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质押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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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质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控制和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遵照《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五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对承担上述两类分包的承包商以下简称为分包单位。
第二章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及用途
第三条凡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均应预先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和专项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及核定
第四条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10%交纳,但交纳风险抵押的最低额为1万元;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交纳;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分包合同工程款总额的3%交纳,但交纳风险抵押的最高额为20万元;劳务作业分包单位按5万交纳。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款专用及列支项目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签订合同的同时分包单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交到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列支项目包括如下: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等费用;
2、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包括用于工伤人员及家属的赔偿金)。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罚和应依法交纳、支付的其他费用。
5、
违反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罚款。
第五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及返还
第七条分包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项目部开出风险抵押金交纳明细表五份,分包施工单位缴款盖章后该表项目部、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监督部、分包单位各留存一份,以备日后统计。(风险抵押金明细表见附表Ⅰ)
第八条分包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且实现预定安全指标时,应由项目部开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表五份,说明分包施工单位在合同期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并经公司各部门考核盖章后予以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表项目部、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监督部、分包单位各留存一份,以备日后统计。(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表见附表Ⅱ)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九条安全监督部、项目部日常对分包单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分包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在限期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一律解除分包合同,不得分包工程。
第十条各基层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基层各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应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各分包工程必须在经济合同条款中明确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公司安委办负责对基层单位办理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交一航安委办字[2007]904号关于印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明细表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表
附表Ⅰ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明细表
注:此单由项目部开出,一式五份,交款盖章后项目部、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监督部、分包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表Ⅱ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申请表
注:此单由项目部开出,一式五份,交款盖章后项目部、财务部、经营部、安全监督部、分包单位各留存一份
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规范理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号)以及河北省安监局、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储存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风险大小,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制定相关储存额度。
㈠危险化学品企业
生产企业: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每人按5000至1万元储存,最少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
运输企业:每车2-5万元,最少不低于30万元。
㈡烟花爆竹企业:
生产企业:按从业人数每人储存2-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批发企业:不低于30万元。
长年零售企业:不低于10万元。
季节性临时经营企业:经营期间,存储2-5万元风险抵押金,货物清空后抵押金转为企业自由资金。
运输企业:每车2-5万元,最少不低于30万元。
㈢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40万元,三级资质:35万元。其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低于30万元。
在本市建筑市场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要求一次性存入,企业退出衡水市场时,风险抵押金转作企业自由资金。
(四)城市燃气:液化气站不低于30万元(采用十一条联户储存的储存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管道供气公司实际储存不低于总资产的1%。
(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2005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按每死亡1人储存15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