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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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A、《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B、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C、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
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D、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E、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F、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G、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A、《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C、《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
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