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法后评估的完善

合集下载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指标规范化研究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指标规范化研究

基金项目:202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JJKH20211344SK )㊂作者简介:郭辉(1981-),男,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效能评估与立法后评估㊂包含的范围㊂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去划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标准是合理可行的㊂3.3㊀明确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权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主要是在 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的 严重 上,此处的 严重 可以从四个层面进行量化㊂第一,当事人在取证时是否尽最大可能避免侵害他人权益㊂第二,当事人主观态度㊂采取某种取证方式是否是当事人唯一的取证途径,当事人是否还存有其他选择余地㊂第三,因果关系㊂当事人的取证行为是否直接导致相对方合法权益受损㊂第四,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㊂此分类鲜明了 严重 的内涵,也清晰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因素,如从当事人的主观思想㊁客观行为㊁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上综合考量,这类似于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但换个角度而言,非法取证行为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㊂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应以立法的形式设定法官的 额外 权利去规制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驾驭,独立设定一条规则: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遵循公正㊁合理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取证行为㊁主观态度㊁相对人的损失程度以当事人取证行为和相对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去裁量,并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㊂ 同时,在当事人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法官应对其所依据的 非法证据 定性后再考量另一方当事人的违反程度㊂参考文献[1]叶自强.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J ].诉讼法论丛,2000,(01):291-324.[2]王春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长春:吉林大学,2008.[3]石先钰,曹天舒.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J ].求索,2009,(10):138-140.[4]陈桂明,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J ].现代法学,2004,(02):21-27.[5]张钟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中心[J ].东南学术,2017,(02):196-199.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指标规范化研究郭㊀辉㊀王㊀宇(空军航空大学,吉林长春130022)摘㊀要:本文阐述了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研究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原则;在梳理分析多个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探索性提出了 共性+个性 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模式,进一步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规范化的方法,为各领域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借鉴㊂关键词: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化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5.0490㊀引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心逐步转向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逐渐步入后立法时代,从粗放型立法转向精细化立法,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㊂在后立法时代,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㊂立法后评估实际上是立法活动的延续,是完善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通常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㊁实施效果㊁成本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问题不足进行修订完善的一个过程㊂鉴于立法后评估可以为法律法规的 立㊁改㊁废 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提高立法质量,能够促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因此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业已成为立法学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㊂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后评估实践探索方面不断拓展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㊁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多个省市先后出台了多样化的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开展了多个领域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为健全立法机制㊁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和科学依据㊂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要素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主体㊁立法后评估内容㊁立法后评估对象㊁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㊁立法后评估程序和立法后评估方法㊂在这些要素中,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它为立法后评估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标准和尺度㊂文献[1]对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文献[2]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的全面性㊁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文献[3]从法律思维的三重视角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文献[4]结合党内法规自身特色和实际情况,构建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文献[5]从法理标准㊁价值标准㊁规范标准㊁实践标准出发构建了地方党内法规实㊃341㊃施之后的评估指标体系㊂本文围绕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问题,梳理分析了多部立法后评估规定中的立法后评估指标,探索提出了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新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方法,以期为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支撑㊂1㊀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1.1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把公正㊁公平㊁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㊁系统性㊁针对性㊁有效性㊂ 中共中央㊁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 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㊂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并重,持续提高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水平㊂开展立法后评估是健全立法体制机制的重要措施,能够有效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能够提高立法的针对性㊁实效性和可操作性㊂1.2㊀健全立法制度机制的客观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第63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制度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㊁系统性㊁针对性㊁有效性㊂ 