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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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答: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①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
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③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简述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答: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
①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②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③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④商行为时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简述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特点:
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③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4、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P81
①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
商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
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而子公司
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③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④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由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也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因此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5、简述我国公司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的最大特点是所有的公司资本都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②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司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在所有公司形态中只有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6、简述公司盈余的分配顺序
答:对于公司的税后盈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①弥补公司上一年的亏损
②提取法定公积金
③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④分配股东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
特征:
①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并因此而严格区别于他种形式的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其机构设置较为灵活。
⑤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营业的管理。
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须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须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系指由合于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乃公司的一种形式,除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
②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
④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募集具有公开性
1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公司的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
④具备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
⑤有公司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等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11、简述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答: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属于有价证劵的一种。
特征:
①股票具有划一性
②股票具有社会性
③股票具有不可逆向性
④股票具有可流通性
12、简述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P196—P197
(一)积极资格:
①规模大的破产案件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织等机构担任管理人
②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楚的破产案件由个人担任管理人
(二)消极资格。机构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3、简述可撤销的破产欺诈行为P199—P200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拆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他们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在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性质。因此,破产法将其列为可撤销的行为。
14、简述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一下法律特征:
①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②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③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驶的特别请求权
④取回权标的物再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
15、简述破产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P224—P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