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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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讨论,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连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的通知》(财税〔2023〕78号,以下称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财税〔2023〕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23〕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待名目》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73号,以下称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第一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23〕73号文件其次条其次项和财税〔2023〕78号文件其次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爱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意"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
目税率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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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介绍
随着资源税法的修订和完善,2023年将实施最新的资源税法,其中包括资源税率的调整和新旧税目税率对比等内容。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2023年最新的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的资源税法和了解税率的变化。

2. 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税率表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资源税法税率表:
根据最新资源税法,不同的资源具有不同的税率。

以上表格列举了一些常见资源的新税率,供大家参考。

3. 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为了进一步了解税率的变化,以下是新旧税目税率的对比表:
通过对比表格可以看出,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相对于旧资源税法进行了适度的降税调整,以促进资源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结论
2023年最新的资源税法税率表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不同资源的税率有所调整。

通过对比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率普遍下降,为资源行业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这份文档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2023年最新的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一份关于2023年最新资源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的文档,共计800字。

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这4个方面的变化要注意[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这4个方面的变化要注意[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这4个方面的变化要注意[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 并于7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 规范具体操作, 避免涉税风险。

优惠政策有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原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 已废止), 项目重复, 优惠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 即征即退比例为100%、80%、50%三档, 较为复杂, 不便操作。

财税〔2015〕78号文件整合上述多个文件, 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 设置100%、70%、50%、30%四档退税比例, 规范统一, 方便办理。

产品项目有变取消免税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将原政策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 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将原有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由先征后退调整为即征即退方式。

取消了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提示: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 此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现在实行即征即退, 应做到达标排放, 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 准确进行核算, 并在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

资源综合利⽤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是什么国家为⿎励建材企业充分利⽤废渣废料,⽣产建材产品,从1995年起相继出台了两个有关资源综合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是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它规定,对建材企业⽣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有煤矸⽯、⽯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废渣(不包括⾼炉⽔渣)不少于30%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财税字[1996]0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等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它明确规定继续执⾏上述优惠政策,并且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到以其他废渣为原料⽣产的建材产品。

此项优惠政策规定得较为简略,实际执⾏中却⽐较复杂,下⾯举⼀实例加以说明。

河南省某⼚充分利⽤这⼀优惠政策,⽣产掺兑30%以上废渣的建材产品,近三年中获得免征增值税639万余元,取得很好效益。

该⼚享受这⼀政策的程序如下。

筹划利⽤建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某⼚是⼀家国有企业,现年产⽔泥20多万吨,主导产品为“⾹⼭牌”425R普通硅酸盐⽔泥。

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该⼚即着⼿筹划利⽤这⼀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3⽉,该⼚组成技术⼒量进⾏科技攻关。

当年4⽉份,即进⼊产品试验阶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废渣掺兑量,⽣产出⽔泥6000吨,经送河南省⽔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完全符合GB175-92标准。

该批⽔泥投放市场后,⽤户反馈良好。

此后,该⼚继续作掺兑实验,稳定配料配⽅,于当年6⽉开始正式批量⽣产,7、8⽉份共⽣产⽔泥41333吨,通过计量计算,实际利⽤废渣11774吨,掺兑废渣量体积⽐达到36%,其中废渣代替黏⼟2204吨,煤740吨,⽯灰⽯2049吨,经河南省⽔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泥产品质量稳定,性能优越。

经科学论证,该⼚通过废渣利⽤,每年可使⽤煤矸⽯50000吨,粉煤灰10000吨,硫酸渣12000吨,年产⽔泥21万吨。

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企业申请”该⼚于1998年8⽉正式向洛阳市资源综合利⽤认定考核⼩组提出了“资源综合利⽤企业”的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充 的通 知》 ( 财税( 2 0 0 9 ] 1 6 3号 ) 、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 局关 于调 整完善 资 源综合 利用 及 劳务增 值税 政策 的
通知》 ( 财税 [ 2 0 1 1 ] 1 l 5号 ) 、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享受 资 源综合 利用 增值 税优 惠政 策 的纳税 人执 行
条件 、 退 税 比例 等按 照 本通 知所 附 《 资 源综 合 利用 产 品和 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目录》 ( 以下 简称 《 目录 》 )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二、 纳 税人 从 事《 目录》 所 列 的资 源综 合 利用项 目, 其 申请 享受 本 通知 规定 的增 值 税 即征 即 退政 策 时 , 应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
品或者 重污 染工 艺
( 四) 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 , 属 于 环境保 护 部《 国家危 险废 物名 录》 列 明 的危 险废 物 的 , 应 当取得省 级及 以上
环 境保 护部 门颁发 的《 危 险废 物 经营许 可证 》 , 且 许 可经 营范 围包括 该危 险废 物 的利用 。 ( 五) 纳 税信 用 等级 不属 于税 务机 关评 定 的 C级 或 D级 。
合利 用产 品 和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政策进 行 整合 和调 整 。现将 有关政 策 统一 明确 如下 :


纳税 人 销 售 自产 的资源 综 合利 用 产 品 和提供 资源 综 合 利用 劳 务 ( 以下 称 销售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和 劳
务) , 可享 受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政 策 。具 体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名 称 、 综 合利 用产 品和 劳务 名称 、 技术 标 准和相关
规 定 的优惠 政策

五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有效处理和利用废弃物、余料和能源等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五个步骤,帮助您快速掌握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和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废弃物、余料和能源等资源进行开发、再利用和循环利用,达到最大化利用资源的效果。

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废物回收利用、能源综合利用、食物残渣利用等多个方面。

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和范围,可以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利用对象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寻求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步,熟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加计抵扣、特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例如,对于参与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减免或优惠政策;对于能源综合利用企业,则可以享受电力税、煤炭税的减免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不同领域和地区,可能还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这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税收优惠的节约效果。

第三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定限制和要求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确定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项目。

在确定项目时,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等方面。

同时,需要了解政策的有效期限和扶持力度,以及政府对于项目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的领域,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具有潜力和可行性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步,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手续。

企业在确定了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项目后,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源综合利用的计划和效益预测等方面的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篇: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李小鱼
【期刊名称】《砖瓦》
【年(卷),期】2022()1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现将公告里涉及砖瓦行业的相关部分摘录出来如下:二、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渣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总页数】1页(P56-56)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砖瓦行业;废气综合利用;防火材料;烧结普通砖;资源综合利用;保温材料;增值税政策
【作者】李小鱼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官方首次政策解读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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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开始对利用废资源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2008年在对有关文件进行整合,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以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先征后退等方式。

(一)直接免税 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或劳务直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有即征即退50%、80%、100%。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财政部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附件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备注: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

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为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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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度二氧化碳产品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 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热力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即征即退 页岩油 再生沥青混凝土 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 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 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最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优惠类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执行范围 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 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 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 2006)的有关规定。 执行时间
自2008年7月1 日起执行
优惠类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执行范围
执行时间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的涂料硝化棉粉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 即征即退 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50% 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先征后退 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砖类 、砌块类和板材类等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 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再生水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产的胶粉 免税 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 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自2009年1月1 日起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 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 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棉。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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