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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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问题的通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文件鲁电集团营〔2004〕90号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问题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费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1-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用户受电电压 等级(千伏)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用户0.38/0.22 270 22010 220 16035 170 90110 90 50四、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转发县级供电企业。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供电 可靠性 费用 管理 通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2-。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用户
0.38?0.22270220
10220160
3517090
1109050。
如何通过营销稽查有效降低电力营销差错事故

如何通过营销稽查有效降低电力营销差错事故摘要:电力营销工作质量是衡量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服务质量的综合体现。
同时,电力营销稽查是电力营销环节内控约束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营销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有效地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可以达到规范营销行为,堵塞漏洞,挖潜增效,提高电力营销政策执行力,减少电力营销差错(事故)的目的。
因此,通过开展常态、在线和专项稽查是电力营销的重点工作;是企业最大限度的发挥营销稽查及时性审查的监督作用,减少营销差错、事故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营销稽查;营销差错(事故);经济效益;预控措施为适应营销稽查工作逐步深化的需求,帮助基层单位做好营销领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电力营销差错事故,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是有效提高电力营销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电力营销稽查的监督控制作用是促进电力营销单位与个人在电力营销活动中的规范性,加强电力营销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营销环节内控机制,减少营销环节差错,防范企业经济损失。
通过加大监督力度,进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差错,防范企业经济损失。
电力营销稽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涵括:业扩业务稽查、抄核收业务稽查、电能计量业务稽查、用电检查业务稽查、客户服务业务稽查、线损和停电管理业务稽查等六大类主要业务,涵盖营销全过程。
电力营销稽查的具体管理内容:监督营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电费抄核收、用电检查、优质服务、管理线损、营销系统基础信息、客户停电管理等工作是否规定程序、质量及时限完成;对营销差错和营销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调查报告。
电力营销稽查业务根据工作缓急程度不同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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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
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3日)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
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
一、贴费收取范围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
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
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
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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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