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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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2007/1/EC号指令修正案中规定,在公 开评议中无异议的染发剂产品中现存的 有害物质以及至今尚未递交更新的安全 文件以备充分的风险评估的物质都应该 记入附件Ⅱ(禁用物质目录) 。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6.成分测试和成品的安全性评估
76/768/EEC指令第2款规定化妆品在可预见的情况下, 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供应商在将新产品推向市场销售 时,应确保提供成品安全评估的足够信息,即生产商应 在产品上市前做安全性评价工作。
月,超过该期限,未被评估的成份将被 禁止使用,如果通过欧盟联合科学委员 会的评估,产品成分可在欧盟法令 Annex III限定条件下允许使用,如果产 品成份未递交安全评价资料或未通过评 估的,则禁止使用。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这些由欧盟联合科学委员会评估的结果 在欧盟网站上对外公布。对于相关的染 发中禁限用物质可以参阅 http://europa.eu.int/comm/health/ph _risk/commitees/04_sccp/04_sccp_ en.htm上的信息。
四、欧盟香化协会 (COLIPA)作用
• 起到连接政府和企业桥梁的作用,对政 府制定的法规等组织企业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反馈给政府,为企业提供 法规和标准等信息服务,保证成员单位 理解法规等。
五、法规概况
•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及政策,主要依据1976年所制定的76/768/EEC指令,
、 总共分为15个主题及9个附录,并根据毒性特征制定了禁 限用物质目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1.法令适用范围
• 该法令仅适用于化妆品。但不适用于:
• A.可纳入化妆品范围但对某种疾病有 独特疗效的产品(如:脚气膏)。
• B.对含有或用于人体摄取、吸入、注 射、植入成份的产品不能列入化妆品 范围(美容院注射用皮肤增白剂)。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C.基于目前的研究水平,将含有附录Ⅴ(指令以 外的物质表)中所列的物质的化妆品不列入该 指令适用范围。附录Ⅴ规定的是锶及其化合物, 除列入附录Ⅱ(禁用物质目录)中的乳酸锶、 硝酸锶和多羧酸锶以外;除符合附录Ⅲ第一部 分所列条件(限用条件)的硫化锶、氯化锶、 乙酸锶、过氧化锶和附录Ⅳ(允许使用的着色 剂目录)第一部分中备注(3)所涉及的锶色 淀、色素和着色剂以外。
五、法规概况
• 对于化妆品的安全性测试,欧盟法典中明确说 明化妆品的安全是由于其原料安全而定的,应 重点对成品调配前相关原料进行安全性测试。 1988年以来,欧盟将各项安全测试方法明确记 录在历年会议记录中,例如88/302/EEC、 92/69/EEC、2000/32/EC、2000/33/EC、 2001/15/EEC、2004/73/ EC等,对多项安全测 试方法也进行及时修订。
提交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并由欧盟化 妆品科学委员会实施安全性评估,从 2003年9月30日起,企业应提交染发产 品成分的安全评估资料给欧盟联合科学 委员会进行评估,提交资料的截止日期 为2005年6月前,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5、关于染发剂的特殊要求 • 合成原料的最晚提交日期为2007年12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第2006/65/EC号指令修正案中根据欧 盟化妆品及非食品类消费品科学委员会 “部分含偶氮基染色剂会威胁使用者的 身体健康”的建议,修正了欧盟第 76/768/EEC指令附件Ⅳ中化妆品可用 着色剂列表,已正式清除含偶氮基染色 剂。基于相同原因,该类产品也被禁止 在染发时使用。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4、关于动物替代试验 • 应按照指令86/609/EEC中关于保护实验和其
他科学用途的动物的规定,积极收集相关信息 和统计资料,委员会应确保“不采用活动物的 实验方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采用动物实验 对成份进行安全测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被 禁止,在相应替代方法未被科学证实之前,该 期限可以延迟,但委员会应对该实验方法的进 展提交报告。
化妆品毒理学评价:
#一般情况下对原料做毒理学评价;当时使用某种经 皮吸收的量较毒理研究中观察的量多时,或者成分之 间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形成某种新的、具有潜在毒性的 物质,或者当有减少皮肤吸收的声明或者有从结构式 得出的毒性结果时,需要做成品测试。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3)生产工艺; • 4)成品对人体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 5)负责对4)项内容进行评估人员名称、
地址,该人员须具有药理、毒理、皮肤 学、医学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6)因使用该化妆品,引起人体健康不良 反应的相关记录;
• 7)产品功效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能 被产品的性质合理证实。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自2009年3月起,禁止使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急 性毒性、眼刺激和过敏试验,2013年将全面 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性测 试,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 述禁令的化妆品。该规定对欧盟内部成员国和 非欧盟国家进口的产品的要求是一致的。 2004/15/EC号指令修正案,将76/768/EEC 指令加入附录9,列出欧洲替代方案确认中心 批准的由联合研究中心研发的动物实验替代方 案。
• 26种过敏原物质: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3、条款7-预包装化妆品进口时的要求 • 条款7第3条规定: • 为便于对问题进行及时、恰当处理,成员国可
以要求货主向其主管机关提供有关化妆品成份 物质的详细信息资料: • 1)产品成份及配比,香精和香料的名称、索 引号以及制造者名称; • 2)原料及成品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以及化妆 品的纯度和微生物控制标准;
五、法规概况
• 2003年欧洲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委员会(SCCNFP)第 五次年度大会提出要求,新化妆品原料开发申请过程 中,需附上11类安全性测试报告和人体测试报告。
• 2004年欧盟官方发布试验方法指南,将化妆品的相关 安全性测试细分为三个部分:
• A:物质稳定性评价(理化检测) • B:物质毒性评价(安全测试) • C:环境毒性评价(环境影响测试) • 其中物质毒性评价项目多达43项。
替代方案等。
五、法规概况
• 30年间进行过48次修正,每次修正都形成一个 新文号的指令其结果是很多条款模糊不清或出 现在错错误的上下文中。
• 欧委会于2007年1月12日在对外提出“咨询文 件”,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法意见,3月16日公 共咨询结束,现正进行意见整理和草案起草, 拟最晚于2010年形成新的法律框架。
欧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徐丽艳
