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稻田养鱼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稻田养鱼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稻田养鱼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28•【文号】•【施行日期】199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稻田养鱼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意见(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农业内部结构的逐步优化,稻田养鱼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是稻田养鱼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1993年全国稻田养鱼面积发展到1475万亩,产鱼23万吨,增产稻谷45万吨。

1994年全国稻田养鱼达1540万亩,预计鱼产量为26万吨,增产稻谷48万吨。

二是稻田养鱼发展的区域不断扩展,已覆盖到全国许多地区。

稻田养鱼过去只局限在有传统生产习惯的四川、贵州等西南地区,以后扩展到气温较高、雨水充沛的中南、华南及华东部分地区,而近几年来稻田养鱼迅速扩展到我国北方地区,稻田养鱼地域发展到20多个省(区、市)。

黑龙江省位处高寒地区,近几年稻田养鱼异军突起,1990年稻田养鱼面积只有12.8万亩,今年全省稻田养鱼面积达到140万亩,稻田养鱼农户达11万户,预计增加收入1.2亿元。

三是生产模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稻田养鱼正由传统的平板式粗放低产模式向沟凼结合、沟塘结合、高埂深沟、垄稻沟鱼等高产高效养殖模式转变;由过去主要在单一的“冬水田”养殖向油(菜)—稻田、麦田—稻、稻—稻田养殖转变;由单一品种养殖向多品种养殖特别是名特优品种养殖转变;由低水平的自给型生产向适度规模商品生产转变。

随着稻田养鱼规模扩大和生产水平提高,稻田养鱼的效益愈来愈明显,既有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是稻田养鱼促进了粮食的稳定增长。

稻田养鱼由于改善了生态条件,不仅不影响粮食产量,还促进粮食稳步增产。

这几年凡是稻田养鱼发展快的地方,粮食生产也在同步发展,他们的实践证明,稻田养鱼后,粮食单产可提高5-10%。

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2019-2”沒州股业科枝性达到抗及以上。

2.抗褐飞虱绿色品种:褐飞虱抗性最高级W5.0级的品种。

3.抗稻曲病绿色品种:穗发病率低于5%;粒发病率低于5%o4.兼抗绿色品种:兼抗主产区三种以上主要病虫害(抗稻瘟病、褐飞虱、稻曲病、白叶枯病和条纹叶枯病)。

5.重金属镉积累绿色品种:在重金属镉中、重度污染区域种植,籽粒镉积累符合国家标准(<0.2 ppm)o三、资源节约型绿色品种1.节水绿色品种:品种抗旱性达到农业部行业标准;或灌溉节水达到1/3或以上;或水分利用率提高30%以上。

2.节肥绿色品种:节约氮肥施用量1/3或磷肥施用量1/3或氮磷肥施用量20%;或提高氮肥、磷肥利用率30%以上。

四、品质优良型绿色品种产量与生产主推品种产量相当,品质达部二级标准;产量比主推品种减5%,品质达部一级标准。

(来源:新浪财经,2019-05-29)■产业情报豪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但是个别地区或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4月15日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

对存在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的,要抓紧进行整改。

(来源:中国政府网,2019-05-02)我国已研发出六大种类300多种马铃薯主食产品由农业农村部、中国农科院指导组建的马铃薯主食化产业联盟成立三年来,突破了马铃薯主食加工关键技术50多项,研发出符合我国消费习惯和口味偏好的马铃薯主食产品300多种,包括马铃薯面条系列、马铃薯馒头系列、马铃薯米制品系列、马铃薯地方特色系列、马铃薯方便即食系列、马铃薯休闲产品系列等六大系列,实现了马铃薯主食产品的系列化、多样化和特色化。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2•【文号】财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必要性(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

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

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

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2020)

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2020)

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2020)休闲渔业是我国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

近年来,全国休闲渔业蓬勃发展,成为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和现代渔业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为全面了解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现状,加强休闲渔业管理和服务,从2017年起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

以此为基础,2018年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简称总站学会)联合发布《中国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报告》,对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的历史、现状、问题和发展思路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2019年总站学会编制发布了《2019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

