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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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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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陕西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更新:2018-12-10 17:24:01陕西纳税标准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交税计算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税率表西安扣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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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8-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1.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 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2.11【实施日期】1987.0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证为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按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计算依据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其他项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商标权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减除的“工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人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人员计算列支。

具体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6﹞145号【发文日期】2006-11-17【实施时间】2006-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自行申报纳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矛盾,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提升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法律规定,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地税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有序、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掌握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广,分散于各个行业,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申报内容、税款计算、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

基层地税机关要将自行申报有关规定制作成宣传单,放置于纳税服务厅,张贴于自行申报人员比较集中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街道等地段,便于纳税人获取有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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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老会计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 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 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 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 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

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5〕183号;2005年12月19日)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
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10]3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38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已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依法科学文明廉洁征税的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税,兴税强省”战略,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税收工作规范化管理为主线,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税收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努力提高征管质量,着力改进纳税服务,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税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完成全年各项收入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西部强省和构建和谐陕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0年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决定》和赵乐际书记在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层次、抓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

紧密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全系统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做好全年各项税收工作结合起来,着力加强以理论武装为重点的思想政治建设、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以能力素质为重点的队伍建设、以基层为重点的组织建设和以党性修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力量。

陕西省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陕西省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G 大学 财务 绩效很 差 ; 83 %的专家 认 为刚及 格 或者 合格 : 有 . 3 有
1 .7 91 %的专 家认为 中等 ; 2 7 有 95 %的专家 认为 良好 ; 4 . % 有 12 6
的 专家认 为优 秀 。由最大 隶属 原则可 得 G 大 学财务 绩 效效 果优
秀 。 具体 的得分 上看 , 给上 面每一评 语一 个权 数 : 2 , 从 拟 V 为 OV 为 4 , 。 6 , 8 , 。 1 O 那么 G 大学 财务绩 效综 合评 OV 为 O V 为 0 V 为 0 ,
征 管 工 作 量 相 当大 , 税 方 式 手 段 简 单 , 以 实 现 预 期 征 管 征 难
效率。
笔 者 于 20 0 9年 5月发 放 了 50 0份 调查 问卷 ,经严 格 筛 0
第三 , 征收方 式难 以控制 高收入 者。问卷 调查在 对被调 查者
本文为《 陕西省个人所得税现状 、 问题 与对策研 究》 项 目编号 :9x s0 ) ( 0 sd0 3 。
二、 陕西 省个税 征管 的主要 问题
行 申报 手 续 繁 杂 ,有 2 0 的 人 认 为 是 征 管 手 段 落 后 。 88 % 有
3 2 %的 人认 为是 政 策 宣 传 不到 位 造 成 的 。由于 受 目前 征 管 0.4
体制的局限影响 。 省税 务 部 门征 管 信 息不 畅 、 管手 段 落后 , 征

I ND .  ̄ E S o ' RI A 。 7 0UNTI G  ̄, 勰鼎 黼勰
陕西 省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中 的 问题 及 对 策研 究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管理 学 院
【 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客户端升级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客户端升级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客户端升级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客户端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功能(9号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29号)文件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10月26日进行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后,扣缴义务人客户端需要进行相应的软件升级工作。

补丁升级包下载路径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为您服务-下载中心-相关软件-个税代扣代缴客户端9号补丁进行下载。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4日
——结束——。

西安市工资扣税标准

西安市工资扣税标准

西安市工资扣税标准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西安工作生活。

而工资扣税作为每个工作者都需要关注的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

因此,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西安工作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年收入超过42000元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如果您的月收入低于35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西安市的工资扣税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西安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具体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超过起征点后的收入将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了解了起征点和税率之后,我们需要计算具体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即可得出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另外,西安市还有一些特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教育、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收入。

总的来说,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西安工作生活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收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负,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西安市的工资扣税标准,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应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主要职责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方税(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的征收和管理。

主要负责征收下列各税:1、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6、遗产和赠予税;17、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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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1995﹞198号
【发文日期】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省工商银行向各地工商银行下发了(95)陕工商银传真0
2号电报。

电报称:“九四年个人工资收入人均月工资超过500元部分应缴纳个
人收入所得税。

对此,总行曾在布置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明确规定,由总行统一计算交纳,在利润分配时扣减各行利润分配,故各行不再缴纳这部分税款。

”这条规定,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属无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 8
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包括工资内外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也要列为重点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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