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
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 “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 观念根深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 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 是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 平等、天赋人权……
中西方法律 的差异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 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 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 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 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 十。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相对性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今世界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系两大法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相对于美国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律而言,我国法律明显打上大 陆法系的烙印:如诉讼价值上,我门注重安全价 值(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而英美法 系国家重自由价值(宁可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 在诉讼公正观上,我国为结果公正观,而英美是 过程公正观;在诉讼模式上,我国是职权主义模 式(注重客观公正,为查明真相,法官可行使询问 当事人等职权),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追求 主观公正,法官完全中立)等等。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比较中西方法律的起源
政体之别:中方法律的体制是从君主民主集中制转换成政党民主集中制或系统成文法,君主集中制是为单一的上层建筑服务的,政党民主集中制是为人民服务的;西方法律的体制是从习惯法转换成不成文法或成文法,习惯法是为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产物,不成文法是英美法系,成文法是罗马法系
组织之别:中方法律的传统组织是“家长制”与“宗族制”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密切联系,家有家规与村规民约是参造国有国法的蓝本(公有制的演化史)当代法治社会是传统道德约束与现代法律法规相融和的法律组织结构;西方法律的组织结构源于古希腊的联邦法、古罗马的元老院、法兰西的教会议院等基础理论来源,当代民
族国家形成的蓝本。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差异熊歆然发布时间:2021-10-15T01:50:22.23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0期作者:熊歆然[导读] 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摘要:中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文化也截然不同。
古代中国法以礼、刑为主,刑法尤其发达,体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
而西方早期的法则是为平衡各阶层利益,用法律来确定各自权利范围,法律与权利密不可分。
分析中西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存在诸多差异,对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制文明;起源;差异一、探索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与差异的必要性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
贯彻法治就是要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精准到位地实施法律,由此可见,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更为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
而法制与法治不同,法制是一国概括的有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法治,严格来说是自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后,始称为法治,这是近代才产生的。
此我们在谈及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源起时也惯用更客观的“法制”一词,本文所论述的题目中使用的是“法制文明”,而非“法治文明”的理由也正在于此。
但是,法毕竟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是与某个社会的地缘存在和聚居族群有必然联系的产品。
对法制文明中起源文化的求索,是国家和民族法治发展的养分。
要实现现代法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保留古代传统的中华法系绵延发展至今的优点,又要吸收西方优秀的法制文明引领近代风潮的长处。
这些贯穿人类历史长河的闪光点,不得不通过一遍遍梳理这些文明的起源,并两相对比,方可发现。
中西方法律差异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 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 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国 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侵 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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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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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 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 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 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 、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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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的渊源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 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 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 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如:“用人为的方法变更 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 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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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眼中的德国(蓝 )与中怒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内容提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
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中国以及世界学者之间一直都有对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差异地探讨。
关键字:法律文化差异缘由什么是法律文化呢?第一个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他在一篇《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文化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现在,虽然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诸多分歧。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而法制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所以,想要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就有必要了解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缘由。
综合起来看,我认为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具有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是以“刑”为核心和内容的。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以扬善、法以惩恶”①、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上,中国人习惯于将刑、律、法等概念等同起来,法即使刑法。
西方的法律观念则是建立在权利之上的。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②可见,在西方,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利的结果。
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欧美的有何不同?
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欧美的有何不同?