今年,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总站学会在分析研究监测数据基础上,对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进行了归纳分析,展望编者按:为客观反映全国休闲渔业发展状况、引领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编制了《中国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报告(2020)》,并于2020年11月2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休闲渔业高峰论坛上进行了发布和解读,现将报告全文予以公布。

产业下一步的发展,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休闲渔业监测数据分析(一)产业规模根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自2003年实施休闲渔业监测统计以来,我国休闲渔业产值及其占渔业经济总产值的比例呈总体上升趋势(图1),年均增长率19.56%。

2019分为休闲垂钓及采集业、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观赏鱼产业、钓具钓饵观赏鱼渔药及水族设备以及其他共5种类型。

2019年我国休闲渔业产值主要来源于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和休闲垂钓及采集业,分别为446.16亿元和284.16亿元,共占全国休闲渔业产值的77.43%,占比进一步增加,较2018年增长3.45%,其余类别占比较小(图2)。

1.休闲垂钓及采集业2019年休闲垂钓及采集业营业额约284.16亿元,比2018年增长8.53%,占全国休闲渔业产值的3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6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6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6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名单(第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6号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现场考核和我部审核,辽宁省大洼县盘锦鼎翔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等34个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符合创建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为契机,推动农渔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切实发挥稻渔综合种养促进绿色发展、农民增收、农业提质增效、产业扶贫和三产融合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加强对国家级示范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示范区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样板,为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名单(第二批)农业农村部2018年12月27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名单(第二批)省份名称建设单位示范区面积(亩)辽宁辽宁省大洼县盘锦鼎翔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5200辽宁省台安县芳华米业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台安芳华米业加工有限公司5000吉林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万亩良田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前郭县万亩良田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13650吉林省东辽县金州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吉林省金州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6000黑龙江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黑河市北安市乌裕尔水产专业养殖合作社13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稻米香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绥化市北林区稻米香米业有限公司22400江苏江苏省东海县瑞沃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江苏瑞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170江苏省盐都区七星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盐城市盐都七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130江苏省泗洪县环宇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泗洪县环宇粮食种植家庭农场3208安徽安徽省巢湖市高瑞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巢湖市高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700安徽省肥东县润枝国家级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区合肥润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8530安徽省全椒县银花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全椒县银花家庭农场5200安徽省宣城市念念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宣城市念念虾稻轮作专业合作社4500福建福建省政和县瑞圣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政和县瑞圣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234江西江西省余江县神农氏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江西神农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800江西省彭泽县中梁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彭泽县中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8126江西省进贤县军山湖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江西军山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800山东山东省东营市汇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东营市汇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000山东省鱼台县丰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鱼台县丰谷米业有限公司5600河南河南省潢川县华来时代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河南华来时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834湖北湖北省天门市四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湖北四海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00湖北省汉川市南河古渡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汉川市南河古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680湖北省龙感湖管理区洋湖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黄冈市龙感湖洋湖虾稻经济专业合作社10028湖北省公安县通威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天门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362湖南湖南省华容县天星洲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华容县天星洲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5620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绿淼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广西桂林绿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63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维军生态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广西桂平维军生态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569四川四川省开江县稻法自然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开江县稻法自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00四川省宣汉县鸭池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宣汉县家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00四川省广元市万田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广元市昭化区万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3020云南云南省红河县红河中海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云南省红河县红河中海渔业有限公司1600陕西陕西省旬阳县绿富地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旬阳县绿富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391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生瑞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宁夏生瑞米业有限公司730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军华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银川市西夏区军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300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31•【文号】农办渔〔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20〕1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稻渔综合种养是绿色生态的农渔发展模式,是渔业产业扶贫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稳粮增收和水产品稳产保供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0年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全国渔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关于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水产品稳产保供、渔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切实加强技术指导,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供开展生产指导时参考使用,也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滚动栏查阅(网址)。

同时就做好稻渔综合种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技术指导,提高绿色健康种养水平当前,我国长江中下游稻虾综合种养主养区已进入生产季节,稻鲤、稻蟹、稻鳅、稻螺和稻鳖等养殖模式也将逐步开始放养苗种,做好技术指导对于全年生产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各地要抓住关键时期,组织稻虾综合种养科研和技术力量,积极推广绿色健康种养模式。

