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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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扎实推进。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有序运行。

(四)完善措施,规范运行。

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三、试点内容(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9.05
•【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陕财税(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7)2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的目标。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及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7〕102号)精神,现将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

对利
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4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由省级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三、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

四、减免税收的具体操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

已缴税款不再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制约,认真执行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提高稽查案件的复查率。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地税局拟制的《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指导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加快建立科学严密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特制定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税收征管改革的原则、任务和目标税收征管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治税。

规范各项征纳活动,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推进依法治税。

(二)统一规范。

统一规范税收征管机构及其职能、征管业务规程,为税收征管改革打好基础。

(三)整体协调。

通盘筹划和协调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改革内容、实施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管改革。

(四)实用易行。

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因地制宜地改革现行征管模式,使新的征管模式实用易行,便利纳税人。

(五)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建立起一个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城市税收征管现代化、农村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2016年8月1日
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1
2。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1、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
2、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5、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计征中有关扣除项目的批复(市地税[2003]354号)
6、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西地税发[2005]140号)
7、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西地税发﹝2010﹞235号【发文日期】2010-11-11【实施时间】2010-1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税款预征及清算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免预征问题按照《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可享受免预征照顾,纳税人可持发改委(或前计委)相关立项及政府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在主管地税局确认后,到市局办理免预征备案手续。

上述免预征开发项目待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

二、 清算项目的确定问题清算项目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列建设项目为准。

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问题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五、 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多栋单体建筑组成,有的单体建筑属普通住宅,有的属其他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体建筑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必须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两类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陕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房地产成本核算与应用(一)

房地产成本核算与应用(一)

二、如何划分土地增值税的预交、清算和纳税申报?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交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开发项目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允许预售房产,取得预售收入。
《土增税细则》: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的税款(3%)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例1—1、2019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 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0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26万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 计算应预交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1)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 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当地发改委申 请立项,获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核定项目名称。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3)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 [2016]30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5〕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 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 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一般规定获得施 工许可后10~30日内),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 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电子邮件:***********************2. 传真:************3.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39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10000)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7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一)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转让(划转)价格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 〔2015〕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 〔2015〕2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5〕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8日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税收收入,切实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本行政区域税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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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二、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预缴。

纳税人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月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8﹞89号【发文日期】2008-07-09【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年四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一)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二)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济适用房;(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合同;(二)房地产转让明细资料;(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完税凭证;(四)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房地产转让的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审核以下内容:(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二)扣除项目金额;(三)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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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的通知
【标 签】通知,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5﹞46号
【发文日期】2005-04-25
【实施时间】2005-05-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自2013年2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注释:参见《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
(一) 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
(二) 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 经济适用房;
(二) 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房地产开发合同;
(二) 房地产转让明细资料;
(三)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完税凭证;
(四) 项目竣工决算资料;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房地产转让的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二) 扣除项目金额;
(三) 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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