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在法律的世界里,合同就像是一个有趣的舞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舞步。
我们来聊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个大块头,它们各自的合同观念就像两位性格迥异的舞者,虽然都能跳出好听的旋律,但方式却截然不同。
先说说英美法系,嘿,这个体系就像个不拘一格的自由灵魂,强调实践和判例法。
你看,它的合同就像是两个人的约定,不管是正式的书面文件,还是口头的“咱们就这么办”,都能被当作有效的协议。
只要双方达成了共识,什么条件都可以商量,真是“只要心中有爱,何必在乎形式”。
这就让人感觉,英美法系的合同就像是一场随意的聚会,大家都乐于参与,不怕出错。
而在大陆法系里,情况就有些不同了。
这一套就像是一位严谨的舞蹈教练,强调规则和结构。
合同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得经过细致的条款约定。
这种方式就像是在设定一个框架,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生怕踩错了舞步。
大陆法系强调的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清楚明白。
换句话说,合同就像是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动作都有其意义,缺一不可。
大家在签字之前,得好好琢磨琢磨,这合同写得是否妥当,确保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不禁让人想起那些经典的电影场景。
在英美法系的电影中,常常看到主角在酒吧里兴致勃勃地说:“我愿意和你做生意!”瞬间就达成了合作。
而在大陆法系的电影里,主角们则在办公室里认真讨论,每一个细节都得反复推敲,甚至要请律师过来把关。
真的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各有各的风格。
当然了,英美法系的自由也有它的风险。
你说说,有时候两个人一拍脑袋决定的事,回过头来就可能变得一团糟。
“我们说好的”,可到头来却各执一词,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而大陆法系的严谨则让人觉得稳妥,风险可控,虽然过程可能显得有些繁琐,但大家都能安心,心里有底。
你说,这不就像是一个注重安全的舞者,虽然动作慢点,但每一步都踏得稳稳当当,生怕摔个跟头。
这两种法系各有千秋,关键看你喜欢哪种风格。
英美法系让人感觉活泼自由,而大陆法系则显得扎实可靠。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还有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英美法系的国家当然主要就是英国、美国,其中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另外还有就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今天我主要是就我所了解到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和法官的作用上不同点跟大家分享一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的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传统的正式法律的渊源就是判例法,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原则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就是将传统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所以判例汇编中的案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
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
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
判例是否为正是意义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存在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关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
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从其发展来看,英美法系也正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在日益缩小,但其法典也只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英美等国的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
5、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而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点。
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看书简单总结一下)以上两大法系的区别,是由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
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
一般地说,大陆法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
但自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区别日益缩小且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将长期存在。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与联系高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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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和实现方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但在立法、法律审判、法律理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意味着法律倚重于主权国家颁布的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法律的控制和规范,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国家与国家组织制定的法律条文。
法律的主要依据是写成法典或法规的法律文本和立法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上的协调一致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此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个性化创造,法律代码是由普通法法官逐案制定的,强调通过历史先例和上下文的深入分析,在公平、正义和权利捍卫方面实现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它们不依赖于一系列具体的法典,而是依赖于已有的先例,通过法律官员和法庭制定的规则和基于通过案例和历史先例分析得出的理论原则。
2.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正式的立法过程,会议机构和行政机构拥有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和程序上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解释者从法律文件中寻找规则和制定标准。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非正式的立法过程,法律的制定建立在已有的判例和传统基础上。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官制定案件标准和对案件的辩论,这些都是基于历史先例和法律理论以及现有事件中的期望和寻求真实正义。
实践中,英美法系律师通过引用案例和先例来解释和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3.法律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的是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规律的客观性和现实性。
大陆法系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法律的合法性使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公正。
英美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现实、实际和目前的情况下的适用,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传统、历史先例和道德考虑。
英美法系律师不仅仅是法律专家,更是一种大众法学家,他们在与客户和其他法律机构打交道时使用日常的语言和行动,并借助之前的案例和类比的方法来更好地解释法律和维护客户的利益。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划分标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哎呀,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听上去就像在讲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菜肴”。
要说清楚这些差异,还真得从头说起,弄明白它们的根源和实际应用。
1. 基础背景1.1 大陆法系的来历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大陆”的法律系统,这里的“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和德国。
这个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它就像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大树,根深叶茂。
它的特点就是规则非常明确,像一本大大的法律书,一条条法律条款清清楚楚,简直就像是“菜谱”一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依赖于这些书面上的条文,法官基本上就像个“规则执行者”,不会随意发挥。
1.2 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呢,起源于英格兰,后来在美国也发展得非常好。
它可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一部庞大的“法律大全”,而是通过法官的判例逐渐积累起来的。
可以说,它就像是“法律拼图”,每个判例都是拼图的一块。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判例,判断依据就是这些“拼图块”是否能在当前案件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这个系统特别强调“先例”的作用,像个古老的“智慧宝库”。
2. 规则和灵活性2.1 大陆法系的规则大陆法系的规则就像是一把尺子,无论什么案件,都要用这把尺子来量一量。
法律条文清晰,法律的解释也相对固定。
这样一来,虽然稳定性很高,但有时候可能就显得有些死板,遇到新情况时,可能会显得“捉襟见肘”。
法律的适用非常严格,法官也基本上只能依照法律条款来作判决,没有太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2.2 英美法系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则喜欢“变通”,它像是个灵活的“万用刀”。
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可能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
虽然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情况,但有时候也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先例的适用使得法律的解释更加丰富,也更具备“人情味”。
这种方式也使得法律发展更为动态,能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3. 法官的角色3.1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就像是“法律的守护神”,他们的任务就是按照法律条文来作判决。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一、本文概述在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历史背景。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案例法系,主要源自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而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主要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得到了广泛的影响。
尽管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结构、原理、法律渊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也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交融与互动。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从它们的起源、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通过对比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不同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也将关注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它们在全球法律治理中的可能贡献。
二、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主要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实践,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传播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判例法制度,即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法院的判决形成,并通过后续的类似案例得以发展和应用。
这种“遵循先例”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权制定法律。
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法官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原则,进而影响未来案件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它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确保了司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公正性。