可参考《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根据当地的主养品种、气候条件等情况,起草相应技术指导“明白纸”,因地制宜开展技术服务。

要创新技术服务方式,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建群指导、线上一对一指导等模式,打通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确保技术指导落地见效。

二、做好示范引导,推进规范融合发展近年来,各地创建了一批规模化开发、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对提高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和经营水平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5•【文号】农办渔〔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农办渔〔2019〕24号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别地区或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问题抓紧整改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

对存在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的,要抓紧进行整改。

二、强化指导监督,提高新发展主体质量各地要对近期拟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稳粮增收”为根本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的有关要求对沟坑占比和水稻产量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措施,确保新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在沟坑占比、种养环境、水稻产量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发展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已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取消其称号。

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实施方案

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实施方案

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实施方案一、产业背景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是一种将稻田与渔业相结合的种养方式,旨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该产业具有环保、高效、综合利用等特点,对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1. 提高农田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稻田生态多元化种养;2. 推动农村转型升级,促进农村就业和经济发展;3.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4. 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三、实施内容1. 稻渔生态种养模式的建设通过改造稻田,建设渔塘和稻田相结合的生态农田,实现稻田和养殖水体的互补循环。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设生态系统监控与管理平台,实现对种植环境和水体状态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2. 种养一体化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大对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应用高效的养殖技术、生物防控技术、水质调控技术等,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质量。

同时,培育适应稻渔模式的良种良法,推广示范种植和养殖,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

3. 产业链建设与拓展推动稻渔产业链延伸,促进农产品加工、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发展。

建设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示范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附加值,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政策支持1. 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用于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建设、技术研发和推广培训等;2. 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兴办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项目;3. 加强农业保险覆盖,为农民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4. 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的宣传推广。

五、预期效益1. 农田综合利用效益提升,农民收入显著增加;2. 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转移就业率提高;3. 农村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生态农业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4. 农产品供给能力增加,市场竞争力提升。

六、实施措施1. 制定稻渔综合种养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2. 完善技术培训体系,提高农民和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3. 加强产业链协同,促进各环节协作发展;4. 完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7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7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7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18•【文号】农办议〔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75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263号杨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在高标准农田“新基建”中重视提质“一丘一凼”农民传统习惯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稻渔综合种养我部始终将稳粮增收作为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前提,坚持标准先行、示范引领和科技支撑,有序推进和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2017年,我部制定发布《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启动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已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场158个。

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推动建立稻渔综合种养发展长效机制。

同时,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稻渔综合种养现场会或观摩活动,加强各地交流学习,强调产业有序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坚持稳粮增收的基本原则,处理好“稻”和“渔”、“粮”和“钱”、“土”和“水”、“一产”和“三产”、产业发展和科技支撑、积极推动和农民意愿等各方面关系,持续推动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屈原管理区农业绿色发展2017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确定屈原管理区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指导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

2020年,我部将屈原管理区纳入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县,指导编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开展稻虾连作、稻渔共生等绿色生产技术应用试验,探索总结具有湖区特色的稻渔种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加快产业精准扶贫的通知-邓政办〔2018〕5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加快产业精准扶贫的通知-邓政办〔2018〕5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加快产业精准扶贫的通知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加快产业精准扶贫的通知邓政办〔2018〕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2018年市农村工作会议、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推动传统旱作农业向现代高效综合农业发展,助推产业精准扶贫,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稻渔综合种养在精准扶贫中的巨大潜力稻渔综合种养是充分利用生物间资源互补的循环生态理念,达到稻——渔生态系统平衡的一种生产方式。

鱼虾吃掉田中害虫、幼卵及杂草,另一方面鱼虾排泄物又为水稻提供天然肥料。

稻渔综合种养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效益高,一般情况下每亩年增效益在千元以上,真正做到了“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粮渔共作、稳粮增收”。

采取稻渔综合种养方式既可减少化肥与农药施用量,能够有效降低稻谷和水产品的农药残留,同时还控制了农(渔) 业生产的面源污染,有利于产出绿色、有机农产品,对提升水稻和水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清我市在稻渔综合种养方面的资源优势和在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过程蕴藏的巨大潜力,切实加强组织指导,积极调动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户参与稻渔综合种养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成为我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特色产业新路子。

