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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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初始登记流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新建的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包括房屋新建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包括电子版);

8、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房屋登记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权利人按房屋造价的1%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

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2、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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