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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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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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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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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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2003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三条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

第十五条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2003版)进行单笔业务操作:

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4—

(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附件二),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附件三),《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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