二、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目标任务(一)种养面积要逐年增加。

到2020年,在全市适合稻渔种养的区域稳步开展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生产,逐步扩大带动贫困户参与到稻渔综合种养生产中,积极探索适合各乡镇实际的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农办渔〔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25号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我部2018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渔业绿色发展,进一步推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25号)(下称“创建通知”),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今年在全国继续高标准创建30个左右的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创建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创建通知”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活动,不得将低于创建标准的稻渔综合种养单位申报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

各地在考核创建成果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核心示范区建设。

核心示范区是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核心关键部分,各申报单位要在核心示范区集成、展示、应用稻渔综合种养先进技术模式,达到“有干头、有看头、有说头”,使之成为可观、可学、可复制的典型示范带动模式。

三、申报材料申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包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意见、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评分表。

(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三)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书(附件2)。

上述材料须于9月28日前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

要积极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参与创建活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全市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并巩固在4万亩以上,实现亩均产出水产品100斤、稻谷IOoO斤(山区或特种水稻800斤),亩均增收2500元以上;与单纯种植水稻相比,单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量平均减少30%和50%以上;新建省级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县1个;创建省、市、县级重点基地创建150个以上(省级重点基地平原地区规模300亩以上、山区规模100亩以上;市、县两级示范主体单个面积100亩以上);培育带动能力强的共富主体3家以上,每家年带动农户50户以上;力争培育稻渔综合种养区域知名稻米、水产品品牌5个以上,走出一条具有绍兴特色、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之路。

二、重点任务(一)全力推广发展。

紧紧围绕目标任务,落实举措,巩固存量,扩大增量,扎扎实实推进稻渔综合种养。

依托稻田资源优势,鼓励农作制度创新,打造一批工程标准化、产区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管理智能化、经营全链化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示范推动区块连片产业化发展。

要充分利用中低产田、低洼田、冬闲田以及复垦地等潜力地块,深度挖掘发展潜能,不断扩大稻渔综合种养面积。

(二)创新种养模式。

以全市农技、渔技推广体系为主体,发挥科研院所和粮油、水产科技团队优势,以稻虾、稻鳖、稻蛙、稻鱼等模式为重点,优化水旱轮作、茬口衔接、种养管理等技术,加快形成一整套操作流程图、技术明白纸,加强良种选育繁育、稻渔品种选择、种养殖管理、减肥减药、绿色防控、种养尾水处理、产品质量管控等环节的研究与示范,开展稻渔模式对固碳增汇、地力修复、盐渍改良等研究,强化农机、农艺与渔技的有机衔接融合,积极推进数字化技术在稻渔综合种养领域中应用。

(三)强化主体培育。

支持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推行“连片流转+土地整治”模式,推广季节性流转,培育稻渔种养领军企业,深化生产托管服务,培育壮大稻渔综合种养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农渔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精神,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原则部省共建,以县为主。

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由农业部和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稻渔综合种养大县为重点,有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申报和管理。

强化机制,注重实效。

强化机制建设,发挥创建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按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集成稻渔综合种养先进适用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真正让农渔民得到实惠。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

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为主体,广泛调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参与此项工作,引导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示范、节能减排、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向此项工作倾斜。

二、目标任务从2017年开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我部将在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地区,创建100个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

在示范区集中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先进技术模式集成与示范,建立健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深入挖掘稻渔综合种养“一水两用、一田双收”潜力,充分发挥稻渔综合种养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渔产品质量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扶贫和三产融合等功能作用,创建一批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并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促进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促进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促进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了促进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的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支持和推动这个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培育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一、政策支持1. 政府应加大对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的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贷款利率优惠、税收减免等,鼓励农民和渔民参与种养产业。

2.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加强对种养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技术创新1. 加大对稻渔生态综合种养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广先进的种养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2. 鼓励农民和渔民参与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种养技能和管理水平。

三、市场培育1. 建立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品的品牌形象,加强市场推广和宣传,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产业链的整合和协调,促进产业的协同发展,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四、生态保护1. 加强对稻渔生态综合种养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持湿地的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强化水质监测和管理,控制农药和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水体的生态安全。

五、合作共赢1. 鼓励农民、渔民和企业之间建立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体,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共担,推动产业的共同发展。

