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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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或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集资房介绍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
意见》(国发〔20XX〕24号)第十二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
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O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
房人拥有有
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
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亦应符合《合同法》
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集资房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房屋权属明确,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只是缺乏相应产权证书,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但这一规定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审查的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可以不予以过户,可以不让物权变动发生。

但即使不发生物权变动,也不会影响引起物权变动发生的债权合同的效力,债权合同依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关于“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乂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可见若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集资房买卖行为亦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目
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集资房买卖或集资房购买资格转让无效。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方法如下:第一,法
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
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
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显而易见,集资房买卖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
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这
些部门法规的规定都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
的。

所以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引用这些规定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即便单位和职工签订的集资房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但同样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因为合同的约束力是具有相对性的,
不约束第三方。

3.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完善与否都不影响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集资房虽然没有房地产权证,但这并不影响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争议以及不同判决的出现,但这样的分歧只是暂时的,实践及理论必将趋于统一。

四、集资房购房资格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因本案中卖方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故买房暂时无法按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集资房购房资格转让并不符合上述情
形,因此可以转让。

五、购买集资房的风险及防控
在此需提醒的是,即便认可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购买集资房就不存在任何风险。

因此,购买集资房的买方,购买前首先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建议购买前先前往卖方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建议仔细查阅卖方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等。

最后,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乂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
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
权。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分期付款方式。

即签订合同时付多少,交房时付多少,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后付多少;
2、办理产权过户的期限。

要求转让人必须在取得产权证后多少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篇二: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龙源期刊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效力分析
郭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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