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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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确保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相关工作质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范围包括:(一)上级纪委监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市纪委监委重要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示、交办或者授权开展的督查督办事项。

(五)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专项监督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其他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根据委领导签批要求,将领导签批后的《市纪委监委文件处理单》(以下简称《文件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文件处理单》中承办部门负责人及领取时间”处签字确认。

督办部门留存后按要求时限填写完成情况,并当日向签批此件领导汇报。

第五条督办部门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第六条督办部门应当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结时限内逾期未报告的,应当及时催办,如实记入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督查督办事项,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

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由督办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结果,由督办部门汇总后向委领导报告。

对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应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督办部门应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委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办理督查督办事项的,督办部门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纪委监委。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模版(3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模版(3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案件督办工作是指对涉及法律、纪律、公共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案件进行密切关注和监督,确保案件侦办工作的快速、正确和有效进行。

为了规范案件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2. 原则:(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案件督办工作由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2) 及时反馈、督促落实:督办人员及时向案件办理相关人员反馈案件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3) 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案件督办工作的过程要公开透明,保持工作廉洁高效。

三、组织架构1. 督办机构:设立案件督办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案件督办工作。

2. 督办人员:由相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案件督办小组,负责具体的案件督办工作。

四、工作范围和职责1. 工作范围:案件督办工作主要针对重大、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督办。

2. 职责:(1) 确保案件办理工作的及时进展;(2) 跟踪案件的侦破情况,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难点问题;(3) 协调解决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4) 跟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5) 协助领导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接收任务:案件督办人员接到案件督办任务后,及时核实任务的内容和要求。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督办任务的要求,案件督办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指定责任人:案件督办人员根据工作计划,指定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并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间。

4. 跟踪督办:督办人员定期与责任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记录和反馈。

5. 解决问题:督办人员协调解决案件侦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落实工作:督办人员跟进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催促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02号)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提高执行督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级法院依法对反映全市各级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执行错误及执行作风等问题的执行案件进行督办。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七日内立案督办:(一)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最高法院等机关交办的;(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高级法院特邀监督员提交的;(三)执行案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群体性利益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执行督办案件应当由执行机构指派专人办理,在交办件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四、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督办案件后三日内发出督办函。

督办函应当写明督办案件的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督办事项、督办意见和报告期限等,由督办部门领导签发后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材料交相关法院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高级法院可要求相关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到相关法院进行督办。

五、相关法院应当在督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督办事项,如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书面上报审查意见或阶段性情况。

对疑难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书面报告应当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加盖院印。

所形成的材料应当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六、高级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法院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法院的情况汇报,并予以指导,相关情况应制作笔录。

七、高级法院应当主动了解督办函落实情况,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催办。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例文(3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例文(3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例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案件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结,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督办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负责案件督办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工作流程1.接受督办任务:督办任务由领导分配或指派,相关人员应及时接受任务,并明确任务的内容、要求、期限等。

2.督办内容:督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进展、案件办理时限、案件协助工作等。

相关人员需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3.督促办理:相关人员应按照督办要求,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促办理。

督办方式可以采取会议、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对方收到并了解督办要求。

4.跟踪督办:督办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跟踪督促办理情况,记录案件办理进展、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如发现问题和困难无法解决,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5.办结督办:当案件办结时,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督办任务的发起人,并将办理结果进行归档。

四、责任制1.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纪督办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2.相关人员应及时汇报和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如有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解决方案。

3.领导应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督办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监督和评估1.领导应对相关人员的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2.相关人员应接受领导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方式,提高工作质量。

六、附则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逐级复印,下发到相关部门。

如有需要变更或补充,应经领导同意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公告。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领导层所有。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例文(2)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案件督办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与权限,确保案件能够按时、高效地完成。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相关部门及人员,包括案件主办人、督办人、领导等,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重要案件的督办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粤高法〔2007〕3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17日,粤高法〔2007〕340号)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管理,增强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髙效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第二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贯彻监督公开原则。

对各方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争议较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大事实的审查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听证审查。

对重大监督信息,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职责权限第四条承办人负责审查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实,实施执行听证,向合议庭报告案件的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证据、亊实的真实性负责;对法律文书校印质量负责。

第五条执行长负责组织案件合议,并审核法律文书。

执行长对合议庭成员所办的案件负有管理职责,协调管理办案进度。

第六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执行长依次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合议庭应当形成明确的多数意见。

第七条副处长对分管合议庭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执行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处长担任执行长。

第八条处长对本处所办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3篇)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3篇)

2024年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

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第三条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1第六条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督办的方法。

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

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____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2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____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

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案件督办、协调工作,提高督办、协调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协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执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党委政法委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执行国家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相统一,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党委政法委不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权。

第四条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案件的督办、协调工作。

政法机关收到党委政法委的案件督办、协调函后,应迅速登记、报批、分流,明确承办部门、承办人和办理要求,并按时做好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党委政法委应定期对督办、协调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从中挑选存在执法质量问题的典型案例,责成办案单位及其所在地党委政法委组织开展讲评,以案析理。

