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法规规 章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 罚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 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 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 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而定
事故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 ;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 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 赔偿事宜;
一、交通事故现场分析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目的
一、查明案件的性质: 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
罪、故意杀人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与交通警察
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意外交通事故) 二、查明案件事实 三、查明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对象
事故的基本事实 车辆 当事人 通行状态(路线、方向、速度、措施) 痕迹、物证 后果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ppt课件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致自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肇事方作为民事赔偿 主体。 2、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因执行职务(行为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内在相关的)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雇主;驾驶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夺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擅自驾 驶他人车辆、车辆被质押期间、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一般不承 担责任。由实际车主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5、车辆出租、出借时,出租、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出租、出借人没有 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一般来说,肇事司机即责任主体,但当驾驶人与 车主不一致时,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以 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有相关批复, 基本上坚持的是支配控制加运行利益这样一个原 则来分配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作了 明确,也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案件受理阶段的专业指导
(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报险
• 交通事故现场对于后期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 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责 任无法认定。(如果人为破坏现场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
• 一是,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 误最佳治疗时机,是至关重要的。二是,事故现场原貌的保持也有例外,如果救人需要或者输通 交通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移动,但是需要作好相应标记。
车险人伤案件调解处理的流程及实务
车险人伤案件调解处理的流程及实务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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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大家在行车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是正常的,交通事故出现之后就会涉及到索赔的情况,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赢了网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点基本流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
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
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
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
交通事故起诉的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的流程在我们生活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车辆也是比较多,交通事故在各个地区也是时有发生的。
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可以提出起诉,交通事故起诉是有相关流程的。
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起诉流程有哪些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起诉流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5、调解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诉讼需准备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实务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必需品。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上升,新机动车驾驶人迅速增加,但由此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每年大量人群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的数据,全世界每年约有70万人在交通事故中丧生。
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究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此处就向法院诉讼方面总结出了自己的办案经验。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办案流程一、双方身份信息以及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本部分主要由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身份证、对方车辆驾驶证及行驶证①、对方车辆所购买交强险保单,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组成。
这些都是最基础,同时也是向法院起诉立案时最重要的证据。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须将具体的保险公司名称列出,例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支公司”,查明其是否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可能会造成被告主体不适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双方或多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它是法院对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责任划分依据。
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一般为三七开和五五开。
若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责的,尤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若为同责,由其承担百分之六十;若负次责,承担百分之四十;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承担百分之十。
此处主要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此处主要由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门诊票据、购买相关医疗器械的医院证明及发票、院外购买药品的处方签和发票、出入院证明等构成。
根据住院天数以及出院证明书的医嘱中载明的内容,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
其中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须遵医嘱,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此处保险公司需要对医疗费用承担一万元的赔偿限额。
所谓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由上述结算票据、购药及医疗器械票据、后续治疗费构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司法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司法程序发⽣了交通事故的时候,⼀般来说都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这个赔偿⽅⾯的问题是⾮常复杂的,有可能会直接闹到⼈民法院去,那对于法院的司法程序是如何进⾏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司法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需要到⼈民法院去起诉对⽅的话,那么⾸先要⽴下⾃⼰的起诉状,在这个起诉状中需要说明⾃⼰起诉的内容,尽可能的描述清楚,法院在⽴案之后会通知⾃⼰缴纳诉讼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正确处理过程
交通事故正确处理过程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不要慌张。
有他人参与(站在机动车一方角度).确认是否有人员伤亡。
如果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记住千万不要第一时间跟随急救车前往医院。
.拍摄现场全景照,事故细节照,拔下行车记录仪卡。
观察周围是否有目击者,监控录像头。
记住证据才是后面最能帮助自己的。
.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如果有人员伤亡,让伤者理赔人员去医院,处理医院一切事项)让车赔人员来现场,处理现场一切事宜。
和对方协商,是否可以私了。
如果不能私了,立即拨打交通事故处理电话112,让交警处理。
.如果对方不肯私了,让交警处理,交警会扣除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
所以,平时一定要备份各种电子证件,以备不时之需。
交警15个工作日,一定会开具责任认定书。
到时,就可以领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财产保全)。
.如果有人员伤亡,等事故现场一切事项处理妥当,可以去医院探望,但也要做好心里准备。
.关于是否垫付医院费。
如果己方确认是全责或主要责任,本着良心,可以先垫付(情况允许的话,能让保险公司先垫付,就让保险公司先垫付);否则,一分钱也不要垫付。
法律上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垫付医药费。
如果自己垫付了,一定要保留发票和收据。
记住,交通事故住院,都是凭交易记录给发票的。
在这种时候,发票是很严肃的。
.关于责任认定,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责任认定牵涉到后面的理赔事项。
(如果伤者是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无论如何都要划分责任的)。
在交警领责任认定书时,要准备己方的电子保单。
己方的驾驶证、行驶证和电子保单都要打印给对方。
.关于伤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只能承担80%。
但法院规定是。
90%。
.关于伤者病情,一定要和医生和护理人员沟通,医院的诊断才是最可信的。
如果伤者已经可以出院,但赖在医院,后面的费用,一分也不要垫付。
尽量不要相信伤者家属的话(在金钱面前,很多人都是小人)。
.如果伤者已经具备出院的条件,那么机动车一方,该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了,千万不要有愧疚之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引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互碰撞、撞人或其他意外事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务,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索赔等方面。
事故现场处理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应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可能,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以防止更多的事故发生。
然后,应与其他当事人及目击者协商并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
在记录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手机拍照或录像,以及编写详细的事故描述。
这些材料将有助于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
事故责任认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通常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个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一个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其他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同的责任。
无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在事故责任认定时,需要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并参考交通警察的处理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交警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索赔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损失。
在提出索赔要求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工资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照片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交索赔要求。
一般情况下,责任方会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来决定赔偿金额。
如果索赔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结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务,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等方面。