2007.5.29
一、指令的基本原则
• 欧盟化妆品指令一一76/768/EEC是欧盟制定 的化妆品法规,该指令的原则是:促进贸易、消 除贸易壁垒,同时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如果化 妆品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必须提供相同 的标签、包装和安全指南。
二、欧盟化妆品概念
• 化妆品是用与人体外部任何部位(皮肤、 毛发、指甲、口唇、和外阴部)或牙齿 及口腔粘膜的物质或制品,主要起到清 洁、香化或保护作用,以达到保护良好 状况、美容或消除体臭的目的。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条款6标签要求: • 3)保质期:应标注为“最好在…日期前使
用”,按月、年顺序标注,保质期超过30 个 月的,可以不标。
• 4)特殊警示信息:特别是附录Ⅲ(限用) Ⅳ(着色剂) Ⅵ(防腐剂) Ⅶ(紫外吸收剂)中要 求标注的“使用条件和警示用语”,以及供专 业使用的化妆品,特别是美发用品的警示信息 必须标注在包装容器和外包装上。如无法做到, 可在说明书、标签、磁盘或卡片上,但同时必 须在包装容器或外包装上印制附录Ⅷ中的简语
指示消费者看。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8)香料和芳香成份应用“香型”或“香 味”用语给予指示。含量低于1%的成份, 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份 后面。
• 9)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 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 含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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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2、按销售商要求,不进行预包装的在销 售地分装的产品,成员国也应参照上述 要求制定相应规定。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2、化妆品成份目录及标签标注要求
• 条款5中详细规定了化妆品成份目录及标 签的相关要求。
• 化妆品成份:指用于化妆品的任何化学 物质或合成及天然制品,香精和芳香成 份除外。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成份目录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成份名称,指其化学名称、CTFA名称、欧洲
秘密原因,可根据规定申请一种或多种成份不 标注在最小成份目录中。
• 但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损害消费者安全; • 申请必须在生产国或最初进口地提出; • 享有保密权的期限应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最
多可延长三年。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第七 修正案规定,2005年3月开始,符合以 下条件的化妆品香料中的26种过敏原物 质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不可 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大于等于0.001%; 在可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大于等于 0.01%。
三、欧盟化妆品质量责任 及监督机制
• 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产品质量 负全责。
• 政府不对产品进行事前许可 • 各成员国有义务对销售的化妆品组织相应机构
进行监督管理 • 例:法国由财政部下属的DGCCLF负责化妆品
的打假工作; • 其卫生部下属的AFFSAPPA负责产品上市后
的产品安全性和对消费者危害等方面的管理工 作,每年制定抽查计划。
或符号指示消费者看。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5)生产批号或产品识别号:因产品体积太小 无法做到时,允许只标注在外包装上。
• 6)产品功效:如果产品的外观可以清楚地显 示其功效,则可以不标注。
• 7)成份标注以重量递减顺序标注,实际原因 无法做到时,可印在说明书、标签、卡片上, 但应同时在外包装上印制附录Ⅷ中的简语或符号
药典名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专利名 称,欧洲现用商业化学物质目录索引号 (EINECS)、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协会 (IUPAC)、化学摘要索引号(CAS); • 成份在成品中的一般功效; • 附录中要求印制在标签上的限制条件和警示用 语.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下列情况不属于成份物质: • 1)原料中的杂质; • 2)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 • 3)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什么是替代方法?
• 指在进行化妆品安全性毒理研究时,用 非活动物的,如细菌细胞培养物、不同 哺乳动物或人的培养物或组织(如人工 皮肤)、特定的动物器官(猪皮、猪耳 等)、无生物的人工系统或自动化分析 程序等。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5、关于染发剂的特殊要求 • 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染发产品,需由企业
录: • 附录Ⅰ对化妆品种类进行了划分(20种); • 附录Ⅱ是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目录; • 附录Ⅲ是化妆品中限用物质目录; • 附录Ⅳ是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目录; • 附录Ⅴ是指令范围以外的物质目录; • 附录Ⅵ是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目录(精油和醇类除外); • 附录Ⅶ是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紫外吸收剂目录; • 附录Ⅷ是化妆品简语或符号 • 附录Ⅸ是欧洲替代方案确认中心批准的由联合研究中心研发的动物实验
• 3、禁止在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用图形或 其他形式暗示产品本身不具有的某些性 质,涉及动物实验的,必须清楚地标注 该实验是用于成品还是原料。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但条款二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标注了警示 用语而免除遵守指令中的其他规定义务。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可申请不标注成份的规定: • 委员会指令95/17/EC规定,制造商出于商业
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六、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 条款6标签要求: • 1、标注要求: • 1)产品品名、生产商地址或欧盟经销商地址
(可用易识别缩写);
• 2)包装容量:用重量或体积表示(以下情况 除外A、包装容量小于5g或5ml;B、免费样 品且独立包装可不标容量或重量。)此外,成 套销售的产品,只要外包装上能清楚显示其内 包装数量,则单个包装上可以不标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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