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必然需要与时俱进建立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动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㊂实施立法后评估,是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特点㊁新要求,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健全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提高新时代立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㊂1.3㊀提升立法质量效益的现实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效益这个核心与关键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㊁整体性㊁协同性㊁时效性,突出强调新时代的立法质量㊂立法质量究竟如何,主要是看其实施适用情况和成本效益,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㊂立法后评估是衡量立法质量优劣㊁检验法律法规实施效果㊁优化立法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㊂开展立法后评估,有利于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新时代立法质量效益不断提高㊂1.4㊀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在2022年4月25日中宣部就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与进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可以知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数量大幅增加㊂截至2022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68件,修改法律234件,与10年前相比,新制定法律数量增加了近三分之一,修改法律数量增加了近2倍㊂在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立法方面,修改的法规规章数量也占有很大的比例㊂在大量法律法规施行和修改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以便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㊁执行情况㊁实施效果㊁存在的矛盾问题,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撑和客观依据,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适应性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㊂2㊀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法律法规立法价值㊁立法质量㊁实施状况以及成本效益等所依据的准则和尺度㊂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关键环节,亦是有效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㊂科学合理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能够产生可信㊁可靠㊁真实㊁准确的评估结论,从根本上提升法律法规质量,促进 科学立法 的实现㊂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㊂(1)科学性原则㊂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应符合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基本规律,满足立法后评估的特殊要求,能够实现立法后评估的基本目标㊂立法后评估属于一项科学活动,应当遵从立法机制内在的基本规律和立法后评估固有的的特殊规律㊂故而,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也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原则,充分体现出待评估法律法规的特色,确保各层级各项立法后评估指标都具有科学性㊁合理性㊁必要性和针对性㊂(2)系统性原则㊂影响立法质量的因素较多,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过程中应遵循系统性原则,既防止以偏概全,也要避免指标内涵的重叠或交叉㊂在宏观维度上应考虑立法目的与法规文本㊁实施效果的和谐统一,同时,在具体维度上也要探究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㊂指标体系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逻辑性,各指标不但要从侧面反映出法律法规立法质量和特征,还要反映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㊂各指标之间应层次分明㊁结构合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㊂(3)独立性原则㊂独立性指的是指标体系内同一层次的各个指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相互重叠,相互之间是独立的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不是多个指标的简单堆砌,而是由一组相互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㊂各个指标间应相互独立,避免内涵重叠㊂在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各个指标的内涵和各个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牢牢抓住主要因素,努力确保立法后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使评估指标简易可操作㊂(4)可操作性原则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为实际运用构建的,这就要求指标体系不能太过复杂,层级和某一指标下的细化指标不宜过多,在保证客观全面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精炼,避免部分指标数据收集整理困难㊁指标权重计算复杂㊂各评估指标应该概念确切㊁通㊃441㊃俗易懂,最好选择易于获取㊁便于量化㊁可行性高的指标,使获取的指标数据便于理解与运用,对于难以量化或信息采集复杂㊁计算困难的则采用定性指标,以确保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㊂3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在地方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评估对象㊁价值取向和评估目的,专家和学者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多层次㊁差异化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通过对中国民用航空局㊁广东省政府㊁甘肃省政府㊁南京市政府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等16个中央部门㊁地方政府及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进行统计可知,在16部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中,有1部设立了5项立法后评估标准,有2部设立了7项立法后评估标准,其余13部均设立了6项立法后评估标准,各个评估标准统计情况如图1所示㊂可操作性和操作性标准所要表达的内涵一致,仅是名称上略有差异,可合为一项,这里都视为可操作性㊂因此从统计图可以得出,合法性㊁合理性㊁协调性㊁可操作性㊁规范性和实效性6项标准采用的最多且明显高于其他标准㊂图1㊀立法后评估规定(办法)评估标准统计图在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常常根据一级评估标准或指标构建二级和三级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在开展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类型㊁内容和特点分别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在对法律法规调整规范的对象㊁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征求专家意见,研究提出 共性+个性 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模式,即将合法性㊁协调性㊁合理性㊁可操作性㊁规范性和实效性6个指标作为法规规章的共性一级评估指标,然后根据法规规章的类型㊁内容和特点等因素,对一级评估指标进行个性化的拓展,在此基础上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㊂如组织管理类法规规章需要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则可将适应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内容标准类的法规规章则可将技术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政策导向类的法规规章在科学性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则可将科学性拓展为一级评估指标㊂具体到某一类下某一系列或某一部法规规章,则可以根据内容特点等因素进一步拓展一级评估指标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构建二级和三级评估指标㊂在实际的立法后评估活动中,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适应所评估法规规章的内容及特点㊂4㊀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规范化和各级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是立法后评估的关键环节,不仅决定评估结果的呈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㊂评估指标的权重通常结合专家经验采取德尔菲法或层次分析法等主观赋权法进行确定㊂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层级指标几乎都属于定性指标,由于定性指标无法进行计算,因此需要将定性指标进行规范化㊂定性指标通常也可以称为模糊性指标,采用专家打分或按等级赋值等方式可以将定性指标转化为便于操作的定量指标,这种方法在各领域评估或者评价工作中经常被采用㊂定性指标的规范化方法最终归结为两种途径:一是转化为确定的定量值;二是采用模糊数或区间数的形式表示㊂鉴于用区间数表示语言评价值更符合实际且易于接受,本文将语言评价值转换为区间数㊂为了便于换算和计算,需要将区间数进行适度的规范化处理㊂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指标的内涵各异,语言评价指标的可能取值为有限多种,因此可以建立从评估指标值定性评价到区间数的规范化映射关系㊂为便于说明,这里选取两种常用的语言评价值来描述各定性指标的相关程度,进一步把它们转化为表1中所对应的规范化区间数㊂如果能够获取各指标的权重和语言评价值,通过区间数理论的计算,便可了解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㊁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等情况㊂表1㊀定性指标的规范化定性指标值差较差一般较好好弱较弱一般较强强区间数[0,0.2][0.2,0.4][0.4,0.6][0.6,0.8][0.8,1.0]5㊀结语立法后评估是推动科学立法㊁民主立法㊁依法立法的关键举措,是提高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㊂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主要原则,在对16部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模式,最后给出了定性指标的规范化方法,为各领域开展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参考㊂参考文献[1]刘琦,李化.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J ].统计与决策,2016,(4):59-61.[2]王侄晴.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基本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8,(23):128-129.[3]张振安,张丽娟.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2019,(19):139-140.[4]伊士国,郭康.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之构建[J ].政法论丛,2019,(4):96-107.㊃541㊃。

