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向职工公示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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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向职工公示或告知
2014年5月,吴某通过招聘进入某机械厂工作,合同约定若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厂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吴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解除理由是2015年11月,他有4次迟到早退记录,根据厂里的奖惩制度,三次以上迟到早退属严重违纪。吴某提出异议,表示不知道这个制度。而人事部经理说,职工入职培训时有这一项,可又提供不出培训记录。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合法有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用单位网站公布、电子邮件通知、公告栏张贴、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等。无论哪一种方式,最终目的都是要保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本案中,厂方不能证明奖惩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因此其依据奖惩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