2.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企业、农民和科研机构应共同努力,加大投入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体系,推动这个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培育、生态保护和合作共赢等多方面的努力,稻渔生态综合种养产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农办农〔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2021年开始,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通过5年的试点,形成发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补贴方式,为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经验。

二、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推动粪肥还田利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皖农渔〔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两强一增”行动,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我厅编制了《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5日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一、发展成效二、发展优势三、制约因素第二章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思路四、主要目标第三章区域布局一、总体布局二、发展定位第四章重点任务一、打赢一场硬仗,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铁令生威二、紧盯三个难点,提升整体质效水平三、锚定五个领域,提升转型发展水平四、聚焦五个行动,提升绿色健康水平五、构建四个体系,提升支撑保障水平第五章重大工程一、现代良种繁育工程二、绿色健康养殖工程三、产业融合发展工程四、水产品牌提升工程五、功能渔业示范工程六、长江生态养护修复工程七、数字渔业创建工程八、渔政信息化建设工程第六章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二、完善扶持政策三、推进改革创新四、加强宣传交流前言安徽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成员,横跨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水系,坐拥承东启西、接南连北的独特叠加区位优势,是襟江近海的内陆水产大省,渔业资源丰富,发展条件优越。

“十三五”以来,全省渔业渔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百千万工程,扎实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加快推动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了基础支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云农办渔〔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种植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云农办渔〔2020〕44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渔业科学研究院、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全省2020年稻渔综合种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展目标坚持“以粮为主、种养结合、稻渔共赢、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提升坝区、拓展山区、开发新区的思路,2020年,全省稻渔综合种养面积、产量、稻渔产值分别达到150万亩、5.5万吨、20亿元以上;发展“稻渔”的稻田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农药、化肥施用量明显减少,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示范引导。

各地要加大宜渔稻田开发力度,完善田间工程,改善生产条件,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对沟坑占比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场,集成、展示稻渔综合种养先进技术和经营模式,引领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

(二)推进三产融合。

各地要注重稻渔综合种养与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和谐共生,加强和文旅、体育等部门的合作,开发稻渔文化,讲好稻渔故事,积极发展“渔家乐”、休闲渔业和乡村旅游,培育游客参与捕捉、测产、科普、餐饮等各种体验式休闲模式,推进渔业与文旅、科普等产业深度融合。

(三)打造稻渔品牌。

各地要积极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品牌,促进稻渔综合种养“农、渔、旅”充分融合,提升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12•【文号】农办案〔2024〕79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农办案〔2024〕79号唐冬生等6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破解耕地“碎片化”的提案》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综合种养模式,构建绿色种植制度2022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耕地粮食生产功能,保持水稻生产主体地位,科学利用稻田水土资源,提高水稻和水产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多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发展规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系列政策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罚则。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2021年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2023年建立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耕地“非粮化”等重大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稳步推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继续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强化监测监管,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见》公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22()12
【摘要】本刊讯10月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优化种养结构布局、协调农业生产生态,推动科技创新引领、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坚持稳粮兴渔、有序发展、绿色生态、富民增收,到2025年实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地区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高,集成创新一批绿色高效典型模式、建设提升一批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示范园区、培育壮大一批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推介打造一批稻渔综合种养相关知名品牌,到2035年实现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产品优质、产地优美、产区繁荣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总页数】5页(P17-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2.农业农村部:全面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扶贫工作
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重点省份开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集中研讨
4.农业农村部:发文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别地区或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问题抓紧整改
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

对存在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的,要抓紧进行整改。

二、强化指导监督,提高新发展主体质量
各地要对近期拟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稳粮增收”为根本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的有关要求对沟坑占比和水稻产量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措施,确保新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在沟坑占比、种养环境、水稻产量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已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取消其称号。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稻渔综合种养发展现状和潜力空间,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有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四、加强支持引导,推动三产融合发展
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

充分发挥科研高校推广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积极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品牌,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与美食餐饮、特色民宿、渔事体验、休闲垂钓和科普教育等旅游业态充分融合,提升稻渔综合种养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

请相关省份将清查整改情况(包括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情况)于5月6日之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开展调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市场加工处李乐,电话(略)邮箱sunfish@。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 4月1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