《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前评估制度作为确保法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性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参考。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1. 评估制度的基本内容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指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对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社会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

2. 评估制度的意义(1)增强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提高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减少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和成本。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评估流程不规范当前部分地区在立法前评估中存在流程不清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地区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标准不一、尺度不均的问题,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前评估往往忽视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导致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度不高,缺乏参与立法讨论的热情和动力。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措施1. 完善评估流程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流程和统一、明确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立法前评估人才,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3. 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如听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立法前评估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五、结论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确保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受到...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受到...
、整理和分析,并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召开座谈会和专家研讨会,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调研、论证和研究,对评估工作进行初步的总结;在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价阶段,评估主体要针对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等方面撰写综合的评估报告,并提交给立法部门或相关机构,作为对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依据。
其次,在地方立法的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为某个部门谋私利、扩大公民义务、公权力大于私权利等情况,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过于强调职权,义务少于权力,服务力度不够,行政处罚过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处在失衡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需要得到更高度的重视和保障。立法
④梁平:《地方立法质量和实越效果的关系》,《北京人大》2012年第1期,第32页。
还有一些地区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了比较分析法、系统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总之,各地方在进行立法后评估时,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重点来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功能
立法质量是立法机关工作的最终追求,是客观评价立法活动优劣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明的体现。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有有效的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其立法质量,确保其实施效果,是我们在新形势下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①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进一步完善。
1、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首先,有人民群众参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扩大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有效的调动起公民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使人民更广泛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及时反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这样立法机关就会在立法工作中多多吸取群众的建议,更能满足民众的法律诉求,优先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民主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监督,改善政治制度的民主技能。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我国正在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一般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就,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日本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开始开展的“事业评估”、“行政评价”、“政策评估”也都包含了政府立法的评估,虽然也涉及到政府立法的预评估的内容,但也注重政府立法的后评估。

日本立法后评估兴起于一些地方,在地方试点成功后,中央政府逐渐采纳,最后于2002年4月通过《行政机构实施评估政策有关的法律》(简称《评估政策法》)确立了中央行政立法的后评估。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的运作模式也有一定的特色。

在世界各国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过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对很多国家产生重要影响。

在构建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今天,对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考察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一、日本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发展历程日本的立法评估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过程,它的路径别具特色,先从地方发展起来,然后由中央政府加以推广,最后实现在所有部门与行业实行立法后评估制度。

这样的过程可大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探索阶段(1995年—1997年)日本的行政改革运动首先在地方自治团体得以开展。

1995年,日本三重县实施了作为行政改革核心内容的事务事业评估;同年,日本静冈县实施了以业务评估表为内容的行政改革活动,1996年日本北海道开始讨论实施“即时评估”和“政策评估”。

其他的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也都开展了行政评估的改革运动。

1995年7月,日本三重县北川知事为了使政府机构的活动从考虑国民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开展了一场“明白服务改革运动”。