第六条政法机关党组(党委)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权威,坚决执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协调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追责措施。

第七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督办、协调工作台帐;督办、协调工作结束后,须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对案件督办、协调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的执法问题,应认真剖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第八条下级党委政法委应向上级党委政法委按季度上报案件督办、协调情况,写明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和办理情况。

上级党委政法委汇总下级党委政法委的报告后,每半年通报一次,同时报送同级党委,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

第二章案件督办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一)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督办的案件;(二)上级机关领导和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三)同级政法机关、同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法委提请督办的涉及维护社会稳定或维护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法涉诉的重点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四)党委政法委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在司法领域中,案件督办工作是保障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案件督办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案件督办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工作内容1. 案件分类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将案件分为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两类。

重大案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民事案件和重大行政案件;一般案件则为其他非重大案件。

2. 案件督办责任人由案件督办工作协调小组选定专职督办员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督办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

3. 案件督办程序(1)案件登记:办案单位应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登记,并填写案件登记表,记录详细信息,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案件进展等。

(2)案件评估:督办员应在接到案件后进行案件评估,确定督办等级,并制定督办方案。

对于重大案件,督办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听取指导意见。

(3)督办通知:督办员应根据督办方案,向办案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办案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4)案件督办:督办员应定期进行案件督办,主要包括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协调案件关联事宜、解决办案中的问题等。

(5)督办记录:督办员应进行督办记录,记录案件督办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内容,形成督办报告。

(6)案件总结:案件办结后,督办员应进行案件总结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类似案件办理提供经验。

四、工作要求1. 提高工作效率督办员应加强对办案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的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督办员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3. 健全督办记录和报告制度督办员应建立健全督办记录和报告制度,详细记录案件督办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内容,及时形成督办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至上级单位。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法规仅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使用
现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们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人们法院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度。
第九条接受交办函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一般应直接办理,特殊情况需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上报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
(四)调查结论。
上报的报告应附有主要证据材料。如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的,报告中还应附有处理决定。
【发布文号】法纪监(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法纪监(2002)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重大、复杂理小组讨论。
第十四条交办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审结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上报报告并反馈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对交办案件推委拖延、敷衍塞责的,应根据党风廉政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加强案件办理工作,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增强管理效能,制订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所有案件督办工作。

三、工作职责1.指定督办人领导指定指定督办人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督办人的工作进行监管。

2.设立督办目标根据工作情况,建立督办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

3.查阅案件资料督办人根据需要,对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4.协调解决问题督办人要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5.跟踪督办执行情况督办人要及时跟踪各机关、部门执行督办要求的情况,并向督办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四、工作流程1.领导指定督办人对案件进行督办。

2.督办人根据工作情况,建立督办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

3.督办人对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4.在督办过程中,如遇问题需及时与责任人协调解决问题。

5.督办人要及时跟踪各机关、部门执行督办要求的情况,并向督办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五、注意事项1.督办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2.督办工作应保持机密性,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

3.督办人在承担督办工作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绝不能敷衍塞责,或者玩忽职守。

4.督办人应时刻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督办人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总结案件督办工作对于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司法公正作用巨大。

因此,各单位要重视案件督办工作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加强督办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案件办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法[201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高效、快速、规范办理,推动案件侦办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案件侦办的单位及人员。

三、主要内容1. 案件的督办机制1.1 立案阶段的督办: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立案督办会议,对涉及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分析,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并安排人员负责跟进、督促落实。

1.2 侦查阶段的督办:负责人要及时召开侦查进展督办会议,对侦查进展缓慢的案件进行集中研究、调度,明确问责责任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1.3 审查起诉阶段的督办:负责人要每周召开审查起诉督办会议,对涉及的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分析,查找问题,推动审查起诉工作的有序进行。

1.4 诉讼阶段的督办:负责人要每月召开诉讼进展督办会议,对诉讼进展缓慢的案件进行集中研究、调度,要求各法庭及时审理、推动案件进展,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2. 督办人员的责任2.1 主要督办人员的责任:负责人要对主要督办人员进行明确并落实其责任,包括及时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确保案件的高效、快速办理。

2.2 配合督办人员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要积极配合督办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督办措施3.1 工作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督办会议,将案件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等进行通报和研讨,确保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定期对案件的侦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推动案件的高效办理。

3.3 绩效考核制度:对案件侦办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和鼓励他们投入更多精力和努力。

4. 督办报告制度4.1 督办报告内容:督办人员要按要求定期填写案件督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办理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是指组织机构或团体为了加强对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督办目标和原则:明确督办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如加强对案件进展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及时和高效处理等。

2. 督办程序:规定督办工作的流程和步骤,包括案件督办的发起、受理、派遣、跟进等。

3. 督办责任: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督办责任,如案件处理部门、督办机构和相关领导等。

4. 督办方式和频次:确定督办的方式和频次,可以包括口头督办、书面督办、电话督办、会议督办等。

5. 督办要求和考核:制定督办的具体要求和考核机制,如要求各个部门及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跟踪解决问题,并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等。

