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全文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朱珊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
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
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
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0-008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3.10.010一、前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在法律层面确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案件①,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同时作为“五洋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务审判还是理论研究,鲜有人关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109号)和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相关交易方式适用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的适用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拟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新规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996年5月实施2000年9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2009年11月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12月第五次修订2022年4月第六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_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_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区别1发行主体范围:2021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
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
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1]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篇章的标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为期限较长、利率较高的债务工具。
为了规范和管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换,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债券发行与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发行人应提交发行申请书,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并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同时,债券发行人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二、债券转换条件与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应在债券发行前明确。
转换比例通常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例如每张债券可转换为一定数量的该公司股票。
转换期限一般为几年,转换时间和地点也需在债券发行前确定。
三、债券转股价格确定与公开转股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允和合理的原则,一般以债券发行价格或参考市场价格为基准。
转股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执行公开转股。
四、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人应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发行信息、财务状况、业绩变动等重要文件和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债券违约与处理方式若债券发行人违约,投资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权益。
债券违约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纠纷、追溯违约责任等。
六、债券交易与上市流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需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条件。
债券发行人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义务。
七、债券转换与股票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后的股票流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总结: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换、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交易场所等参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交易第五条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六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债券的交易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3年10月20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
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于2021年。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
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的中止情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情形,并同步修改恢复审查的配套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机构和4名个人提供的11条意见。
总体而言,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的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经研究,采纳了6条意见,其中,未采纳的主要是部分关于制度调整的具体建议,如注册批文有效期从两年缩短至一年,在发行条件中增加发行主体社保缴纳比例的要求,将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也纳入专业投资者范围、限缩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系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制定,鉴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并要求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我会修订了《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
贯彻落实《证券法》《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
加强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是结合《证券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
《证券法》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并规定了聘请受托管理人、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程序等事项。
因此,《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做好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衔接。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严禁逃废债,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人自融,并增加了有关条款和罚则。
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需要,持续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修订了规章的部分内容,包括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的强制性规定、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评级的规定,以及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九条,修订四十三条,删除(含合并)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银行企业债券为[债券全称](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一)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五)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八)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当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
第七条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司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债券资金的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债券资金专用于项目投资或偿还债务;(三)安全性原则:保障债券资金安全,防范投资风险;(四)效益性原则: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债券资金筹集与存储第四条公司债券资金筹集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确保筹集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募集债券资金后,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划转债券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与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债券资金使用第七条债券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专用于以下用途:(一)偿还公司债务;(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三)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或相关项目;(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八条债券资金使用前,需进行以下程序:(一)编制债券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二)按照计划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三)建立债券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四章债券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设立债券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债券资金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债券资金管理制度;(二)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债券资金管理情况;(四)协调解决债券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债券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6号发布日期 : 2021.04.29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2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1. 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 2 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期间,其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其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上证发〔2023〕1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_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区别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1)发行主体范围: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
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
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发行债券的审核流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号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概述2.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3.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的行为,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交所公司债券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对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支持机构等。
2.发行条件: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及资金用途等方面的条件。
3.信息披露:发行人需按照上交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债券交易:公司债券在上交所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5.债券托管与清算:公司债券的托管、清算等业务由上交所指定的机构办理。
【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相关信息,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3.促进市场发展:3 号指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为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上交所发布的 3 号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歧视或损害任何一方利益。
(四)一致性:信息披露应当与公司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矛盾或冲突。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发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等。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债券发行背景、公司概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用途等。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重大事项等。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五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
(二)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
(三)向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限第六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时限如下:(一)发行信息:在发行前5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募集说明书: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年度报告最迟于次年初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最迟于次年上半年4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最迟于次季度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临时报告: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10.16•【文号】中证协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为此,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0月16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金额;(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四)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 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五)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第二节注册程序第十七条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
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开审核工作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二)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三)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签字人员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六)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决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或者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就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恢复审核。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八)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