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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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郑州市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产值标准

1.粮食作物: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2.蔬菜: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3.渔塘:年产值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产值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1.窑洞、蓄水(沼气)池、温室:补偿标准仍按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标准计算补偿。

2.树木: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基础上分别上调15%计算补偿。

3.水井:机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补偿标准40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500元;机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区),补偿标准15000—25000元/眼,深度每增加1米增300元;其他类井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分类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调30%计算补偿。

三、剩余劳动力的安置补助

取消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规定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实行剩余劳动力就业安置补助。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给予就业安置补助。每人补助就业安置费1万元。应补助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征用耕地的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劳均耕地面积再乘以三分之二,每征用1亩耕地,安置补助人数在8人以内的,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8人以上的按8人给予补助。

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四、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中未修改的条款仍然有效,待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按规定制定新的补偿安置标准。

五、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的建设用地,按原标准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郑政文[1993]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鱼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鱼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安置途径为:

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

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

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8000元。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

安置人员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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