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物权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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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 2007年3月8日提请十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后,3月16日,国家主 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至 此,经过七次审议的《 物权法》最终尘埃落定

2、背景介绍
•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 • 撑开 “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物权法》的学习
• 目录 • 第一篇 总则 • 第二篇 所有权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 第四篇 担保物权 • 第五篇 占有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左图:“就是剩下最后一口气, 死在这里,我就是要我的房子。”
右图:杨某爬上“孤岛”房顶挥舞国旗
• 吴萍唯一的法宝就是《宪法》
案例分析
• 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 需轿车,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 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共花费35万 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 转帐支付。在交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 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 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 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 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 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 赔偿损失。
民法分论教程
2010-2011(上)
教学大纲
第一编 第二编
物权法 债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ຫໍສະໝຸດ 第一编 物权法序言
主要内容
• 一、物权法基本情况回顾 • 二《物权法》的学习 •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 四、事件解析

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物权的变动
▪ 四、物权变动模式
➢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 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内容
➢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
所有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非所有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有权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占有制度
➢ 支配关系的变动
➢ 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
物权的效力
▪ 学说分歧 ▪ 一、排他效力
➢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社2007年第四版;
▪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
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一

物权法一

案例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 卖给丙,丙将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 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 知情的己。 问: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占有 盗窃 所有
抛弃、拾得 占有

赠 与 占有

追 及 力 ?

继 承


买卖
占 有

五、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 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 1.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预防危险请求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 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两个以上的物 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物权。 包括: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案例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 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 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 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 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 钱财产。 问: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中国立法例下的物权行为定义
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的法律形 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 四、预告登记制度 五、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 内容: 1.是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是权利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3.客体是特定物。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

物权法原理第一章:物权法基础理论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特定物质对象的支配能力,即支配物的权力。

物权法则是调整人们在物的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人们对于自己的物质财产的支配和利用权。

本文将就物权法基础理论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简而言之,就是规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法律制度的一门法律学科。

物权法作为一个领域,它的划分方式有多种,包括按照物品性质划分、按照物品来源划分、按照权利对象划分等。

基于此,物权法管理的范围包括了房屋、土地、动物、交通工具等无形、有形的物品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基本制度包括占有制度、物权主体、物权内容、物权限制、物权的相互作用等。

1.占有制度占有是指拥有和使用某种物品的行为和状态。

在物权法中,占有是获得自然物的物权的基本条件。

占有制度规定了许多物权法上的基本问题,如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交易所需的印章制度、物业管理制度、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等。

2.物权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可以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根据物权主体的主体属性,可以将物权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类。

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物权法中是一个与自然人分开的主体。

3.物权内容物权内容又称物权的要求。

物权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点:取得和享有物品,对物品所产生的事项拥有支配权;让第三人不得干预物品的支配,同时要求国家及有关人员维护其物权;要求侵犯其物权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物权限制为了保障多方利益,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物权限制,例如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不能抵押担保物品的租赁权等。

一方面,这些限制可以保护物权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限制也可以为公共利益及其他权益培植空间。

因此,物权权利的实现受到上述物权限制。

5.物权的相互作用在现实中,物权联系着多个人的利益,其存在和行使必须依靠协商、和解和调和。

物权之间存在着竞争、互相支配关系,存在经济和竞争中常常展开的策略博弈。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排他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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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物权法第一章教案共56页文档

物权法第一章教案共56页文档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一 个课题组,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 议稿。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人大以后, 2019年年底,法工委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方 人大、法院、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
第一次审议是在2019年年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31次会议上,那次的审议它是作为整个民法草案 的一编来进行审议的,那次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 的是一本民法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 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物权法 当时在民法草案里是一编。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之后, 很多的意见就提出民法典合起来进行审议,它有很 多的弊端。所以,从这以后,就决定对民法典的各 个部分进行分编的审议,逐一通过,所以法制工作 委员会打那以后就集中进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 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的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 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 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 的方式。
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 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 个物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 2019年10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上, 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 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 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 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这部分,这部分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 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电子课件

《物权法》电子课件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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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确认请求权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三、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物权法》的体 系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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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双方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按照 约定支付价金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尚未办理过 户登记,后房屋价格上涨,甲又将该房屋高价出卖给 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丙请求乙交付 房屋,乙则主张,其与甲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 同关系,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价金,并且已经 取得了房屋的占有,因此,拒绝向丙交付房屋,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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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关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 第一,违反种类法定。 第二,违反内容法定。 第三,违反公示方法。 第四,违反物权的效力。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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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公示方法 3、公示原则的功能 公示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明确物权的归属。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这是公示原则最重要的功能。 三是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4、违反公示方法的后果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违反法定公示方法的后果要区分登记要 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分别确定。

物权法课件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物权法课件  第一章  物权概述
表现之二:创设了对物之诉。
表现之三:法学家使用过对物之权。
立法确认——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 “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 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物之物 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 承的权利。” ▲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以物权 为编名,442个条文规定物权制度。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由权利人指定不能 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在交易上能以种 类、品种、规格、数量、度量衡所确定之物。 区分的意义: 第一,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 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第二,标的不同的合同关系终止后,对标的的返还要 求不同; 第三,标的物不同的合同,在标的物灭失引起的法律 效力不同。
第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 第四,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因动产和不动产有区 别; 第五,在我国的物权法中,不动产得为用益物 权的客体,而动产则不可; 第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可发生 “相邻关系”; 第七,发生纠纷后,诉讼管辖不同; 第八,在国际法上,适用准据法不同。
(2)融通物、限制融通物、禁止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国家允许作为交易标的物并 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融通物是依法在流通中受到不同程 度限制的物。 禁止融通物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交 易的标的,不允许流通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影响行为的效力
(6)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按物的性质一次有效的使用 后,则不能再以同一目的使用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使用人可按同一目的反复 使用的物。 区分的意义: 区分不同合同的性质
(7)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 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与主物合并使用,为主物服务的 附属物。 区分的意义: 从物的效力一般随主物的效力。

