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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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单位:元/平方米.年市区县名称市区土地等级县城土地等级建制镇土地等级工矿区土地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分等一二三四五不分等一二三四五不分等一二三不分等西安市城区2724201610环山公路沿线1612 长安区1042阎良、临潼区642周至、蓝田县321户县532高陵县542宝鸡市城区181395.4 陈仓区53.532.554凤翔县6544.6--34--2.53.5--2.53--2.5 岐山县64.53.56--4.54.53.54.5扶风县655--4542.5眉县64.53.55.4--34.5--33--2.5 凤县43.52.52.5陇县4.543.52.5 千阳县4.53.52.52.52.5麟游县2.54太白县432.5铜川市王益、印台、耀州区8654322新区6543宜君县2.522咸阳市秦都、渭城区121086543 2永寿、武功、长武、淳化县321旬邑、彬县3.52.51.5礼泉、乾县431.5兴平市、三原县4.53.51.5泾阳县4.53.52.51.5渭南市临渭、开发区85.553.52.532.51.5121.51华阴、韩城市754322.521.5121.51潼关、大荔、澄城、合阳、蒲城、富平、白水、华县643212.521.5121.51汉中市汉台区151284634开发区7654南郑县654765433城固、洋县654433西乡县65433勉县654343宁强、略阳县432422镇巴县4432留坝、佛坪县4安康市汉滨区1512975432 旬阳、平利县643紫阳县53汉阴、石泉、岚皋县43宁陕、镇坪、白河县32商洛市商州区64332.52丹凤、商南、山阳、洛南、镇安、柞水县64332.52延安市市区及市郊18161412105其他十二县6545建制镇435榆林市榆阳区87644325神木县654 5435府谷县654435横山县53325靖边、定边县653325绥德县54332米脂县432佳县4221吴堡县54325清涧、子洲县43324杨凌示范区新城区、老城区82——结束——。

税务自查报告应关注的问题及涉及的风险点

税务自查报告应关注的问题及涉及的风险点

自查应关注的问题一、增值税(一)进项税额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2.是否存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3.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4.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5.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是否存在将返利等收入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0
【摘要】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中要求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的两个问题,可按以下
原则执行: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

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精神,我省统一按5%进行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我省统一按10%进行计算扣除。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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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至2020.03)

各地关于⼟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截⾄2020.03)来源:⼟地增值税⾦穗源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各地须对⽬前的预征率进⾏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件的规定执⾏)。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

”具体我们通过下⾯的政策来了解⼟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01北京的规定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实⾏差别化⼟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暂不预征⼟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按照预计增值率实⾏2%⾄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最低按照销售收⼊的5%预征⼟地增值税。

02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低于项⽬所在区域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销售均价公式:项⽬销售均价=项⽬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可售住房总建筑⾯积;四、项⽬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积中⼼计算确定项⽬销售均价,并调整⼟增税预征率。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现就涉及市地税局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关于第十二条“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落实措施(一)自2016年9月1日纳税申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

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

纳税企业应分别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并申报缴纳税款。

依照市政发【2016】年32号精神,对于2016年7月31日前,已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的,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陕地税发【2008】87号、陕地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和房地产销售类型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征收相应时段税款。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计划的开发项目,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核准,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受理范围为:凡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立项的城中村(棚户区)房地产项目。

(下列两种情况不予受理:一是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2016年7月31前未足额缴纳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或同一投资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1、纳税人将所需纸质资料报送主管地税局税政科,税政科审核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上报市地税局履行审核核准手续;2、对经审核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给予免预征土地增值税处理,该审核核准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3、纳税人持“免预征土地增值税通知办理“城中村(棚户区)土地增值税免预征手续;主管地税局将对已享受免预征照顾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确保应征税款的足额征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1
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通知,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5﹞46号【发文日期】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2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注释:参见《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 (一) 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 (二) 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 经济适用房; (二) 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1、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
2、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5、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计征中有关扣除项目的批复(市地税[2003]354号)
6、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西地税发[2005]140号)
7、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西地税发﹝2010﹞235号【发文日期】2010-11-11【实施时间】2010-1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税款预征及清算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免预征问题按照《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可享受免预征照顾,纳税人可持发改委(或前计委)相关立项及政府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在主管地税局确认后,到市局办理免预征备案手续。

上述免预征开发项目待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二、 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问题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五、 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9)249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西安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西安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西安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国家调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一大举措。

那以西安为例,西安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土地增值税又是如何预征呢?小编带着大伙来了解一下国家如何利用土地增值税来起到调控作用的。

西安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1、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已经发布通知要求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

在通知中称,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并表示将“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的清算工作。

”3、为改变部分地区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情况,除保障性住房外,今后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

4、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西安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1、在我国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划分中,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

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算”的管理模式。

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季度以申报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所得,清算应纳所得税额。

2、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西安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89号【发文日期】2008-07-09【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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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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