希望能够提高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认识,有效应对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实务
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实务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之间发生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的处理和保险理赔实务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如何处理事故以及进行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实务的具体内容。
2. 交通事故处理2.1 报警和现场保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及时报警,并确保现场安全。
当事人应将车辆移至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等待交警的到来。
2.2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交警进行。
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交警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填写相应的责任认定书。
2.3 事故证据收集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车辆维修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4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责任方进行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进行民事赔偿的解决。
3. 保险理赔实务3.1 车辆保险种类车辆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车主购买的责任险。
商业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3.2 保险理赔流程保险理赔的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申请和赔款支付等步骤。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派遣查勘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然后根据定损结果进行理赔申请和赔款支付。
3.3 保险理赔注意事项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及时报案: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准确填写资料:在理赔申请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填写相关资料,如事故经过、损失清单等。
•保留证据:当事人需要保留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警记录等。
4. 总结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实务是每个驾驶人都需要了解的内容。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由谁承担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材料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材料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车辆、行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交通秩序。
下面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实用版。
一、事故现场处理1.确保安全: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车辆移至道路边缘,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尽量阻止其他车辆停靠事故现场,以保证安全。
2.查看伤情:首要任务是查看受伤者的伤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4.保护现场:在等待交警到达之前,应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如设置警示标志、拉起警戒线等。
6.公司证件准备:准备好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
二、交警到场处理1.交警调查:交警到达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并记录事故相关信息,如事故原因、涉及车辆等。
2.司机陈述:交警会询问事故双方各自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
3.调查证人:交警会调查现场的目击者,记录他们的陈述以作为证据。
4.制作事故认定书:交警会根据调查结果,制作事故认定书。
5.解除现场措施:交警会根据情况,解除现场措施,如拆除警示标志等。
6.司机责任认定:交警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司机的责任做出认定。
三、事故报案及理赔1.现场损失记录:事发后,需记录事故中双方车辆的损失情况和事故照片,作为后续理赔的证据。
2.辅助材料:理赔时,需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如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票据。
3.事故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4.理赔申请: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6.理赔赔偿: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以上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实用版。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理性对待,保护自己的权益,合法合理维权。
同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注重交通安全,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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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
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原告诉称,被告系
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
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2/14/2021
•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 • 1、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 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14/2021
• 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 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 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 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 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那么在车辆交付保管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4/2021
• 4、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 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
外。
2/14/2021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标准及责任比例
• (一)赔偿项目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
•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日修订)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4年5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2/14/干2021 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2/14/2021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2、职务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 案例: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
,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
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
,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
• 案例:
• 2015年8月27日6时30分,被告朱某驾驶搅拌车在库尔勒市开发 区纺纱厂内倒车时,与行人即原告邹隆安相撞,造成原告邹隆 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隆安不 负此事故的责任。搅拌车系被告**公司所有,被告朱某为被 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朱某工作期间。搅拌车在 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 险有效期内。
2/14/2021
(3)报警 (4)报保险公司、报120、报消防中心
提醒: 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
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5)补报警
2/14/2021
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2/14/2021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16829 元由张海虎的雇主薛景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疆楚天 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薛景泉在本院送达时提交的《二 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实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已将车转让给被告薛景泉,因此,被告新疆 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
予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2/14/2021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 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 12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 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 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 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 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 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 ,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 12、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 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 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 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4/2021
• 13、道路管理瑕疵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2/14/2021
• 2、先行垫付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 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 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3、替代赔偿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14/2021
• 6、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 主体为购买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 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 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 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
• 7、擅自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但车辆所 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处“擅自 驾驶”,是指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2/14/2021
• 8、出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借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 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 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 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 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14/2021
案例
• 2017年7月2日12时30分,张海虎驾驶搅拌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团西山塑料厂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快速处理保险理 赔中心认定,张海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花 费车辆维修费18829元。另查搅拌车登记在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已转让给被告薛景泉,由薛景泉 在经营。张海虎系被告薛景泉雇佣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及诉讼实务
2/14/2021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警处理前流程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可以采用拍照的方式:整车、路面状况、车辆牌照。
(2)自行协商情形
a.撤离现场, b.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 c.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d.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e.24小时内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