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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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 物规则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
1、规则产生的背景
规则的前身:《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 则》(BC规则)
规则的提出: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 会(首次批准可以通过海运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龙眼海处使用 WHLYHSC-2011001起 石岛海事处使用WHSDHSC-2011001起 南港海事处使用WHNGHSC-2011001起 文登海事处使用WHWDHSC-2011001起 乳山海事处使用WHRSHSC-2011001起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3、相关技术条款的履行
(1)检验机构和试验证书
3、通常预防措施
装载和卸载注意事项: 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 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
后进行检测; 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
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 航仪器的影响。
准 附录3 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 附录4 索引
三、规则的主要规定
1、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 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 货物。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 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 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 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山东海事局
(2)固体散装货物的评估
国际航线货物 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
评估。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 方评估。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国内航线货物 直接由主管机关(山东海事局未明确)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没有提到(参照IMSBC范围)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Baidu Nhomakorabea
2、申报管理
①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②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 运申报单
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③④ 审批盖章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 签注 签注使用
全面达成一致。 2008年12月8日,MSC.85通过MSC.268(85)决议,
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9年1月1日,《IMSBC规则》自愿生效。 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
3、规则的修正
《IMSBC规则》修正案由DSC提出,MSC 审议通过。
《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 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 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 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 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
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 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 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规则的制定: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规则的主管: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
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员会(DSC SubCommittee)
2、规则的通过和生效
2007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 逐一解决。
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 2008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
4、安全适运评估
货物信息: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
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静止 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 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
4、安全适运评估
采样和试验: 采样程序: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
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 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 采样与试验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 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 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
5、平舱
平舱的一般规定: 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
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 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
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 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
6、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
第4.1类 第4.2类 第4.3类 第5.1类 第5.2类 第6.1类 第7类 第8类 第9类
MHB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 殊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煤 硅铁 石油焦炭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煤 硅铁 精矿粉 石油焦炭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1、海事监管的范围 IMSBC适用范围 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要求,适用于载运固体散
装货物的一切船舶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可能采取特别 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II-2章,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 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部局海船舶〔2010〕662号文件要求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
3、通常预防措施
货物的分布: 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
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 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 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 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 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 值。
2011年,将通过《IMSBC规则》第01-11修 正案,预计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 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二、规则的结构
二、规则的结构
《IMSBC规则》包括13节和4个附录: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装载、载运和卸载的一般性预防规
定 第3节 人员与船舶安全 第4节 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第5节 平舱程序 第6节 静止角的确定方法
二、规则的结构
第7节 易流态化货物 第8节 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 第9节 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第10节 散装固体废弃物运输 第11节 保安规定 第12节 积载因数换算表 第13节 参考相关信息和建议
二、规则的结构
附录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附录2 试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
1、规则产生的背景
规则的前身:《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 则》(BC规则)
规则的提出: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 会(首次批准可以通过海运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龙眼海处使用 WHLYHSC-2011001起 石岛海事处使用WHSDHSC-2011001起 南港海事处使用WHNGHSC-2011001起 文登海事处使用WHWDHSC-2011001起 乳山海事处使用WHRSHSC-2011001起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3、相关技术条款的履行
(1)检验机构和试验证书
3、通常预防措施
装载和卸载注意事项: 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 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 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
后进行检测; 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
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 航仪器的影响。
准 附录3 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 附录4 索引
三、规则的主要规定
1、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 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 货物。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 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 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 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山东海事局
(2)固体散装货物的评估
国际航线货物 应经出口国、进口国和船旗国三方评估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
评估。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 方评估。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国内航线货物 直接由主管机关(山东海事局未明确)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没有提到(参照IMSBC范围)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Baidu Nhomakorabea
2、申报管理
①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②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 运申报单
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③④ 审批盖章 船舶载运A、C组固体散装货物使用①② 签注 签注使用
全面达成一致。 2008年12月8日,MSC.85通过MSC.268(85)决议,
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9年1月1日,《IMSBC规则》自愿生效。 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
3、规则的修正
《IMSBC规则》修正案由DSC提出,MSC 审议通过。
《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 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 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
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 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 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
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 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 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规则的制定: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规则的主管:国际海事组织危险货物、固
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员会(DSC SubCommittee)
2、规则的通过和生效
2007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 逐一解决。
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 2008年9月,DSC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
4、安全适运评估
货物信息: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
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静止 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 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
4、安全适运评估
采样和试验: 采样程序: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
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 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 采样与试验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 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 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
5、平舱
平舱的一般规定: 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
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 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
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 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
6、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
第4.1类 第4.2类 第4.3类 第5.1类 第5.2类 第6.1类 第7类 第8类 第9类
MHB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 殊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煤 硅铁 石油焦炭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四、威海辖区主要固体散装货物特殊 要求
煤 硅铁 精矿粉 石油焦炭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五、威海辖区实施对策
1、海事监管的范围 IMSBC适用范围 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要求,适用于载运固体散
装货物的一切船舶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可能采取特别 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II-2章,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 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部局海船舶〔2010〕662号文件要求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适用 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
3、通常预防措施
货物的分布: 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
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 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 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 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 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 值。
2011年,将通过《IMSBC规则》第01-11修 正案,预计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 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二、规则的结构
二、规则的结构
《IMSBC规则》包括13节和4个附录: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装载、载运和卸载的一般性预防规
定 第3节 人员与船舶安全 第4节 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第5节 平舱程序 第6节 静止角的确定方法
二、规则的结构
第7节 易流态化货物 第8节 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 第9节 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第10节 散装固体废弃物运输 第11节 保安规定 第12节 积载因数换算表 第13节 参考相关信息和建议
二、规则的结构
附录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附录2 试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