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模板)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模板)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将坐落于的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开设,遵守有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住改商政策

一、住改商的定义和前提 定义:就是将住房改成商用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宅基地上直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二是连宅基证都没有,直接建造商业用房。 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里附带性的商业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经营成本,更乐于租用住宅用于经营使用。目前在中国各个城乡结合部“住改商”之风愈演愈烈,广东为主要现象代表地。 二、住改商近期相关政策 1、2009年2月,广东省颁布《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允许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 内容规定:允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广东省及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住改商”的工商登记问题,只要规划国土等部门更改了房屋使用性质,业主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在当前的情况下,工商部门鼓励个人自主创业,解决就业,只要符合相关程序,工商部门不会对“住改商”登记注册设立其他限制。 2、新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内容如下:《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 由以上政策可看出,国家近期对“住改商”的限制有所松绑。 三、目前住改商存在的问题 1、工商注册申请办理程序烦琐 目前城乡结合部没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就变成“住改商”的建筑,如果经有关部门同意不需清拆、给予合法身份的,一般都要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再进行相关备案、重新合法证件等,繁琐程序全部走下来估计前前后后需要半年,过了半年又要重新开始弄一遍,有店主表示除了费用问题外,最怕花的就是时间精力,这一问题也亟待解决。 2、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四、案例参考——宏发领域住改商执行 项目概况: 宏发中心大厦为宝安中心区第一个完全适用于既商务办公又方便居住的商务公寓项目,是宏发领域4栋楼推广名,宏发领域分为两期销售,宏发中心大厦为二期,用地年限为70年。 宏发中心大厦共670个单位,主要为48-49㎡的一房一厅,也有少量的约65㎡、约75㎡和约84㎡的一房二厅或二房二厅单位,所有单位可进行平面拼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关于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哈尔滨市民政局: 本人/单位将位于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建筑/使用面积XX平方米的住房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哈尔滨市XX 民办非企业使用,使用期限为年,特此说明。 签字盖章:(产权人/单位) 年月日 注:房产单位(个人)出具房产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租赁所得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1: 房屋租赁协议(样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李某联系电话:8888888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张某联系电话:6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一套位于本市XX区XX,建筑面积X 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3、甲方应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复印交 对方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X个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自住。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不得长期与他人合租,不得将房屋用途改做商用、办公、仓储等。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X元(大写X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X年付。 3、首次租住,乙方在半年租金外,应多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房屋押金。续租时,押金不再另行支付。 4、租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押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提要: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 小区业委会临时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公告 尊敬的jy花园小区业主: 鉴于jy花园小区的房屋使用用途除“写字楼”外,还包括“公寓”、“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等文件的规定,如园区业主将其住宅性质产权用于商用并变更包含经营地址在内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或是进行企业设立申请时,需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由业委会盖章确认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以下简称为“《证明》”)。 同时,因《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管理规约》(yj-003,

以下简称“《管理规约》”)第条已明确规定“本建筑区划内是否允许经商的事项,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意在住宅内新增的商业机构产生”,故业委会应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出具《证明》的申请。 而自业委会成立的一个月来,共接到园区业主提请业委会为其出具此《证明》的投诉共计6个。由于业委会目前尚处于成立初期,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园区事务众多。同时有关“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中的“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政府文件中明确,如直至业主大会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后方予以受理业主申请,将势必影响园区内已将企业经营地址注册为jy花园的业主办理本年度年检手续。 鉴于jy花园小区目前的现状,业委会决定暂不改变现状,仅受理园区内已将经营地址注册至jy花园的业主的书面申请,即对企业经营注册地址为jy花园小区的业主,如果提出在工商局备案、年审等事项的盖章申请,业委会将给予协助。为此,业委会制定了本园区受理并出具《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的临时流程(见附件)。业委会将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必要时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对流程进行表决。 在此,业委会谨请全体业主对业委会受理并出具此《证

