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消费环境谈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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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谐消费环境谈公司社会责任摘要:面对企业诚信危机的现状,加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在微观的市场活动中弘扬经济民主、社会和谐精神,而且是在宏观层面上实现社会多方共赢,塑造诚信消费环境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措施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理念最早在19世纪的西方国家出现,主要是解决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膨胀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以《哈佛法学评论》展开的论战被视作法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首次讨论,也是法学界首次对其正当性达成基本一致。20世纪5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开始在个别领域实践,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联合欧美企业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①。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旨在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包括法律和道德上义务。前者是有限的,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是无限的,源于商业伦理,依赖于社会舆论的监督、经营者内心道德和市场的选择。
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因
(一)有助于缓解公司社会责任松懈
2009年3月18号曝光”皮革奶”事件--浙江省质监局检出金华市晨园乳业生产的多批次牛奶中共有1874箱含有皮革水解蛋白。500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于2010年7月在甘肃、青海被查获,年底在河北承德、山西阳泉市、山西太谷县、天津等地再次查获103.44吨问题奶粉。这些都是公司社会责任松懈的表现。只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好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蓬勃发展。
(二)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经营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监督,企业诚信危机不容小觑。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维权力度也有明显的提高。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改善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必要途径。
(三)有助于提高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仅比技术、产品、服务,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企业应把社会责任建设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赢。
三、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的措施
(一)法律监督
1.立法现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
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07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旨在促使企业成为真正诚实守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合法经营者。企业与消费者是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营业性服务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基于此关系而派生的后合同法律关系。②由于营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消费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者地位。因此,企业对消费者所负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服务以及对消费者需求的满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2)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3)产品信息真实、不弄虚作假,夸大产品功能;(4)消费者自由选择产品的权利,反对强卖或垄断经营、诱惑、误导等行为;(5)保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6)接受消费者的监督;(7)优质的售后服务;(8)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明码标价。
2.立法完善
建立规范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是分散型立法模式,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例如《公司法》第五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第一条只规定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未提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建议《公司法》中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应扩大到包括消费者,以改变公司授权董事会决策
时,只考虑股东利益而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的现象。这对于处理好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督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样的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进入20世纪后,为达到震慑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在1976年认定的最高赔偿数额为25万美元,但1981年就有案例判到了350万,之后更是增加迅猛,甚至出现了千万以上的案例。与之相比,我国的赔偿制度则显得软弱无力,缺乏震慑作用。虽然我国的国情与美国不同,但我国应借鉴其经验尽快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二)公司自觉意识
1.出台社会责任政策
国内不少公司已进行sa8000认证,该标准虽然高于法律标准, 但仍是一个较低标准。因此,建议我国公司应自我加压, 制定出高于这一标准且独具公司文化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
2. 塑造企业诚信精神
企业诚信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是企业价值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奉行”信誉高于一切”的道德准则, 把诚信放在利润之前, 才有可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公司执行力
立法再完善,执行力低下仍旧是零。因此,企业应推出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承诺的社会责任政策落到实处。这就要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商法与商业伦理教育, 提升业务水平和伦理水准。
(四)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行业协会应针对本行业情况, 制定量体裁衣的社会责任守则。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还应帮助公司制定科学完善的社会责任指标评价体系和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开展对等谈判,争取在立法和司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早日建立特定的行业技术标准、价格标准和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加大对消费者协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增加投诉调解编制,加强其公信力与权威性。
(五)政府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要遵循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综合使用”胡萝卜”与”大棒”政策。就胡萝卜政策而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政府应提供各种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例如《美国联邦处罚指引》规定,政府机构可以对那些已经实施良好的公司居民行为、并推出有效的伦理遵守项目的公司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和罚金。③行政机关还要善用大棒政策,全方位地推进监管、加强监管力度,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谴责制裁,尽快扭转当前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缺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