世界各国沿⽤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类:⼤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陆采⽤的是⼤陆法系。
两⼤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法律渊源不同。
⼤陆法系是成⽂法系,其法律以成⽂法即制定法的⽅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件、⾏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
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常重要的地位。
第⼆,法律结构不同。
法典构成了⼤陆法系法律体系结构的主⼲。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单⾏法的形式对某⼀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法和判例法为主⼲⽽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成⽂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故法官只能适⽤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成⽂法也可以援⽤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法官不仅适⽤法律,也在⼀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和代理⼈为重⼼,法官只是双⽅争论的“仲裁⼈”⽽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员录⽤和司法体制等⽅⾯,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论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
第一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 源,最初是产生 的途径是各 个不同 的 部族之 间的征服战争和人们 日常进行 的祭祀礼仪活动 ,主要反 映了征服 者或 主祭者 的某些利益 、意志和要求。因此 ,其法律渊源 分别 包含 了了 礼与刑两种基本法律形式 ,法律体 系的突出特点是礼刑 并用。这种特点
的形成 ,不但有古代 中国社会经济方面的原 因,也 有政治、文化 、民族 习惯等方面 的原 因,反映了 中华 民族既重礼仪又重法 制的历史传统 。而 以古希腊 、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 源,最初是在大体势 均力敌的各支 氏族部落势力之间 的激烈斗争与相互妥协 中产生 的,其基 本宗 旨是充分 反映和彼此兼顾各方 的利益要求及 其权利义务关 系,故其 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 系及其法律 内容也相对 比较客观化和规 范化 。 第二 ,中国古代法制文 明的起源 ,与 以家族 、宗族关系为纽带 的宗 法等级制度有着密切的关 系 , 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十分 明显。在世 界各种文明中 ,国家和法律 等新 生社会关 系的 出现 ,都不可 回避的要面 对原始时代 旧有的氏族血缘关 系。在 国家产生之前的 氏族社会 , 血 缘纽 带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但 中国在 国家公权力 出现、制定法形成
异。
关键词 :法制 文明起源 ;中国;古希腊 ;古罗马
在人类历史 上, 自国家形成以来 ,不同时代 、不同地域 、不 同民族 所建立的国家 、政权在 自 身 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 ,都曾觉或不 自 觉地 把 各 自的民族精神、把最鲜 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中 ,由此形成 了人类 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 系。传统法学意义上的法律 ,作为一个 整体 而言 ,不可能在朝夕 之间产生 ,而是有一个发展进步的过程 。在这一 发 展过程 中,中国法律起 源的基本条件 和漫长历程 ,虽然与通说所 揭示 的 关于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相符 , 但 由于中华 民族得 以生存和发展 的 自然 环境 、经济条件 、历史传统 和生活方式有其独特性 ,因而 中国法 律的起 源走上 了一条与与以古希腊 、古罗马为代表 的西方古代法制文 明起源截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樊帆上海海事大学工商管理102班201010731047中国和美国是两个迥异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传统和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法的起源。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中国古代,民事法通常不被重视,所以有人说,民事法也刑法化了。
而西方社会,讲究契约,讲究约束。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造成了中西方对法律的观念大大的不同。
二、思维与法自春秋战国时期以后,中国的法律就逐渐被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
从这一假设出发就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
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是感情,而不是逻辑。
这就要说到文化了,是中西方迥异的文化使其法律文化产生很大的差别。
中国人思维方式比较抽象,西方人思维方式比较具体。
比如:中国人为了表现神仙可以飞行就在仙女的脚下加上几朵白云,体现飞的意境。
东西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东西方的法律规定在形式、内容、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东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特点、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东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1. 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西方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和罗马法的制定为西方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强调公平、正义。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东方法律规定的起源东方法律规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印度、阿拉伯等地。
古代中国法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治、人治。
印度法律起源于古印度法,深受佛教、印度教的影响。
阿拉伯法律则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强调宗教信仰、道德规范。
三、东西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 西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
西方法律规定以成文法为主,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同时,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法律体系完善。
西方法律规定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强调法律权威。
西方法律规定注重法律权威,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2. 东方法律规定的特点(1)人治与法治并存。
东方法律规定在历史上以人治为主,如中国古代的皇帝制、日本幕府时代等。
近代以来,法治逐渐成为东方国家的主要特征。
(2)法律体系不完善。
东方法律规定体系相对不完善,缺乏像西方那样完整的法律体系。
(3)强调道德规范。
东方法律规定强调道德规范,如中国古代的“礼法合一”。
四、东西方法律规定的实施方式1. 西方法律规定的实施方式(1)司法独立。
西方法律规定强调司法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干预。
(2)律师制度。
西方法律规定普遍实行律师制度,律师在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中西方法律起源之比较
中西方法律起源之比较记得小学开始学几何的时候,老师先讲的是“公理”,让我们牢牢记住“公理”,然后才有由“公理”推导出来的各种定理、定律。
小学几何对我最大启发,就是从此记住了有一种“不需要证明”的东西,不要问“为什么”,必须认定它,才有其它定理定律存在,这就是“公理”。
学习都是融汇贯通的。
长大后店铺,继续理工科之余,开始涉足其他学科,注意到在西方的人文学科中,从教育,文化,政治,到社会,只要讲到人,只要讲到关于人的、或者社会的最根本的那部分东西,离不开讲“Law”和"God"。