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及处理方法

《中国物价》2010.06 一、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中,常遇到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作营业(以下简称“住改非”)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对这类房屋究竟是按完全住宅用途评估还是按完全“商服”用途评估。 关于房屋按什么用途评估补偿的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房屋的用途原则上是按房屋权属证书所载为准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在实践中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按商服房屋评估补偿,是不会出现矛盾的,问题就在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拆迁人要求按完全住宅评估,理由是证载用途是住宅,且当地政府对这类房屋有一项特殊补偿政策;而被拆迁人则认为房屋现用途是商服,应按商服给予补偿才合理。 “住改非”房屋的形成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和促进各类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内非住宅房屋供不应求,导致部分业主将临街的住宅改成商服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下岗职工为谋求再就业将自家临街的住宅改成商服房屋。就这类房屋的合法性来看,一方面国家在房地产管理政策上尚没有对改变房屋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就企业设立登记而言,只须设立申请人提供明确的工作场所证明,而没有对营业场所使用房屋的性质、用途作出规定。正是由于上述历史条件和政策法律的空白才产生了“住改非”这类特殊房屋。 对这类特殊的房屋,笔者认为无论是按商服还是按住宅评估,都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其内在价值体现为市场对这类房屋的需求,不会因评估设定的用途条件而改变。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房地产自身因素,这些因素对不同用途房地产的价值来说影响程度和变化方向是不同的。比如楼层因素,一楼对于住宅房屋来说是使其价值下降的因素,而对于商服房屋来说是使其价值上升的因素;再比如,房屋朝向,对住宅房屋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而对于商服房屋来说影响并不明显。 按商服用途设定评估的话,由于其真实的产权性质为住宅,且其结构等均按住宅设计,必然导致其价值低于完全性质的商服房屋;按住宅用途评估,由于这类住宅有获取商服房屋收益的能力,其价值肯定要高于不能改变用途使用的住宅房屋。按证载用途去评估住改非房屋既不违背拆 住宅改商用房屋拆迁中的 价值评估问题及处理方法 闫晓慧 摘要:目前住宅房屋商用是拆迁评估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探讨这类房屋价值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住改非拆迁评估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Model of commercial housing rental contract 2020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版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 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 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 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 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 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 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 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 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 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

工商住所登记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转租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据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涉及哪些相关法律? 一、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现有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 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模板多份)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房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证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私将住宅改为商用房 法院判决房主恢复原状

私将住宅改为商用房法院判决房主恢复原状 事件: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同住一小区,是上下楼的邻居,赵先生住在二层,李女士住在一层。2008年9月,楼下的李女士对房屋进行改造,私自将自己的房屋阳台墙体拆除,将卧室窗户改成门,将住宅改为商用房进行经营。楼上的赵先生认为李女士将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商用装修,将阳台改为店铺的门面,将承重墙擅自拆除,改为大门,这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也给楼上的赵先生的居住生活带来不便,更带来安全隐患。为此,赵先生诉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恢复房屋的原有结构,并停止店铺经营。 侯军奎(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他们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李女士有权利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同时《物权法》又规定,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李女士私改房屋的行为必然给赵先生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李女士若将自己的房屋改为商用房经营的话,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小区的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小区的其他业主同意,否则,李女士这种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

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李女士擅自拆除阳台围墙、将卧室窗户改成门的行为不当,应予以恢复原状。现李女士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得到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赵先生又不同意李女士的上述行为,故李女士将其住宅改为商用店铺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应予以停止。 最终法院判决: 李女士对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并停止该房屋的商业使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位于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郑中伟,该房屋的设计用途是住房。 2.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10794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张一的住房在被告郑中伟房屋的楼下,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照片五张、关于武汉联通在中北路白玫瑰花苑小区放置光纤传输设备的说明1份、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证明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里放置着光纤传输设备,联通公司将其改建为通信机房,被告郑中伟在A室使用380伏非家用电源。 4.证人叶国军、证人马占军的证言。证明证人都是与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证人不同意将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拆除相关光纤传输设备。 5.依原告张一申请法院到武汉武昌供电公司武昌供电营业厅取得的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