6. 信息共享和报告: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和协调,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案件的处理情况。

7. 督办记录和归档:建立督办记录和归档制度,保存督办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阅和审计等需要。

通过建立和执行案件督办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同时,督办制度也
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督办案件实施方案

督办案件实施方案

督办案件实施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制定督办实施方案如下:一、背景介绍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督办实施方案。

二、目标确保案件按时完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督办措施1. 实施日报制度,每天向相关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2. 设立督办小组,组成成员由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协助监督案件进展,及时反馈问题。

3. 制定时间节点,对关键事件进行督促,确保按时完成。

4. 建立督办通讯渠道,保证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5. 加强指挥调度功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合理安排资源。

6. 建立督办档案,对督办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审计和监督。

四、责任分工1. 案件主办人负责案件的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的汇报。

2. 督办小组负责监督案件的推进和问题的解决。

3. 相关部门负责配合案件办理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工作要求1. 具体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2. 相关部门要配合和支持案件办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 案件主办人要及时向督办小组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坚持日报制度。

4. 督办小组要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预期效果1. 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提高了办案效率。

2. 案件质量得到保障,减少了错误和漏洞。

3. 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得到加强,提升了工作效率。

七、实施时间本督办实施方案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并持续追踪和督促,直至案件办结。

八、预算本督办实施方案不需要额外预算,通过合理调度和优化资源完成。

九、风险控制1. 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十、监督与考核督办小组将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纠正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以上即为督办案件的实施方案,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如有需要,请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进行具体实施。

公安督办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督办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督办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公安督办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督办和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履职能力和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督办工作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承办案件、执行任务进行自上而下的督办、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公安督办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效果的原则,保证督办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安督办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案件和任务的顺利推进,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公安督办工作的对象是下级公安机关,督办人员应当以法律职责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

第六条公安督办工作应当与纪检监察、审计和巡视工作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第七条公安督办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关机关和个人的权益。

第八条公安督办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督办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督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督办范围第九条公安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重要案件的督办。

对一些重大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督办,确保案件正常有序的推进。

(二)任务执行的督办。

对下级公安机关承担的重大任务和重要行动进行督办,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纪律执行的督办。

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纪律要求进行督办,确保执行有序。

(四)工作落实的督办。

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进行督办,促进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公安督办工作的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扩展。

第三章督办方式第十一条公安督办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书面督办。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督办通知,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口头督办。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等方式,直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口头督办。

(三)现场督办。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出督办组,到下级公安机关现场进行督办,查看工作状态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督办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9〕193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为规范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依法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市高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为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存在不当或错误情形,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异议、复议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正在办理的和已经办结的执行案件均可进行监督。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应当立案办理。

不得以信访交办、业务指导、案件协调等方式代替监督。

第四条市高法院监督全市各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级法院监督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基层法院监督本院执行工作。

市高法院可以指令中级法院立案监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

【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政法制度】冷水滩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案件督办、协调工作,提高督办、协调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协调工作以和“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执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党委政法委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执行国家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相统一,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党委政法委不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权。

第四条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视部门具体负责案件的督办、协调工作。

政法机关收到党委政法委的案件督办、协调函后,应迅速登记、报批、分流,明确承办部门、承办人和办理要求,并按时做好情形敷陈工作。

第五条党委政法委应按期对督办、协调案件的办理情形进行第六条政法机关党组(党委)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党的,坚决执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协调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追责措施。

第七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督办、协调工作台帐;督办、协调工作结束后,须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对案件督办、协调中发觉的带有普遍性、偏向性、凸起性的执法问题,应认真剖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第二章案件督办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一)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督办的案件;(二)上级机关领导和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三)同级政法机关、同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法委提请督办的涉及维护社会不乱或维护国家安全的案件、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法涉诉的重点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四)党委政法委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案件督办工作是指对某些特殊或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和跟踪,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和妥善解决。

为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本督办工作制度。

二、督办对象督办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1)符合法律规定的重点案件、疑难案件和敏感案件;(2)案件涉及重大利益纠纷或社会影响较大;(3)案件办理周期长、进展缓慢的。

三、督办机制(1)确定责任人:案件督办由负责办理该案件的人员担任责任人,并由上级领导确认;(2)制定督办计划:责任人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的督办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限;(3)开展督办工作:责任人按照督办计划,跟踪和督促案件的办理工作,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4)督办记录和汇报:责任人应当对督办工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办情况;(5)问题分析和解决:责任人要积极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案件顺利办结。

四、督办要求(1)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督办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及时调配相关资源;(2)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3)纠正错误: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错误和失误,要及时纠正并给予指导;(4)保密工作:案件督办工作需要严格保密,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案件秘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5)督办结果通报:及时通报督办结果,向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公布督办工作的成果和进展情况。

五、责任追究对于不认真履行督办职责、故意拖延案件进展、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遵守制度规定,确保督办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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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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