所谓“明白服务”,即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都是能够让国民清楚与明白。

该运动要求政府机构从国民的立场出发,对政府服务的质和量作为评估内容。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今天普及科技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这个文档,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个文档。

一、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概念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是对法律实施和实践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质量的专业、科学、系统、常态、持续性的评估过程。

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在判定法律制度合理性、完善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各个方面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二、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本文旨在从多个角度来分别介绍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具体如下:1.法律框架:法律的可行性研究、法规规范性比较以及法律目标设定等方面的内容,让制定和施行法律更加规范有序。

2.评估指标:评估指标是对立法过程中规范性、科学性、实践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估,进而对立法进行量化和可视化的可行性分析。

3.评估方法:传统的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新型的评估方法包括网络爬虫、大数据分析、情境模拟等。

4.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是对立法效果以及实践效果的总结,针对性的提出是否需要修订法律、修改法律等具体措施。

三、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意义立法质量评估报告在社会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1.提高立法和实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通过对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分析和评估,能够更好地发现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瑕疵,并从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进而提高立法和实践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能够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3.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通过立法质量评估报告,能够更加全面和精准地掌握社会状况和需求,进而更好地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创新治理方式。

四、立法质量评估报告的建议在撰写和编制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结果应客观真实,不能涉及任何主观偏见和价值判断。

2.评估过程应规范有序,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分布合理的时间、人员和资金和物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

浅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现状及完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卢仿杰【摘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整体上看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后评估立法不完善、后评估主体单一、后评估对象筛选标准不够科学、后评估标准不统一、后评估程序简单、后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后评估结论没有法律效力等问题,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策建议:进行专门立法、实行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明确评估对象、统一评估标准、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方法、赋予评估结论法律效力。

【关键词】后评估现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目前理论以及立法上还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涵义和称谓。

在其内涵的认识上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观点。

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

狭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本文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

除了在内涵上认识的不一致,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上也不统一。

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通常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使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有的用“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文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有的观点称之为“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性文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存在与适用,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变化的条件下搞好各项行政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填补有限法律资源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稀缺、空白并对比较原则的立法文件通过进一步具体化而使之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行政措施或者行政手段【2】。

做好评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探讨

做好评估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探讨
有 体 系基 本 形 成 , 照 党 的十 七 大 的要 求 , 后 立 法 要 站 在 新 专 门委员 会 的名 义 组 织评 估 ; 的 以常 委 会工 作机 构 的名 按 今 有 由人 大常 委会 、 门委 员会 专 的历史起 点上“ 完善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 。著 名立 义组织评 估 ; 的是 委 托评 估 , 第 专 法专家 杨景宇 曾说过 “ 法律 法 规 完备 和 法 律 体 系完 善 的标 或者工作 机构 委托制定 和实施 法 规机 关之 外 的“ 三方” 门机构开 展评 估 。从 理论 上 讲 , 立法 机 关 是无 法对 自己所 志, 从根本上说 , 不 在 于法 律 法 规 的数 量 , 并 而是 在 于 这个
作为评估 的主体 才能真 正实 现地 方 评估 的初 衷 呢?从 实践
各 目前 主要 地方 立法机 () 方 立 法 评 估 工 作 是 新 形 势 下 立 法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方面来看 , 地组织 的立法 评估 工 作 , 1地 关 自行组 织 , 即一般 为地方 人 大常 委会 , 只是具 体组 织实施
关 键 词 : 法 评 估 ; 法质 量 ; 方 立 法 立 立 地
中 图 分 类 号 : O DF 1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O 9 1一2 1O 1 7—1 8 2 O ) 2O 5 一1
1 进行地 方 立法评 估 工作 的必 要性
的 迫 切 需 要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种 全 会 提 出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恐 对 随 着 法 律 体 系 的 不 断 健 全 , 国 未 来 的 立 法 工 作 主 要 面 临 利益痕 迹严重 的问题 , 难触 及 。再 者 , 专业 性较 强的地 中 方性法规 进行评 估 技 术要 求 比较 高 , 现 行有 效 的全 部或 对 的将 不 是 新 法 的制 定 , 是 通 过 对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反 思 , 而 而地 方人 大 常委 考虑 它的实际效 果 , 据 其运 行 情 况 对其 加 以废 、 工 作 。 部分地方 性法规 进 行评 估 工作 量 比较 大 , 根 改 单 立法评 估能够提供有 效的手 段 , 法律 法规 的实施 过程 、 对 实 会普遍存 在专业 人 员 人手 不 足 的现象 , 靠地 方人 大 常委 施 效 果 以 及 所 面 临 的 新 问 题 进 行 检 查 , 方 位 验 证 法 律 法 会进行 立法评估 难免影 响评估 质量 。 全 ( ) 乏有效 的立 法 评 估 机 制 。由 于地 方 立法 评估 在 2缺 规 的适 应 性 、 操 作 性 等 , 而 为 法 律 法 规 的 废 、 提 供 最 可 从 改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建议函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建议函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建议函摘要本文旨在提供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旨在为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立法后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评估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效和问题,并为改进立法提供依据。

