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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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加快建设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切实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正常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务用车平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二条平台内公务车辆采取平台集中管理、单位调度、定车定人、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刷卡加油、车辆费用定额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所有公务车辆在编在岗的司勤人员委托相关单位管理,临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选定的劳务公司统一派遣。

第四条司勤人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单位等候工作,若临时有事离开须报相关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手机畅通,服从调配、热情服务、随时待命。

第六条驾驶员出车回来后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和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辞退处理。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紧要公务的原则。

第九条各单位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负责人签字后进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按规定调度安排。除紧急公务外,周日和节假日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条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保管好本车的派车单,作为车辆管理和费用支出的重要书面凭据;返回到单位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每个月将本车的《出车登记表》和派车单上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存档。

第十一条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出行,除执法执勤外,严禁调度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车辆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平台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必须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报备。

第十四条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单位领导审批——办理采购手续——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辆管理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经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平台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一车一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全部安装ETC,根据派车安排报销通行费。车辆洗车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确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费用的预算、决算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同财政局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费用按照定额包干原则,由单位按照财务审核要求完善审批审核手续,交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统一报帐。(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软件正式下发前,暂按原模式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平台管理的公务车辆信息全部登记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平台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一车一档,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相应调整。

附件3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附件4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申请单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2017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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