[宝典]物权法第一编总则

[宝典]物权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了解: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对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再“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人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独立物,是指在观念上和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物。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有广狭两义(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2024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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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REPORTING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PPT课件•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物权法是指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以物权为核心,确认和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物的归属关系。

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现代物权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物权法逐渐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强调物的流转关系。

在近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注重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03020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他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方式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2023REPORTINGPART0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根据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以物权的内容是否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为标准,可将物权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本权与占有物权种类的划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 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 法第2条第2款) 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图)
物权与财产权关系图
物 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债 权
财产权
所有权
著作权
专利权
非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
第二节 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特征
㈠适用的强制法性 ㈡内容的固有法性 ㈢适用上的公益法性
㈠适用的强制法性
基于物权性质的要求,物权法多为强制 性规范。除少数的例外,物权法的各项 制度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或任意变 更,须绝对适用。若约定违反物权法, 为无效行为(物权效果不能发生,但可 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果)。而债 权法规范具有任意性,合同自由即为其 表现。
㈢ 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
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 为权利象征。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
任意主义。
物权的特征

物权与债权的 区别 ㈠ 义务主体不同 ㈡ 权利的内容不同 ㈢ 权利设定上的 区别 ㈣ 权利客体不同 ㈤ 权利存续期限上的 区别 ㈥ 权利效力上的 区别 ㈦ 权利保护上的 区别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的含义 违宪之争 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 相关法律规定 私有财产是否应当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穷人的财产与富人的财产应平等保护吗?

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6、7、8、11、12、13条 民法通则 第73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 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 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权益案件 时”,必须“首先保护国家与集体的利 益,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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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
罗欢平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社2007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 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 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物权的效力
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甲委托乙保管手表,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
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 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表,要求取 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其他物权的追及效力 甲欠乙100万,与乙签订了一份以楼房设定抵押的 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设定有抵押的楼房 让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到期未清偿对乙的债 务,乙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楼房,进而从卖得 价金中优先受偿。 争论:追及效力是否为独立的效力?
有松动的迹象 物权法定缓和说
物权的类型
二、物权的种类
(一)立法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历史沿革 学说分歧
对物关系说 对人关系说
折中关系说
“物权是通过对物的物权关系来表现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的。”
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
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确立意义 内容
类型强制 内容固定
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
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 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 吗?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行为理论
基于合同而为之交付,是包含了一项以转移所
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 无因性:物权行为在效力上与债权行为绝缘, 即债权行为无效不会导致物权行为无效。
物权的变动
租赁权物权化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
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 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联系
人对物的支配-物的归属-物权 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交换-物的流转-债权 支配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物权是债权的前提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 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可选择适用
四、 追及效力
“物在呼唤主人。”即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
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 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叶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但设立土地承包经营
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时 采意思主义,是为例外。 注意: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登记或交付的生效要 件理论并不要求共存。 因此,虽不承认无因性,但 强调登记或交付的公信力。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由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顺位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债 权的效力。 1、一物两卖。甲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 50万元,后与丙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 万元,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乙能否请求法院确 认甲丙转让房屋行为无效,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
人陷于破产
交易安全的追求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
物权的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取得原因
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设定他物
权的行为 其他:时效、征收、法律规定(留置权)、附合混 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合法生产建造、法律文书、孳息收取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区别
支配权or请求权、对世权or对人权
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契约自由、无须公示
妨害时主要救济手段:请求回复原有支配状
态——赔偿损失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区分的相对性问题
债权物权化 处分债权与处分物权,主体地位无本质区别 租赁权物权化 部分债权设立的公示:商品房预售的预告登记 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债权实现上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变动
(四)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统一登记范 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 3、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 4、效力排序 5、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 6、预告登记(假登记)及其效力 7、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一)公示:使人知 意义和概念
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
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公示方法
占有与交付 登记与变更登记
公示效力
公示对抗要件、公示生效要件、公示折中主义(兼采)
(二)公信:使人信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 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 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 效果。
求乙返还
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即排
除妨害
张三将车停在李四的饭店门口,影响李四店内顾客的进
出,李四请求张三开走汽车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
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
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
物权的效力
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有继承、强制执行、征收和法院判决等 不动产:第28条-第30条 甲的父母于某年4月1日去世,同年5月1日甲乙 登记结婚,6月1日甲从父母处取得继承的房屋 一栋(完成登记)、汽车一辆(完成交付), 问该房车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共同财 产? 理解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 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动产:置于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再论述
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
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 乙。
行为数量分析 如果3月4日甲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则后果如何?
如何看待物权行为理论 应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不应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
买受人转卖给恶意第三人、买受人设定担保物权、买受
物权的效力
学说分歧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

不同类型的物权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二、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即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应于债权的平等性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产生原因:同一物上可存在多个物权 确定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例外
物权的变动
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信力:公示具有的权利推定的效力。
1、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2、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取得物权的行为有效,
第三人因此取得的物权受保护; 3、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甚至不存在; 4、公示内容与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公示内容为准。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 顺序仍然存在
物权的变动
四、物权变动模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
建筑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破产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权
物权债权化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对追及效力的阻却,原物权人
的所有权蜕变为对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
性质:请求权,但基础权利为物权 类型 对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请求权,即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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