经济和文化的基础上,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反对任何民族的任何特权,无条件地保护弱小民族的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民族平等还要求在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即经济、文化包括语言方面的平等,要求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各民族间的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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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主要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达程度如何,风俗习惯和宗教异同,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都是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

一、民族平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当代世界,民族平等是个广泛使用的口号,因为种族歧视已经没有市场可言。但是,尽管许多国家都宣称自己实行民族平等,可他们对民族平等的理解和实践都大不相同。因此,何谓民族平等,不仅要看形式,还要看其具体内容。

(一)、外国民族平等的形成与发展

平等是个古老的话题,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把它叫做“迷宫”,可见其复杂程度:平等也是个历史概念,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平等还是个价值判断,不同阶级的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为当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他认为相适的平等理论。其核心是“人是生而不平等的,而平等只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萨托利认为,所谓平等应该包含法律—政治平等、社会平等、机会平等、经济平等。同时,他又把机会平等再分为平等的利用和平等。前三项平等在拿破仑时代就已经提出来了,而经济平等则应该纳入社会主义的范畴。也就是说,追求经济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特征。他还断言:“平等结果要求不平等的机会。”在罗尔斯看来,平等首先意味着每个人对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同等程度享有的可能,这是其着名的“正义二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所表达的精髓。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这一原则所表达的平等内涵实际上是起点的平等。但是他的平等观还包括社会经济平等,也即事实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以及机会平等。

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美国的革命具有浓厚的反对英国民族压迫的性质。1765年“反印花税法”大会的议决案就反映出北美殖民地居民(即美利坚人)要求与英国本土的居民(即英吉利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的斗争。1776年

的《独立宣言》是资产阶级要求摆脱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献。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为了战胜封建主义,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确保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和巩固,从而标榜民主自由。即使并非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也高唱民族平等。但是由于它的阶级本性决定了它不实行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便不能生存,因此,当它取得稳固的统治地位之后,就变成新的民族压迫者,对广大不发达的弱小民族实行残酷的奴役和掠夺。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民族平等完全成为资产阶级骗人的口号。因此Β.И.列宁指出:“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特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无产阶级坚定不移的主张。无产阶级认为,民族无论大小,都有各自的特点、特长和悠久的历史,都对人类文化宝库作出了贡献,因此任何一个民族都应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产阶级既反对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也反对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和剥削。F.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就是说,只有消灭阶级剥削制度,消灭剥削阶级以及一切阶级的差别,才能彻底实现民族平等。

(二)、我国民族平等的形成与发展

长期处在封建制度下的旧中国没有什么民族平等可言。辛亥革命以后,在孙中山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民族平等。由于辛亥革命(1911)没有改变中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民国以来若干民族平等的规定,仍然流于形式,成为地主、资产阶级欺骗国内各被压迫民族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民族平等,把它作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把民族平等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条例和法规。由于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保障,产生民族压迫和剥削的社会基础已经铲除;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在国家的帮助下迅速发展,国内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二、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内容

中国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

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正如列宁所说:“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三、国家针对促进少数民族平等实施的方案

为照顾少数民族在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国家专门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为

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党和政府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

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为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

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

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国家尊重和保

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

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保障民族平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风俗习惯是构成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的重要标志,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

族感情;尊重民族感情,必须尊重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都应该由本

民族成员自己去决定,别的民族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改革。

[参考文献]

《列宁选集》.第4卷第271页

《民主新论》.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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