在程序法方面,英美法系注重对抗式和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交锋,通过提出证据和辩论来争取胜诉。
这种审判方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法律规则主要由判例构成,缺乏系统的法典,因此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法制是指在法律文明传播过程中,由于输出和继承的关系,在法律体系的内容、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海商法体系、英国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或判例法体系,是继承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体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即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形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以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出统一而系统的规定,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主要由单行法和判例法发展而来。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运用成文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法官对测温法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普通法系的法官不仅可以利用制定法和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还可以利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这样,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程序的特征;为了体现司法民主,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实行参与制,由人民代表担任陪审员和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案件。
陪审员和法官有同样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侧重于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
法官只是双方争议的仲裁者,但不能参与辩论。
这种对抗也被称为常规程序。
同时还有陪审团制度。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它们分别以中国大陆和英国美国为代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文本,法典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法典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法官为中心:大陆法系中,法官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法典的规定,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3. 立法为主: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法律是最高法律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4. 法律体系严密: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严密,法律之间具有明确的层级关系。
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5. 有法律解释权的机构:大陆法系中,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解释法律。
这些机构的任务是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共同法的传统:英美法系源于英国的共同法传统,其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判例法上。
判例法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通过先例的方式逐渐形成法律规则。
2. 判例法的权威性: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和应用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判断。
判例法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
3. 法官的创造性: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决中具有较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度。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灵活解释和适用法律,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4. 立法与判例法的互动:英美法系中,立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和互动。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修正,而判例法也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5. 法律的动态发展:英美法系中,法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动态性。
法律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进行修订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成立的判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其合同法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大陆法系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成立形式原则大陆法系对合同成立形式要求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4. 合同生效原则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即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
具体到合同成立的判定,大陆法系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
(2)合同要素齐全: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为准。
三、英美法系对合同成立的判定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其合同法体系以判例法为主。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类似,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
2. 合同要素原则英美法系认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主体、客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一、法律体系起源与发展1. "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大陆法系"可追溯至罗马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封建时期的伊尔库茨克法典在俄罗斯推动了现代大陆法系的建立。
法典的编纂和颁布使得大陆法系逐渐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
2.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基础,历经数百年的演化。
英国的"普通法"对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独立后,普通法得以在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得到继承与发展。
二、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法典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写意解释法典和司法创造法源的方法。
法官主导的制度,着重法律解释和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的体系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判例法在法律解释和发展中扮演核心角色。
司法法源的重要性以案例为基础,重视先例和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则的解释方式1.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文字主义”强调文字本义的解释方式。
“合理解释法”的解释方式权衡文字和真实意图。
“预见性”原则要法规能预见各种情况下所触及的问题。
2. "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解释方式"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和解释。
“先例”是法官判决依据,以案例为中心进行推理。
"立法目的"强调法律调整和社会改善的目标。
四、法律体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1. "大陆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法官主导的司法决策,强调法律解释。
大陆法系有较为明确的法定刑,注重法律统一性。
法律适用过程相对形式化,注重程序保障。
2. "英美法系"对案件决策的影响判例法在案件决策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注重个别化。
注重个案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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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类是普通法和平衡法,这两种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门比较分散,很不明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又是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茌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陆法系,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
2.在法律结构与分类上,两大法系区别明显,英美法系在整体上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在部门法上没有单独的民法部门,而以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许多部门共同调整私有财产关系;大陆法系在整体上分为公法和私法,在部门法上有宪、刑、民、商及诉讼法之分,
3.在诉讼制度上,两大法系的法院组织同。
6.法典编纂的不同。
7.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8.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两大法系相互区别的特征很多,但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1.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判例(这并不意味着英美等国家不存在成文法或制订法,只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成文的法典;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但是又如上边这位网友所言,二者的详细差别太多.具体可参见梅利曼著<大陆法系>一书,其中有对二者很详细的分析的思考
-------英美-------大陆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制定法是以比较精确的条文化的形式出现的,而判例法是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有的可能表达得相当清楚,但一般来说并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础是 "遵从先例"原则,这个原则的要求是,上级法院的判决,甚至本法院以前审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具有约束力。例如,在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高等法院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在实践中,美国没有英国严格。就制定法而言,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的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制定法往往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 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
英美法系是案例法系,为不成文法,审判的法律依据为以前法官的判例为依据,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印度是英国的殖民地,应该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为成文法,审判的法律依据是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中国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而它的三个子系——法国法、德国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则分别是建立在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俾斯麦法典》(即《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基础之上。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法国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是从日尔曼法发展起来的。
法律渊源:制定与判例法-----制定
法律结构:单行,判例法-----法典(制定)
普通,衡平法-----公,私法
法官权限:可以适用法律(在一定范围内造法)--只能适用法律
诉讼程序: 中立主义------- 纠问制
判决程序:对抗制---------干涉主义
判例法和成文法;法官造法和被动适用法律;无系统法典和有系统法典;术语不通,前者有信托等,后者有民事法律行为等;哲学思想不同,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渊源不同,前者判例是渊源后者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