“Law”,从我在国内所学的来理解,它只是“法律”的意思。
我第一次知道,在西方,这个词不仅在法律中,而是出现在各个学科中,当然不是讲法律枯燥的条文,而是讲“起源”和“本质”,这背后是宗教和文化,涉及各个领域。
进一步,关于法律,我发现了中国和西方的一个大不同:法律在西方不是“孤立”存在的。
能读懂英文的,如果去google一下"The Origin of Law" (法律的起源),我相信,所有关于这方面的论文、研究,首先讨论的是什么呢?就是“上帝。
为什么要先讨论“上帝”?因为首先要讨论清楚“谁可以告诉人类正确?还是错误?” 在西方,这个答案只有上帝。
我反过来又去看美国的法律、各种宪章,看最初的篇章,发现如果把"God"(上帝)一词去掉,所有的都变成“无头苍蝇”了。
在这里,“上帝”不是宗教的象征,而是“公理”的象征,所谓“正义”的象征。
我开始问我自己:作为中国人,我能说出中国法律的起源是什么吗?中国法律所必须遵循、维护的那个“公理”是什么吗?坦率说,如果只看中国法律精英们的宣传,我没有答案。
进一步想:多少中国人像我一样没有答案?假如很多人连法律的起源都不知道,人们认定的公理该是什么?按照西方的思维:公理不存在,法律怎么能存在?但当我看向毛泽东的时候,我不仅有答案,而且很清晰。
外国法制史 中西法律起源的异同
中西法律起源特点的比较2010级法学(2)班辛毅2010475133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西法律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无论从法治的发展程度还是从法律制定与实施来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依然有着很大的差距。
这些问题从法律产生时的特点就能有所体现。
中西法律的起源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中西方法律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路线。
法产生时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发展的区别,到现代也就体现为法治发展程度上的区别。
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
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
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
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
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
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
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在法律思想上。
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
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
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
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
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
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
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中西法律起源比较
“ 刑起于兵 ” , 即法律起源与古代 的氏族 战争 。 “ 兵刑合一 ” 是说 ,战争和刑法 、 刑罚是一 回事 ,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 的。 这一观点能在很多古代文献找到依据 。如 ,《 国语 - 晋语六 》 记范文 子语 日 : “ 君人者刑 其民 ,成而后 振武于外 ,是 以内 和而外威 。……夫战 ,刑之过也。……细无怨而大不过 ,而 后可以武刑之不服者。 ”又 《 国语 ・ 鲁语上 》 记臧文仲之言 日 : “ 刑五 而已 : 大刑用 甲兵 ,其 次用斧钺 ; 中刑用刀锯 ,其次 用钻笮 ; 薄刑用鞭扑 ,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 ,小者致 之市朝 , 五刑三次 , 是无 隐也 。 ” 这就是 中国古代 “ 刑”的起源 , 也是法的起源。先民最初的法观念亦是如此。法即刑法 ,这 种法是早期 氏族间征诛 、杀戮的产物 ,并 且 自始至终保 持着 暴力的特征。 ( 二 )古希腊法律起 源 古希腊 是 由许 多城邦 国家组成 的 ,如雅典 、斯 巴达等 , 每个城邦各 自制定和施 行 自己的法律 ,因而古 希腊法并不是 统一的法律体系。其中以雅 典最 为典 型 ,所 以我们 以雅典为 例 ,看看古希腊法律的起源 。 古希腊 的雅 典是 氏族 部落社会 ,由四个 氏族部落构 成。 公元 前 8 世纪 ,提修斯进行 了改革 。设立 了以雅典为 中心 的 管理 机关 ,并将雅典 的 自由民划分为贵族 、农 民和手工业者 三个 等级 。此后 ,经过德拉古 、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 四次立法改革 ,雅典 民主法制 的发展沿着不断削弱 、剥夺 氏 族贵族 的权力 ,不断提高 、强化公 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 与作用 的途径进行 ,到伯里克利时代 ,雅典的 民主法治发展 到 了顶峰 。从这可 以看 出,古希腊并没有像 中国一样如此之 多 的氏族 间的战争 ,而只是通过不断 的立法改革 ,调整 氏族 间的利益分配。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第一篇: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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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 (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它注定只能是工具,而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
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具有广泛的职能,既有政治的,如在古希腊;也有民事的,如在古罗马,同时也有刑事的。
也就是说中国代的法,其固有观念中根本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根本不需要用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因为在中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也就谈不上用法来分配权利和保障权利。
这种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今人对法的看法仍未完全摆脱刑的纠缠,法仍然被看成是禁条,是违背不得的。
人们提起法首先想到的是法律禁止我做什么、要求我做什么,而很少想到我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最根本的是要从思维模式上、从法观念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法不仅具有镇压的职能,它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手段,它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重要的它还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手段。
三、对法认识上的差异“无讼是求,调处息讼”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征之一。
在中国古代,一直重狱轻讼,所谓狱,即狱讼,指刑事诉讼;讼,争也,指民事诉讼。
在儒家的“和为贵”思想的熏陶下,加上礼的实际调整作用,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上打上了“厌讼”“息讼”的烙印,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冲突纠纷,不是借助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这与好讼的西方不同,西方人主张法是权利的保障,这也是其民事法律规范发达的原因之一。
因无讼而导致的调处息讼尽管在中国古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培养的毕竟只是公民的道德意识,而非法律意识。
所以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必然使法律的权威下降,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
四、在法精神方面的差异中国法发展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主要是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乃是儒家伦理学说建立的哲学基础。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的功能,而轻视法律的作用。
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生而具有自私自利的恶性,他虽然也承认法治,但法治依赖于人治,因而不是真正的法治。
