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与优化税收征管(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与税收征管
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
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里研究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激励经济的理论,为信息经济学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确实,在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基本前提之一,即信息是充分、完全的,行为是确定的。
决策者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不完全的,非对称信息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上某些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
如政府并不了解企业、家庭的具体情况,人寿保险公司也不了解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税务机关不能充分掌握纳税人具体纳税能力的信息,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
如雇主不清楚雇员是否在积极工作,行政机关首长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完成任务,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私人信息的存在,必然会降低制度的效率,扭曲经济政策和对人们的激励作用。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扭曲效应问题,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
实际经济活动中,如何解决“讲真话和不偷懒”的问题,信息经济学从实际经济活动中概括归纳出了一种模型,也就是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这里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是泛指任何一种非对称交易或关系,交易或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非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
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模型的叫逆向选择模型,逆向选择就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总是趋向尽可能选择有利于自己而不是别人;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模型的叫道德风险模型,所谓道德风险(或称败德行为),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合同或契约(机制)。
这些契约设计或机制设计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激励问题,通过机制设计使得所有经济活动参与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客观效果尽可能与社会目标一致,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福利。
二是信息问题,以尽可能少的成本将不被对手或公众所观察到的私人信息
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与
优化税收征管
□孙亚
揭示出来。
税收管理是依照税法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的活动,其目标与税制的目标一致,一是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二是实现税收公平目标。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收。
但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存在着不少的偷税、逃税者,这些违法现象对依法缴税者是税收不公平,对促进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也是失效的。
如何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依法征管、公平纳税的关系,我认为可以运用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通过分析信息经济学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来探讨。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情况。
如管理餐饮业、出租业、美容美发业等行业的税务人员不可能完全掌握餐馆、出租业户、发廊的真实营业收入;管理律师、医师、厨师、演员等的税务人员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他们个人的真实收入;而这些行业或人员在约束不强的情况下,必然存在着隐藏自己纳税能力的趋势。
因此,税务机关(即委托人)应该设计一个机制(合同),满足纳税人(即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即在该机制下,纳税人说实话时得到的效用比说假话时得到的效用大,换言之,纳税人说假话隐瞒纳税收入所要受到的税务处罚比纳税人说真话申报真实收入所缴纳的税要重得多。
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如税务机关首长不可能掌握每一个税务所的全部征收管理情况,税务所长也不可能掌握每个税务人员的具体征管工作情况。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行政首长虽然观察不到下属征管活动的本身,但却能观察到下属征管活动的结果,那么,通过一个机制设计,将激励机制和处罚风险机制与征管活动的结果挂钩,就能够调动税务征收单位和税务人员加强征收管理的积极性。
二、一个良好的范例———餐饮业实行定额发票管理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针对餐饮业普遍存在的偷税、逃税现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一种征管机制。
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餐饮业推行定额发票管理,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一是建立控管机制,以“票”控税,“票”税紧联。
一些餐饮业主为了达到偷税或逃税的目的,不断地在发票上作假,开“大头小尾”发票。
该局采取具有防伪标志的定额发票并对出售、使用、库存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发票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初步反映出了真实的营业额。
二是建立约束机制。
定额发票出台后,一些餐饮业主仍然想方设法偷税或逃税,不用真的定额发票而改用假的定额发票,以逃避税务机关的定额发票控管机制。
对此,武汉市地税机关在报刊上大力宣传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开通了全市联网的举报电话系统,举报一经查实,对使用假发票的餐饮业主进行重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
以定额发票摇奖作为激励,刺激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后主动索取定额发票,从中自觉不自觉地协税护税,也相应地促进了国家税收的增长。
四是建立稽查机制,以定期检查为手段,查处以身试法者。
在采取了以“票”控税、举报假发票、定额发票摇奖等一系列措施后,对大的餐饮业户和比较规矩的中小餐饮业户反映真实营业额是有效的,但仍有相当多街头巷尾的小餐饮业户继续存在着玩“票”的现象,对就餐者不是推脱说定额发票已用完,就是说税务机关今天没有卖的,明天再来拿;或干脆说不要发票可以打折等等,继续偷税、逃税,因此,仍然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稽查机制,不断地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处以重罚来遏制。
1998年下半年武汉市餐饮业的
营业税比上年同期增长39%;1999年全年武汉市餐饮业的营业税又比上年增长46%。
这种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讲,也就是在委托人———代理人的框架内,建立一种“激励相容约束”的优化机制,诱导纳税人“说真话”———反映真实的营业额。
这对税收的持续增长是非常有益的。
三、几点有益的启示
