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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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案件在日益发展的数字化时代越来越突出,因此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方法非常关键。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知识产权法案例题的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1. 商标权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优品”商标的第34类商品,但被驳回。

甲公司认为“优品”为其公司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提起审查程序。

请分析该案例中甲公司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注册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商标的显著性等。

根据该案例,甲公司需要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与其他已注册商标的区别度。

如果甲公司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那么其胜诉的可能性较高。

相关法律条款:商标法第8条、商标法第33条2. 版权侵权案例分析案例:乙公司发布了一本未经授权的小说,并盗用了某著名作家的名字作为作者。

该小说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某著名作家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请分析该案例中某著名作家的胜诉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发布、展示等使用他人的著作。

该案例中,乙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了某著名作家的小说,并盗用了作家的名字,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某著名作家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条款: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法第13条3. 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丙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实用专利,并在获得专利权后发现乙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类似的产品。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请分析丙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并说明相关法律条款。

解析:根据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例中,丙公司需要证明其专利在先,以及乙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技术内容相似。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三章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四、案例分析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

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

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

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

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答: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答案: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案: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答案: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着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答案: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2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着作权..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着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着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42.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答: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答: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答: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说明..答: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答: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甲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199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年7月自行研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1997年4月;乙厂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年6月;甲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请你在以下每一问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1_C_可以对该案进行一审管辖..A.最高人民法院;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D.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2乙厂的行为;_B__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B.不构成对甲厂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依法享有先用权;C.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的N型高压开关是自己独立完成的;D.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3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_B_A.正确;B.错误..4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_A_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5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_B_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三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商标;由于其注重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的问题:1.说明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核准的理由..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3.如果复审请求再次被复审机关驳回;甲厂能否继续使用该商标为什么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禁用条件;或者说不具有显着特征..②能..“香脆”二字经过使用;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产生了对商品的识别作用..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3①能..在一般商品上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说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②不能..该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件;工商部门有权禁止其使用..。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

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年8月提出申请,2001年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1991年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99年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001年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2002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

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年4月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

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将"蝴蝶"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称已经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问:(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品,其型号、名称、产品结构、说明书等均与A厂的专利产品相同。问:(1)B厂是否构成使用在先?为什么?(2)A厂是否享有专利权?如果有,其主要内容有哪些?(3)B厂是否侵权?如果有,侵犯了A厂哪些权利?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佳答案 一、(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饲料厂,因为该工程师是在执行本单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合法,因为此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法律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该转基因小鼠不能申请专利,法律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权。??????? (4)能,符合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1)不构成,因为构成使用在先,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显然B厂不是。??????? (2)是,A厂享有独占使用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和标示权,并承担公开和缴纳年费的义务。???????? (3)是,侵犯了A厂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 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

法律考试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题分析一、题目: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题目背景:小明在开设一家新的餐厅,并为其起名为“美味堂”。

然而,不久后,他收到了一封律师函,称他的商标侵犯了一家已经注册的餐饮企业的商标权。

小明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如何应对。

考点分析:本题考察的是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

学生需要了解商标的定义、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同时需要能够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解题思路:1. 商标的定义和注册程序:首先,学生需要简要介绍商标的定义,即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记。

然后,解释商标的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注册等环节。

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接着,学生需要解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即商标权人对于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

3. 案例分析:在具体分析案例时,学生需要结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判断小明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 解决方案:最后,学生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包括修改商标、与对方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等。

二、题目: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题目背景:小红是一位摄影师,她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希望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

然而,不久后,她发现有人将她的照片下载并用于商业用途,而未经过她的许可。

小红对此感到愤怒,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察的是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

学生需要了解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同时需要能够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

解题思路: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首先,学生需要简要介绍著作权的定义,即对于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权。

然后,解释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照片作品在内。

2.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接着,学生需要解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存在对原创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广播等行为,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 案例分析:在具体分析案例时,学生需要结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他人是否未经小红的许可使用了她的照片,从而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影响力逐渐成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竞争的关键。

本文将以两个实际案例作为分析对象,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与解决方法。

案例一:电子产品公司的专利侵权背景介绍:一家创新型电子产品公司研发了一种前沿的技术,申请了相关技术的专利,并成功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推出了类似功能的产品,并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公司的专利技术。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专利侵权对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为未经授权使用了专利技术,竞争对手公司在市场上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原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极大的压缩。

此外,专利侵权行为还可能对公司的创新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有可能导致企业在研发领域的竞争劣势。

为解决这个问题,原公司首先应该与侵权公司进行合理、充分的沟通,明确表达自身专利权的合法性,并寻求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例如以合理的费用进行授权或采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原公司还应积极向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投诉,并争取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版权侵犯背景介绍:一位知名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独特的音乐作品,并在音乐平台上发布。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一家未获得授权的公司私自使用了该音乐作品,并商业化地进行了推广和销售。

案例分析: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与案例一类似,同样对原创作者和相关产业链环节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此外,版权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原创作者的声誉受损,产生心理上的不平等感。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与案例一类似,原创作者应当与侵权公司进行合理的沟通与交流,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同时,原创作者还应积极向版权保护机构提交赔偿申请,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创新型企业和个人而言,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基本需求,也是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裁判要旨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案情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

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

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

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

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一、华为与美国高通纠纷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问题。

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高通则坚持其专利的价值。

深入分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利人的合理权益保护和合理收益的问题。

华为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依赖于高通等公司的专利技术来实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根据相关法规,华为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给高通等专利权人。

然而,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

华为认为,高通拥有的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达到所声称的高价值,因此不愿意按照高通要求的费用支付。

华为认为高通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索取过高许可费用的嫌疑。

相反,高通坚持认为其专利技术具有高价值,并对其专利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和定价。

高通指出,他们的专利技术在通信行业中是广泛使用的标准技术,对于其他通信设备制造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高通坚持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性,并认为华为应按照其要求支付费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的价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华为和高通对于后者的专利技术价值存在争议。

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的价值来制定许可费用,并且可能会存在垄断行为的问题。

这个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专利权人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往往需要权益的平衡与协商,以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

二、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深入分析: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

苹果指控三星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苹果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iPhone的外观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创新产品,该产品捕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认可。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相似的产品,甚至在外观和功能上几乎相同。

该公司认为,这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首先,该公司应当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益。

这包括查明自己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是否已经获得了注册,并且这些权益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其次,该公司需要证明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

这需要比较两者的外观、功能、技术和创新等方面。

如果两者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和功能,并且没有明显的区别,那么该公司可以认为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然后,该公司应当收集证据来支持侵权行为的指控。

这可以包括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并通过技术分析、市场研究和行业情报等手段来收集相关证据。

此外,该公司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市场调查报告和与专家的专业咨询等方式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最后,该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并与对方进行争论和辩护。

如果法院认定另一家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它可能会下令另一家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该公司来说,可以通过核实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侵权行为、收集证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寻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案例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

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 四个必要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

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

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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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 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
1、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
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案:(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 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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