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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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二、开业条件:
A、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B、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C、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技术条件说明;
6、教练车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
7、教练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各项管理制度。
11、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济宁市审批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上传提交第三项规定的书面材料。培训管理机构受理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申请材料完备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市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3、查验合格的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受理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办结时限
培训管理机构受理的许可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前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要经过专家实地查验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项目
工本费20元。
七、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6】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