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残儿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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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针对重新镇石坪小学实情,特拟订学校“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所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与重新镇党委政府、石牛、丰岩、小坡村委会负责人加强联系,作好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工作,保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权利。

9、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10、学校教导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政府为主导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在现实中仍能看到,大量残疾儿童失学、辍学。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教育、保护制度,为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教育均衡发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实现途径,残疾儿童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校长和师资力量安排等教育资源配置上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改造的

力度。大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20XX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学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机构和法定的育人组织,应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责。明确政府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对于侵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应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或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强化政府的职责,保障残疾儿童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提高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与我国特殊儿童家长监护义务不履行有很大关系。作为特殊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为残疾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做出的努力和行动还不多,往往使孩子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提高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障被监护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这是因为家庭中的父母或监护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很大影响。必须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父母或监护人适时送特殊儿童接受教育,承担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对侵害、妨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特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特殊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提高学校保障力度,完善随班就读制度

首先,增加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数量,努力提高残疾儿童的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随班就读特殊学生较多的学校要拿出充足教育资源,配备专职指导教师,为特殊学生提供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其次,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课程方案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义务教育法》规定: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必须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教师的相关制度,从宏观上提出要完善农

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特殊教育教师津贴补助制度。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使任课教师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校长要参加特殊教育教学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要重视特殊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扩大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培养数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特别要重视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特殊儿童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立法与执法有机结合

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法律意识,全面促进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保障包括以一定物质形态存在的法律制度和以一定观念形态存在的法律意识,两者在实践中共生共存,相互促进,共同作用于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的实施过程。我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均高度重视残疾儿童教育问题,在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中都涉及到特殊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已有50多部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内容的法律。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学校以及社会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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