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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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实施稿)

2015年10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目的及依据;2适用范围;3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4海绵城市建设;

5鼓励创新;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6用地分类;7用地性质比例;8规划条件;9用地边界;10零星用地;11绿地通廊;12容积率;13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14建筑密度;15绿地率;16建筑高度控制;17地下空间管制;18全评估; 19防护绿地可建规定;

第三章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5)

20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21建筑半间距规定;22建筑间距控制原则;23特殊建筑间距规定;24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25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26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27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28建筑与堡坎的间距;29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30地下建(构)筑物退让;31公路、高速公路、隧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32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的建筑间距;33建筑退让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34建筑临江河、水库等水体退让;35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出挑控制;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1)

36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37教育承载力分析;38停车位规定;39配套公共服务设施;40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41绿化景观建设要求;42保障房配套设施;

第五章城市空间景观管理 (13)

43拼接规定;44公共空间周边控制;45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46公共步行通道;47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48建筑平面、空间形态;49建筑识别性;50天际轮廓线控制;51临街、临水体开敞空间;52夜景灯光;53管线、室外机;54围墙要求;55建筑风貌;56屋顶要求;57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58净空保护;59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60山体及护坡景观;

第六章市政及管线 (17)

61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62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63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64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65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66新建建筑及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的垂直距离; 67铁路的保护;58现状道路的保护;69河流的保护;70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71公交停车港的设置;72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73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74人行天桥;75地下通道;76无障碍设施;77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78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79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80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81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82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83防洪标准;

第七章规划设计成果 (24)

84规划设计成果要求;85总图要求;86±0.00标高的确定;87市政管网对接;88指标计算;

第八章附则 (25)

89特别规定;90施行时间。

附录1:名词解释 (27)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3)

附录3:铜仁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9)

附录4:铜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41)

附表1: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44)

附表2:铜仁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45)

附表3:铜仁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46)

附图5:铜仁市中心城区风貌重点地区范围 (52)

附图6:铜仁市中心城区新老城区范围图 (53)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铜仁市中心城区、江口县城、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编制、修改、以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规范、标准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余各县(自治县)、镇规划区的建设活动、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中心城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鼓励创新)鼓励项目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人居环境设计在空间构思、立面形态、建筑屋面处理、城市天际线方面进行创新;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用地性质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商品住宅功能;

(二)住宅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5%,本比例计算不含公共服务设施面积。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住宅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老城区控规中明确的商业用地不得兼容住宅功能。

第八条(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节能设计、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利用、停车泊位、日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减灾、建筑体量、风貌色彩等内容。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二)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城市道路、湿地公园、山体公园、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的内部小区、屋顶绿化等的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

第九条(用地边界)出让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红线边界、相邻地块边界、河岸绿地保护等自然边界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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