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的开票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开具发票。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一)“营改增”后的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免租期《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会计与税法差异之“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会计与税法差异之“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文章从“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开始阐述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处理的差异,并从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的八个方面,分析了“视同销售”筹划方法。
标签:视同销售纳税筹划在我们查阅大部分文献来看,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一、税法上“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界定的范畴,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
我们在会计上使用“视同销售”这一词汇,它和税法上的不是同一概念。
如果出现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而税法上却没有“视同销售”也不足为奇。
而且仔细鉴别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者在“视同销售”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就给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也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适用于一些特定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财产租赁、建筑安装、机械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加工、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以及承包工程、零售商代销、代理销售等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即使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操作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办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购买方与销售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二是按照类似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
对于国内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是按照销售价格的17%计算的;对于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这些规定的操作方法对于企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影响和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适应这些规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行为方式,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交付的个别情况,是否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需要更具体的明确和灵活的操作细则。
最后,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提供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操作指导。
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适应这些规定,遵守税法,提高自身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调整,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合理和高效。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作者:王晖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5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所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较混乱。
除第一、二、三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了较统一的看法之外,四至八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四至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哪些适用于统一法,哪些适用于分离法。
现将目前较有代表性的4种观点总结如表1。
二、有明确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商品和劳务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达到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目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同销售,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视同销售:1.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
”三、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影响1. 增加企业税负:借款合同视同销售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2. 加大税收征管难度:借款合同视同销售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复杂,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3. 剥夺企业合法权益:借款合同视同销售可能剥夺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四、防范措施1.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将借款合同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2篇)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总结并思考上述具体规定,对理解和适用增值税税收政策,应大有裨益。
一、税法规定(一)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总结与思考(一)关于其他个人1、其他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问题增值税角度将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类,单位包括: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即:民法角度的自然人)就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的问题。
即:若张三将自己的电脑无偿赠与李四个人或李四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张三是其他个人,既不存在增值税的销售行为也不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
此时:若李四公司不需要发票即可入账计固定资产,进而计提折旧。
2、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当⽉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产货物的为实际⽣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应如何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条第四款规定:(四)纳税⼈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款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酒10%;6.薯类⽩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5%;12.贵重⾸饰及珠宝⽟⽯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轿车8%;16.越野车6%;17.⼩客车5%。
下⾯举例说明:1、A产品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发⽣上述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已知⾃制成本为100元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适⽤成本利润率10%。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1)(2)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我们需要判断哪些行为或交易 涉及到视同销售行为,做好财务账务处理,税务处 理,避免发生税务稽查补税的风险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四个规定: ①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针对第一点: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子:某食品加工厂,用本工厂的蛋糕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注意: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取得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要做进项转Leabharlann 处理。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 ③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 ④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针对②③④,货物都有共同的范围:自产,委托加工,购买
用途:投资,分配,赠送
例子:某钢铁厂,不管是自产的钢材,还是外购的钢材,用于对外投资、分 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都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注意:既然视同销售了,对应的货物如果有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会计分录: ②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补充两点: “营改增” 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包括: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法律制度1.增值税视同销售: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3.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才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并无从属关系4.混合销售除了建筑业外应合并征收一种税.兼营则是分别核算和分别征收税种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和减税6.特殊增值税项目: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典当业的死亡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编号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保值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电力公司向发电公司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供应或者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7.预制构件: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2)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3)先在车间生产,后移送到工地的,征收增值税,在建筑现场制造的,无需移送的,不征收增值税8.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1)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2)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9.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增收增值税10.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增值税,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金额视为含税收入11.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一般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12.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收1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1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5.组成计税价格(含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6.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17.一般纳税人兼营纳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19.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增值税20.放弃免税权:1)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21.下列情形免税并不退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级其饰品5)国家计划出口的卷烟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2.税收优惠: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2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4.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2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偿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共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6.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运输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27.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28.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收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29.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修理修配或者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应征消费税货物视同销售如何确定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摄 影 苏翔天
对虚报亏损怎样计算补税罚款
◆ 易绍俊
企业虚报亏 损是指 企业 年度 申报 表中 所报 亏损 数额 多于 主管税务机 关在 纳 税检 查 中按 税 法规 定 计算 出 的 亏损 数 额 。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 度不缴 或少缴所 得税款 , 与企 业少 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
2 、粮食白酒实行从价定率 征收消 费税 , 税率 为 25% , 成本 利润率为 10% ,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 格 = 1000 ×20×( 1 + 10%) / ( 1 - 25 %) = 29333. 33( 元) , 应 纳增 值 税 = 29333. 33 ×25 % = 7333. 33( 元) 。
本栏责任编辑 刘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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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之友
福建 税务·19 98·4
应 征 消 费 税 货 物 视 同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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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确Βιβλιοθήκη 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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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第十六条 规定视 同销 售货 物的 增 值 税组 成 计 税 价格 的 公式为 :组成计 税价 格 = 成本 ×( 1 + 成 本 利润 率) , 属于 应 征消费税的货 物 ,其 组成 计税 价格 中 应 加 计 消 费 税 税 额 。 由于消费税属 价内税 , 实 行从 量定 额 或 从价 定 率 的 办法 计 算应纳税额 , 因此在 确定 应征 消费 税 货 物的 增 值 税 组成 计 税价 时 应 根据 这 两 种 情况 来 分别 计算 。实 行 从量 定 额 征 收消费税的货 物 ,其 增值 税组 成计税价 格 的 公 式 = 成 本 × ( 1 + 成本利润 率) + 消费 税税 额 ;实行从价 定率征 收消 费税 的货物 , 其增 值税组 成计 税价 格的 公式 = 成 本 ×( 1 + 成 本 利润率) / ( 1 - 消费税税率) 。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劳务成本5000
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2)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2017-12-01华政税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些向新⽼客户赠送礼品的活动,发⽣此类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呢? 恰逢年末,企业此类业务频发,下⾯就由华政⼩编为⼤家梳理并分析⼀下关于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相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规定,以便⼤家更好地处理此类视同销售问题,正确规避税收风险。
案例:甲公司为⼀家中型建筑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
2016年10⽉,外购礼品赠送公司重要客户,该礼品购买时含税价格为11.7万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先为⼤家分析⼀下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于市场推⼴或销售;(⼆)⽤于交际应酬……⼩编分析: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外购的礼品赠送客户,资产权属已经发⽣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本通知第⼆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年第80号)〔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编分析: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这类视同销售⾏为,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2016年度之前,外购的资产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购⼊时的价格确认收⼊;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外购的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被移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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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
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
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
(2)销售代销货物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进项税=1.24(万元)
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外购货物只有用于外部--投资、分配以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征税,其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以抵扣;
但外购的货物如果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当然该货物购进时,即便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第二类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
第三类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四类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
即内外对外。
难点:是否应通过收入账户进行核算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