在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中,真正使机制设计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离不开3个人的重要贡献:一位是美国科学院院士、经济学家利奥・赫尔维茨,他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模型把所有的经济机制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另一位是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里,他早在1947年就开创性地提出了最优税制的思想;还有一位也是1996年度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尔利斯,他在1971年首次把激励因素引入经济学方程式,建立了一个最优税制模型,找到了解决最佳所得税问题的方法,并很快认识到他们的方法能被广泛地应用到诸如保险市场、信贷市场、拍卖形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等一系列经济领域之中,因而不断地把最优机制设计的理论推向深入。
从总体看,维克里和米尔利斯先后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优化税收制度设计的角度入手,研究了在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并重的前提下,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最佳激励条件。
优化税收理论主要由优化商品税理论与优化所得税理论两大部分组成,但它还尚未充分考虑优化税收征管机制的研究。
笔者认为,优化税收理论除了继续深入研究优化商品税理论和优化所得税理论外,还应该有机地结合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来充分考虑税收征管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理论研究。
它给我们强化税收征管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税制的设计和税率的设计应该有利于“蛋糕”做大
政府征税时,如果能够了解纳税人的能力差别,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既保证了社会公平又满足了政府财政收入需要,同时也不损害效率。
但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并不知道一个人能力高低,如果征税太重,干活的还不如不干活的,有能力的人就会选择闲暇、少干活,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逃避税收,政府就可能征不到它想征收的那部分税收。
米尔利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
假定政府对收入4单位的人征收1.5单位的税,对收入1单位的人不征税。
此时,有能力的人就将选择工作0.5小时,而不是2小时,因为工作0.5小时收入为1,成本为0.125,无须纳税,净效用为0.875,大于工作2小时的净效用0.5。
这样的税收制度不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因而不是最优的。
为了诱导有能力的人说实话(通过选择工作时间),最高档次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
这个零边际税率也是政府获得最大收入的唯一办法,由于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福利,这也对低收入者有利。
换言之,最佳税率的确定取决于政府对公平性与效率性这两个目标的选择,因而适度的税率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有利于“蛋糕”做大———既激励个人和企业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提高自身效益;又有利于政府在增加经济活力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收入。
(二)税收征管机制的设计应尽可能地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要求
信息经济学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
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降低。
让人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就是激励相容约束。
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制定
政策时必须考虑下面的对策,否则就难以实行和取得实效。
税收征管机制设计应该考虑两个方面:对外,应该像武汉市地税局对餐饮业控管定额发票那样,采取一系列机制性措施诱导纳税人反映真实的税源信息。
诸如房屋出租业,房屋装饰业,各类小商品市场、运输市场、建筑市场,各类酒吧、迪吧、网吧、摄影屋、咖啡馆、茶座等等,全部现金结算,存在着大量偷、逃税的“黑洞”,要逐步探索出一套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征管机制来遏制这种偷、逃税的行为。
如房屋出租业,应该采取按地段、出租面积划分等级确定最低定税标准,防止出租者与承租者相互串通降低表面租金,同时辅以举报、奖励等惩罚、激励措施,诱导其反映真实的租金水平。
对内,对税务人员应该设计多重而又简便的征管质量和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并与个人奖惩、升降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防止偷懒。
(三)税收处罚机制的设计要特别强调增大偷逃税的成本
我国现阶段脱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控的非正式经济———“地下经济”比较普遍,它们在税收上违法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长期不办理任何登记;(2)长期不申报纳税;(3)虚假申报;(4)用各种办法做假账,少报收入,多列费用。
为了公平税负和保证税制的效率,我国税收应该走轻税严管重罚的路子。
由于税负比较轻、征收管理又严、违法处理很重,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变得很大,相应地会遏制或减少涉税的违法犯罪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对偷税、抗税和骗税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量刑等处罚规定,应该说对打击涉税犯罪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在许多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执行上,在涉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上,法律效力和责任范围就受到较多的限制和出现较大的难度。
如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或扣缴税款,银行等部门不执行,没有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无此类规定。
又如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是办理工商登记,但一些偷逃税者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也不办理税务登记,如何防范和处罚,工商部门与税务机关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配合,但缺乏法律上的有机联系和职责。
以上非对称信息激励理论与优化税收征管的分析是可以运用到我们税收实际工作中来的。
当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税收理论肯定有它的局限性,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学习和借鉴。
主要参考资料
(1)张维迎编《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出版)。
(2)安东尼・B・阿特金森、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等译《公共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3)平新乔著《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4)邓力平著《诺贝尔经济学奖与优化税制理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出版)。
作者简介:
孙亚,1956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1997年获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现在华中理工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在《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责任编辑:程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