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3-07-10 18:49:5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境外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应通过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债权债务结算。
第四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与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六条非金融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收单服务,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
如果本办法监管要求比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更为严格,但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提供),以及对特约商户的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差错处理等活动。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全面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拓展网络特约商户,应测试商户网络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查看商户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明确标注客户服务信息、退货(退款)政策、安全管理声明与客户信息管理政策等内容,并检查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pos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易观国际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较去年征求意见稿有较大调整,有助于打破垄断,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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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取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银行卡信息接收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收单业务和外币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承诺向商户支付款项,并承担核心业务主要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受收单机构委托,在收单业务中从事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获准在经营范围内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作为收购主体从事收购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取得收购业务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普遍联网原则;二是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三,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0705
〔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收单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通过明确收单业务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提高收单业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终端设备接收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并通过与银行合作完成资金的划付和结算。
为了确保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良好运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职责和操作规范。
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确保收单业务能够遵守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同时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权益,提高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2. 管理职责2.1 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收单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收单业务的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确保收单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督商户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和结算工作;•建立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并跟进合作协议的履行;•设计并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准和风险防控意识。
2.2 商户管理部门商户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商户入驻、资质审核、费率管理和日常监督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商户的入驻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管理商户的资费标准,制定费率政策并进行监督;•监听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商户的风险评估和资格复评估;•协调商户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合作,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设计和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管控;•进行持卡人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机构及外部风控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防范风险。
3. 操作流程3.1 商户入驻流程商户入驻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起始阶段,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商户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商户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3.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4.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完成接入测试;5.商户进行培训,熟悉收单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6.商户正式开展收单业务。
2020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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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
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
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创新业务、外包业务、风险管理等情况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专项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基本情况、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收单机构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