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如何通过营销稽查有效降低电力营销差错事故
如何通过营销稽查有效降低电力营销差错事故摘要:电力营销工作质量是衡量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服务质量的综合体现。
同时,电力营销稽查是电力营销环节内控约束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营销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
有效地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可以达到规范营销行为,堵塞漏洞,挖潜增效,提高电力营销政策执行力,减少电力营销差错(事故)的目的。
因此,通过开展常态、在线和专项稽查是电力营销的重点工作;是企业最大限度的发挥营销稽查及时性审查的监督作用,减少营销差错、事故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营销稽查;营销差错(事故);经济效益;预控措施为适应营销稽查工作逐步深化的需求,帮助基层单位做好营销领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电力营销差错事故,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是有效提高电力营销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电力营销稽查的监督控制作用是促进电力营销单位与个人在电力营销活动中的规范性,加强电力营销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营销环节内控机制,减少营销环节差错,防范企业经济损失。
通过加大监督力度,进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差错,防范企业经济损失。
电力营销稽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涵括:业扩业务稽查、抄核收业务稽查、电能计量业务稽查、用电检查业务稽查、客户服务业务稽查、线损和停电管理业务稽查等六大类主要业务,涵盖营销全过程。
电力营销稽查的具体管理内容:监督营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电费抄核收、用电检查、优质服务、管理线损、营销系统基础信息、客户停电管理等工作是否规定程序、质量及时限完成;对营销差错和营销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调查报告。
电力营销稽查业务根据工作缓急程度不同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
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 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陕价价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
陕西榆林110千伏电网向陕西330千伏电网购电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2004]72号
3、凡供电接入点的电源侧线路为地下电缆的,由该供电点接入的用户按地下电缆标准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或临时接电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停止收取各类用电的供配电工程贴费。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申请报装或增容的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原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对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供电部门除免征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贴费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KV)
用户交纳的费用(元/KVA)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费用(元/KVA)
0.38/0.22
270(250)
220(200)
10
220(200)
160(150)
35
170(150)
90(70)
63
110(100)
110
90(70)
说明:
1、括号内的数字为山区县用户执行标准,山区县以省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否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十三日计价格〔20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
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
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用户受电│用户应交纳的贴│其中│自建本级电压┃┃电压等级│费├──────┬──────┤外部供电工程┃┃(千伏)│(元/千伏安)│供电贴费│配电贴费│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200-220┃┠─────┼───────┼──────┼──────┼──────┨┃10 │200-220 │110-120│90-100 │150-160┃┠─────┼───────┼──────┼──────┼──────┨┃35 │150-170 │150-170││70-90 ┃┠─────┼───────┼──────┼──────┼──────┨┃63 │100-110 │100-110││┃┠─────┼───────┼──────┼──────┼──────┨┃110 │70-90 │70-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长沙市高可靠性费用收费标准文件
长沙市高可靠性费用收费标准文件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促进用户公平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电力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省内受电电压等级为220千伏/330千伏的高可靠性供电用户收费标准为:架空线路每千伏安60元,电缆线路每千伏安90元。
其他电压等级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等文件规定了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征收标准,并执行至今。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不再区分自建和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情况,统一按照较低的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再统一降低30%,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的其他事项仍按原省物价局粤价〔2004〕72号文执行。
三、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的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供电业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5倍收取。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 10 35 63 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 210 160 110 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 160 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
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
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
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
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容量为其余供电回路容量的总和。
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
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三、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线路费用的1.5倍计收。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2.23
【实施日期】200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
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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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12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相关企业用电成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22〕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一季度,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停止调整居民生活用热水供热价格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停止调整居民生活用热水供热价格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停止调整居民生活用热水供热价格的通知
西安热力公司,西安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作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出台调价项目的通知》(陕价综发[2007]110号)和省物价局近期召开的全省物价局长座谈会精神的要求。
近一段时期要“从严控制调价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出台除节能环保以外的政府提价项目”。
为了确保我市价格的基本稳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暂缓执行我局下发的《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热水供热价格的通知》(市物发[2007]199号)文件,具体调整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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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
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