本文将介绍立法后评估的定义、目的、方法和实施步骤,并提出一些建议。

1.立法后评估的定义立法后评估是指对立法实施过程中的效果、成本和问题进行评估的一项工作。

它旨在衡量立法的实际效果,促进对立法的改进和优化,并提供决策者所需的信息和证据。

2.立法后评估的目的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评估立法实施的成效和问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提供立法的实证证据,验证立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促进立法的改进和优化,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改善立法的沟通和透明度,增加公众对立法的信任和参与度。

3.立法后评估的方法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定性研究方法:采用访谈、观察、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立法效果和问题的评估。

-定量研究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立法效果和问题的评估。

-对比研究方法:将立法实施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评估立法的变化和影响。

-实证分析方法: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建立评估模型,分析立法的效果和成本。

4.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步骤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评估的目标和范围:明确立法后评估的目标和涉及的方面。

-收集和整理数据:收集和整理与立法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进行评估分析: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结论和改进建议。

-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和建议整理成评估报告并进行发布。

5.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建议基于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和方法,我们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加强立法后评估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使其成为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工作。

-确保立法后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评估结果受到政治和利益的干扰。

-加强立法实施过程的监测和数据收集,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论立法后评估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兼评汪全胜教授《立法后评估研究》

论立法后评估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兼评汪全胜教授《立法后评估研究》

并不意味着立法体系的完善 , 当前及今后仍有许 多
基金项 目: 2 0 1 3 年 度国家民委 民族问题研 究项 目“ 《 民族 区域 自 治法》 实施 效果评 估研 究” ( 2 0 1 3 一 G M一 0 8 1 )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陈光( 1 9 8 2 一) , 山东莱州人 , 大连理工大 学人文与社会科 学学部 公共 管理 与法 学学院讲 师, 硕 士生导 师, 博士, 研 究方向: 立法
摘要 : 立法后评估是衡量或检验 一部立法质量高低 的基本制度 。因立法后评估具 有重要的制度 功能和意义 , 其可操 作性 的理论设 计较为详备 , 以及对 一些前沿性理论和制度 的容纳 , 使 得该制度 “ 看 上去很美 ” 。然 而, 可靠性 与有效性是
立法 后评估 走 向“ 实 际很有效” 必须面对 的两个 问题 。尽管 汪全胜教授 等所著《 立 法后评估 研 究》 对立 法后评估 的基础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0 .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6 0 5 ( 2 0 1 3 ) 0 6— 0 1 0 7— 0 7
法 律 的运行 始 自立 法 。立 法 质量 的 高低关 系 到
针对所发 现 的问题 提出有效 的改 进建议 。
其 效力 的实 现 程度 。立 法后评 估 制度 是衡 量或 检验
理论及如何操 作进 行系统论述 , 但 没有从理论上有力解答评估 的可靠性与有效性问题, 尤其是如何保证评估信 息的可靠 与评估 回应的有效。立法后评估实践 中出现 的一些不 良现象也表 明我们对 可靠性 与有效性 的担忧是 有道理 的。对 此,
可通过 重构评 估主体模式 以及 改进评估 方法和技 术等方式 , 来增进 立法后评 估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 : 立法后评估 ; 可靠性 ; 有效性 ; 《 立法后评估研究》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级政府在制定重要的地方立法事项时,往往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评估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各种争议,包括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完善评估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评估的背景和意义第三方评估是指由不属于被评估对象和评估机构的独立第三方组织进行的评估活动。

在地方立法事项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助于减少政府官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增加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三方评估还可以为政府提供独立的决策依据,为立法事项的修正和改进提供重要参考。