住宅作经营用房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慈溪市(房屋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产权证号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同意将此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用房。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将位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相关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小区住宅改商用的侵权认定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一。 被告:郑中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情摘要 被告郑中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 栋X单元A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一于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B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郑中伟与张一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0年5月 13日与武汉市公安局等签订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 刘保姣(被告郑中伟之嫂)于2011年 10月8日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白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

联通武汉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1年12月入驻使用A室房屋至今。与此同时,郑中伟之兄郑中良仍居住使用A室房屋。 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白玫瑰花苑业主自2012年3月19日起,多次要求A室房屋业主“停止生产经营、恢复原住房性质、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2年4月 8日领取武汉市重大项目认定证书,载明项目名称为无线城市综合项目--“中国联通无线城市”,有效期至2014年4月8日。 武汉武昌供电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认为A室房屋业主存在高价低接用电行为,发出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在A室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用以建设有线光纤传输宽带网络,解决“平安城市”视频监控录像传输、无线城市综合项目WLAN(无线宽带局域网)、周边居民小区宽带、固定电话等接入业务的汇聚、交换需求。 争议焦点 一、被上诉人联通武汉分公司在讼争房屋内放置光纤传输机柜作为数据传输汇聚节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如果联通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当经过上诉人张一的同意。

关于住改商的温馨提示

关于住改商问题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云山雅苑业主: 您好! 近期有部分业主强烈反映小区内住宅改做商用,给其生活及园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环境等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依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它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第一款(二)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综上所述,如业主未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手续及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前提下,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因此,请个别房屋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及时纠正或通知相关承租人进行整改,同时温馨提示将要出租房屋的业主,在出租时需甄别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用途,避免因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用途不当而造成业主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及影响邻里间的关系。 从我做起,创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 _ (房 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________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 _______ 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 _________ 市(县)(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 _______ 市(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____________ 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_______ 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__________ 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位于罗湖区桃园10年前住宅用地而今骤然变为商用?土地 用途变换惹争议 争议事由 7层高的一栋住宅楼,未经全体业主同意,1到5楼就变成了快餐店、桑拿中心和酒店。楼路169号的笋岗仓库综合丙栋,1992年建住宅,一共7层,1至5层业主为深业泰富物流集团股份(以下简称“深业泰富”),6、7两层则为分散小业主,而物管也是深业泰富。 部分小业主告诉记者,房产证上明确规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房产用途为单身住宿。但从1992年至今年元月,1至5层都是办公用房。“因影响不大,所以多年来都相安无事。”业主之一的先生表示。但今年3月后,1至5楼被租给好来登酒店,6个多月的大围装修,严重骚扰了其他业主。他们认为,深业泰富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情况下,私自改变住宅楼用途,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记者在该栋楼下看到,一楼为3家快餐厅,二楼是桑拿娱乐中心,三楼至五楼则是宾馆,承租人均为好来登酒店。该酒店的唐经理介绍,酒店与深业泰富签了10年租赁合同,不过自今年3月装修以来,不断接到业主投诉,原定9月开,但至今未开。其负责人某则拿出一份笋岗-清水河物流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10月29日给出的复函,称:为配合物流园区的整体发展,同意该楼临时改为生活配套设施。深业泰富的经理解释说,因历史原因,1到5楼一直为办公用房,去年出租给好来登酒店时曾向业主发出告示,但部分业主不同意。 深业泰富的做法引起了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并把矛头指向了笋岗街道办。街道办执法队负责此事的武钢说,罗湖区安委会联合消防等多个部门组织了协调会,并对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测鉴定,“各项安全指标都在正常使用围”。 “酒店还没有拿到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武钢说,笋岗物流片区已被纳入专项规划研究,为配合片区发展,给其办理了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允许其改商业用途1年,第二年须重新办理。 结果:事件将转市市场监察局和规划局处理 虽然深业泰富和好来登酒店维修了水管、翻新了外墙、安装了电梯等,但部分业主依然认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部分业主向各部门投诉,一直投诉到市人大代表剑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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