所以中国性恶学说并没有带来中国传统法律的“法治”精神。
①而法家的“法治”是强调以严刑峻法来治理社会,从实质上讲,仍然是人治,与一般意义上讲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所以在中国古代,一直是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并不重视法的作用而是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中国法的精神是人治精神。
而起始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所建立的人性基础是在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从亚里士多德始,中经“圣经”传统,再到近代社会,贯穿着一条关于一切社会规范得以设立的基线,即“人性恶”西方法律的精神是法治精神,其实质是:权力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五、在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异中国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法律保证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在中央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司、都察院等,从属于行政官吏,并且三省六部的官员可以直接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如明清时期九卿会审制度的确立,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全面干预。
在地方上,唐以后虽然设有省级司法机关,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合司法行政于一体,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
此外,中国古代在法律结构形式上表现为程序与实体法不分,同时由于“无讼”的法文化意识根深蒂固,也导致了诉讼法制的不发达,司法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独特的司法程序,而西方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分权制约的。
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的比较早,如在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在罗马,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法院也分为刑事法院与民事法院。
中世纪的欧洲也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如英国的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同时还规定了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两造审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六、在法律结构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而且私法亦很不发达。
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活动异常活跃,从春秋末期铸刑书、刑鼎开始,拉开了中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序幕,战国时的李悝的《法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经过秦汉魏晋至唐初《永徽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后,经宋元明清,历朝历代都编纂过成文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和单行的法规条例,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立法之活跃,法典之繁多,体例之复杂,体系之详备,恐怕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鲜见的”②然而中国古代成文法在体例上是采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历代主要法典,重刑轻民,实体法与程序法混然一体。
在古希腊时期和古罗马的法律中,则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以私法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规范居多,刑法相对不发达,及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罗马就编纂了《罗马法大全》,也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而中国直至清末修律,才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结构。
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法律结构中,相对于刑法而言,民法很不发达,在中国古代也有民事法律规范,只不过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事法律规范,民事制裁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轨道之中,刑法规范成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手段。
中西法律起源特点的比较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西法律的差别是十分巨大的,无论从法治的发展程度还是从法律制定与实施来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依然有着很大的差距。
这些问题从法律产生时的特点就能有所体现。
中西法律的起源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中西方法律走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路线。
法产生时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发展的区别,到现代也就体现为法治发展程度上的区别。
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
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
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
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
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
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
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在法律思想上。
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
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
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
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
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
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
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
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
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在法律实施上。
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
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
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
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
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
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中西方法的起源的差别是巨大的。
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
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
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
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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