1. 评估对象的选择在进行地方立法事项的第三方评估时,评估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应该由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来确定评估对象,而另一些人认为应该由公众参与决定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的选择涉及到权力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容易引发各方的争议。

2. 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标准的确定是第三方评估中的关键环节,其科学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在现实情况下,评估标准常常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和科学。

1. 加强评估对象的民主参与在地方立法事项的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强评估对象的民主参与,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减少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的主观干预,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避免政治、经济等利益的干扰。

3. 强化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政府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应当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约束和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203【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工作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部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选择拟评估的法律制度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确定了选择评估对象的工作思路:一是围绕社会发展关键问题选择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制度;二是突出重点,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评估指标能够量化,以区别于执法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

结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有关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安排,从2010年3月份开始,先后两次组织召开有17个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国内外专家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研讨会,派人参加路甬祥、陈至立副委员长率领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执法检查组的活动并开展试调研工作,与科技部、农业部等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最后确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两项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制度进行评估。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估 ” 也 不 只限于 “ 次立法 ” 因为 , , 二 。 这 是 大 小概 念 以及 内涵 与 外 延不 同
的问题 。
首 二 、 于 立 法 后 评 估 的切 入 的 。当然 , 次启 动立 法后评 估 可 以 关

选择 l 件先 行 尝试 。 因此 , 般 考虑 一
选 择评估 对 象 , 不妨 每次 选择 某一 类 首先 , 要解 决 谁评估 、 评估 谁 、 怎 么评 的问题 。 是开 展立 法后 评估 的 这 重 要抓 手 。 注意研 究立 法后评 估 的 要 的 法律 、 法规 、 章进 行评 估 , 规 通过 对 同类 多部 法 律 、 规 、 章 的定 性 定 法 规
基 本 构 成要 素 , 是 评估 主 体 , 是 性 的问题 ,明晰是 立 法方 面 的问题 , 一 二 或者 是其 他方 评 估 对象 , 是 评 估 方式 , 三 四是 评 估 还 是 执法方 面的 问题 ,
段 后而 进行 的评 估 , 三者着 眼点互 不 标准 。 既有 系统 性 、 普遍 性 , 也有 只有 明确这 些基 本要 素和 相关 面的 问题 , 相 同 。因此 , 不能 把立 法后 评估 等 同 要求 , 清 楚 评估 主体 是 谁 , 些 部 指 导性 和针 对 性 ,对 改 进立 法工 作 、 弄 哪
践 一 得
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几点思考
0 吴 斌 李庆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 规 、 章 实 施 后 的 实 际运 行情 法 规

从地 方立 法 后评估 的实践 看 , 评

关 于 立 法后 评 估 的定 位
况 进行 深入 广 泛地 调查 研究 , 分 了 充
解 实施 的成 效 和存 在 的问题 ,分 析 、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立法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也越发显得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果性难以保障,导致部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加强对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果,我国亟需建立健全立法影响评估制度。

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能够通过对立法合理性、符合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前预测法律法规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和问题,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支撑。

对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国外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经验借鉴,进而提出具体建设路径和建议,以促进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健全发展。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重要性,为我国立法过程提供科学决策支持,促进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民主性。

对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升法治精细化水平,为建设法治化政府和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最终实现立法过程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健全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可以提高我国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各项立法能够真正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发展方向,避免因立法过程不科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研究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过程,促进我国立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研究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推动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民族发展。

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tedl mao s blya dr ii a ts r cn .T eeau t n ss m o p s —l i a o a s w bet ea d h i m f t it n i dt s t e a f ig h v a o yt f ot-e s t n h s t o no jc v n e a i g y tu ea l i e g li i i
t e rt a h e h l ih i te a t a f cso w.T e s s m r st e l e t e u s n i g itr ci n a n e il— h oe il t r s o d whc s h c u lef t f a c e l h y t ti o ra i h p t d n ne a t mo g l gsa e e z a o
Absr c t a t:Ev l ai n s se o os au to y tm fp t—lg sa in i w r o p re tlc llgsai n s se e ilto sane ty t e fc o a e ilto y t m. Thes se c n r d e t e y tm a e uc h
d s d a tg f e ilt ed sr u i n b t e n t ec n r l n h o a lgsao ,whc f csp s ie yt e u i r o ・ ia v n a e o g s i i i t ew e h e ta d t el c l e i tr l av tb o a l ih af t a sv l h n f m f e e o l g ls se a y tm.I i a mp r n y t o sr c o a e i ain wi ec aa tro s o sv n s n sh l f l or s l e t s n i ot t a wa c n t t c l gs t t t h r ce f e p n ie e sa d i ep u e ov o u l l l o hh r t

立法后评估初探

立法后评估初探

立法后评估初探尽管评估是近年来流行语汇中的一个高频词,但对什么是评估,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评估作不同的理解。

从广义上来讲,评估是借助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估客体的价值大小或高低、趋势或发展的评价、判断、预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把握事物或活动的价值或规律的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于评估可以作不同种类的划分。

按照评估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物的评价,主要是评估物的价值大小或高低,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

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就属于这一类。

二是对活动成果的评价,主要是评估活动绩效的好坏、高低。

绩效一般解释为成绩、成效、业绩等,是对工作成果的一种评价。

三是对事物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既包括对人类活动、个体行为现状、趋势的评估,也包括对自然界的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评估趋势与走向,以便作出最佳选择与判断。

立法评估应当属于第二类,是对立法活动成果的评估,属于绩效评估的一种。

一、评估运动方兴未艾目前在管理实践中广为流行的是绩效评估。

它既包括对个体绩效的评估,如企业员工、公务员等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估,又包括对组织绩效的评估,如企业绩效评估、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等。

政府绩效评估是近年来公共管理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西方国家普遍面临财政压力、管理危机、公众信任危机等情况,为了解决公共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一些国家相继推行公共部门管理改革,将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引入到公共管理中,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

企业绩效评估被应用到公共管理中,侧重于对公共部门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价。

英国政府率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绩效评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在西方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1993年美国政府成立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制定颁布了《政府绩效评估与结果法》。

除美国和英国外,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在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法国、新西兰、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都得到广泛应用。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

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

《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

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

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

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3)依法强化动物防疫流通监管,防范外来疫情输入。

为了有效防范外来疫情输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安全,根据《办法》,我市开展调入动物及产品的备案报验工作。

2005年3月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外来动物报验中心,在市区城南、城北两个入城口、望江门建立了3个报验站,实行电脑联网,软件管理,实时监控,对从市境外调入动物及产品实行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

为方便经营单位备案,我们对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备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一举措在农业部尹成杰副部长、农业部兽医局贾幼陵局长视察时得到了他们的高度肯定。

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之我见

立法后评估与执法检查之我见
行 政 部 门 有无 限权 举 措 ,看 规 定 的 公 民权 利 能否 得 到有 效 保 障 . 以及 执 行效 果等 。实 践 中 , 全 面系 统 的执 法 检查 也 蕴 含 着立 法 后评 估 的 内 容 ,尽 管 它 往往 更倾 向 于法 律 法 规 的执行 情况 。
立 法 后 评 估 与 执 法 检 查 二 者 最
合。 近几 年 .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在执 法 题。 向社 会公 开 征求 意见 。三 是通 过 调查 : 通过 各种 途径 广 泛收 集第 一 手
信 访 渠 道 了解 法律 实施 情 况 。 四是
资料 , 藉此 掌握 详 实 的基础 数据 。科
检 查 方式 方法 上 屡 有 创 新 .主 要 体 在 较 大 范 围发放 调 查 统计 表 .多 方 学 原则 。 坚持定 性分 析 和定量 分析 相 现 在 四个 方 面 :一 是 将 执 法 检 查 与 收集 执 法信 息 。 结 合 ,力求 方式 方 法 与程 序合法 、 规
立 法 后 评估 结 合 起 来 。如 2 0 1 1年 ,
立 法 后 评 估 与 执 法 检 查 的 工 作 范 。 ●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对残 疾 人 保 障 原则是 相 通 的 : 公 正原 则 。坚持 立 法
法 进 行 立 法后 评 估 。 通 过 文献 研 究 、 机 关 主导 ,法 律 实施 主管 机关 配合 . 问卷 调 查 、实地 调 研 和统 计 分 析 等 相 关部 门和单位 参 与 的方 式 , 为报 告
法后评估 与执 法检 查之我
口 文/ 李 立勤
否 与 上 位法 相抵 触 ,规 定 条 款 是 否 切 合 实 际 ,是 否 具 有 针 对 性 和 操 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